购物中心 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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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租 赁 合 同合同编号: 本租赁合同(“本合同” )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出租方(甲方): 注册地址: 承租方(乙方): 注册地址: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为“双方” ,分别称为“一方” 。以本合同中的相互承诺、约定和协议,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报酬为对价,且双方已明确认可己收到充足的该等对价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1.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 市 路 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该“物业” ) ,地上 层 号租用面积为 平方米(该“出租店铺” ) 。该出租店铺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租用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该出租店铺的使用面积,包括该出租店铺的内墙

2、、立柱的面积;2)该出租店铺的墙体面积(该出租店铺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外墙的全部计入墙体面积,与其他出租店铺的分隔墙的一半计入该出租店铺的墙体面积) 。1.2 签署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_证,编号: 1.3 签署本合同之前,甲、乙双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证及其经营其业务所应持有的政府许可证件,并向对方各提供一份复印件。1.4 如该出租店铺交付时乙方认为该出租店铺的租用面积与上述 1.1 条的数字有误差时,应以甲方聘请的 市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所显示的数字为准。如有误差,应将以租用面积计算的款项

3、相做出调整。第二条:租赁用途2.1 乙方承诺,该出租店铺将以 为店名,经营 。2.2 乙方承租本场地作商业经营,经营品牌 。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用途和经营的商品,服务种类、品牌,否则,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年租金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4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否则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所涉金额的五倍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2.5 乙方在承租场所内、外的所有布置包括广告宣传、灯箱、招牌标记、装饰、旗帜、海报、橱窗和货架的陈列等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认可,须符合甲方的有关规定,以保持商场统一风格和良好的整体形象;同时,

4、未经与甲方协商一致,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外(包括地面和空间)布置广告或发布品牌宣传。2.6 乙方保证遵守甲方关于营业时间的规定或调整。如乙方要求延长营业时间及空调供应的时间,须按照甲方有关规定预先向甲方申请并支付空调延时费。2.7 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管理规定使用租赁场地,并自行负责承租场所内的清扫、清洁。第三条:经营主体和开业时间3.1 乙方必须领取有关证照,将有关证照交甲方备案,自主招募员工、自主经营、自主缴纳税费、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乙方如未注册经营主体,不得开业。3.2 乙方依法注册经营主体后,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该经营主体,但乙方对该经营主体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

5、担保责任。3.3 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开业或在经营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字号,则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年租金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3.4 乙方必须按规定将有关证照和租赁标识,悬挂于租赁场地显著位置。乙方无照经营、违法经营引起的责任由其自负,概与甲方无关,但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四条 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甲乙双方暂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即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该出租店铺。该出租店铺租赁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该交付日拖延,以上该租赁期也应由此顺延。第五条:续租5.1 距租赁期满六个月

6、前,如甲方收到乙方发出的要求续租该出租店铺的书面通知(以下简称“续租通知” ) ,则甲乙取方应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有关续租的条件和条款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5.2 乙方须于该续租通知发出后三十天内与甲方签署关于续租该出租店铺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出租店铺续租合同” ) 。甲方应办理必要的手续(包括办理该出租店铺租赁登记的变更手续等)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5.3 如果甲方未于租赁期届满前六个月之前收到乙方发出的续租通知,或者续租通知所要求续租的房屋不是该出租店铺之全部,或者乙方未能按照上述之规定时间与甲方签署出租店铺续租合同,或者乙方与租赁期届满六个月之前的任何时候表示不再续租

7、,则乙方按照上述 5.1 款之规定所享有的续租的权利失效,而本合同规定的租赁关系将于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时终止。5.4 在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前,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准备工作,包括在该出租店铺外设置招租公告、在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的时间内向未来的租户展示该出租店铺及对该出租店铺进行合理的检查、勘察和维修,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第六条:租金及免租期6.1 该出租店铺的租金、POS 收款一体机的使用费自开业日(定义见下 9.5款)起计算,租金的收取以月固定租金和月提成租金两者取高的形式。乙方支付租金等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方式见附件二。6.2 甲方给予乙方自该出租店铺交付日起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8、的装修免租期(“免租期” ) 。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固定租金,但必须支付物业管理费以及装修时产生的相关费用。6.3 乙方应于该出租店铺在交付日之前的一个月内向甲方预付该出租店铺一个月的固定租金以及一个月 POS 收款一体机的使用费。其后各月应付的固定租金及 POS 收款一体机使用费,乙方应于每日历月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付清。如起租日不是当月第一个工作日;或者租赁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日历月不足一整月;则实际应付的固定租金及 POS 收款一体机使用费按实际租赁天数比例计算。6.4 自装修期期满后第一日,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有关上个日历月的提成租金的付款通知后 5 日内向甲方付清上个日历

9、月的提成租金(如有) 。开业曰后,如某个日历月的月提成租金高于本租赁合同规定的月固定租金,则乙方必须在甲方发出有关月提成租金与月固定租金差额部分之付款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甲方付清该等差额部分。同时甲方有权进行现场监督及现场审查乙方有关收银工作。6.5 勘测面积的调整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款所标明的租用面积需由甲方的测量师进行测量,该房产所需的月租金、服务费以及或者广告和促销费用、保证金以及其他费用需对此测量进行相应调整。对租金、服务费以及或者广告和促销费用溯及合同的生效日期。如果测量面积比原始面积大,承租方应在甲方给出调整通知 7 日内交付租金、服务费以及或者广告和促销费以及保证金的不足。如果测量面积比

10、原始面积小,那么承租方多付的租金、服务费以及或者广告和促销费用以及保证金(如果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应在承租方支付给甲方的下一期如上费用的总数中予以扣除,或者在甲方其他额外收费中予以抵消。甲方测量员对房屋使用面积的判定应最终适用于合同双方。第七条:保证金7.1 在签署本合同时意向书保证金自动转为出租店铺租赁保证金(“保证金” ) ,乙方支付此保证金的金额及方式见附件二。7.2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交付出租店铺 POS 收款一体机保证金(“保证金” ) ,己方支付此保证金的金额及方式见附件二。7.3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则甲方有权(但并无义务)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用以抵付乙方应付未付款项

11、,和或用以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之损失,且根据本合同规定,其扣除部分不再归还给乙方。如甲方持有的保证金由于该等扣除而少于上述 6.1、6.2 及 6.3 款规定之金额,乙方应按照甲方书面通知的要求,向甲方补交该等差额。但乙方无权以保证金抵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7.4 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办妥以该出租店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且乙方所交还的该出租店铺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己按照本合同第 13 条之规定恢复原状且为可租赁状态的前提下,甲方应在乙方交还该出租店铺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POS 收款一体机押金(在按照本合同约定做出扣除如有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第八条:其

12、他费用8.1 乙方应于租赁期(自交付日起)内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支付该出租店铺的物业管理费。乙方支付该出租店铺的物业管理费的金额及方式见附件二。8.2 乙方同意,如租赁期内甲方和或管理公司就该物业中的所有商铺用途的出租店铺统一提高物业管理费,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则乙方就该出租店铺所应付的物业管理费将于该一个月期满时相应增加。8.3 乙方应于该出租店铺在交付日交付乙方之前的一个月内,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支付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其后各月的物业管理费,应由乙方于每日历月第一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提前付清。如起租日不是当月第一个工作日;或者租赁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的最后

13、一个日历月不足一整月,则该等月份实际应付的物业管理费按该日历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按比例计算。8.4 除上述规定的费用外,本合同租赁期(自交付日起)内有关该出租店铺的水费、电费、煤气费、通讯费、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费或其他费用和本合同附件三所列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和或维护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本款规定的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以甲方和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8.5 在应用甲方提供的 POS 系统时,乙方应承担所有银行卡的处理费用。如果乙方的自身系统不能与甲方系统兼容,乙方将承担所有因系统兼容过程而产生的所有费用。8.6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签订本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律师费,并按照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各自应交纳的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有关签署本合同的登记费等由甲、乙双方平均承担。第九条:出租店铺的交付9.1 甲方预定于 年 月 日(“目标交付日期” )将该出租店铺交付乙方。甲方向乙方交付该出租店铺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下称“交房通知” ) ,交房通知应载明该出租店铺交付日(“交付日” ) 。9.2 若甲方未能于目标交付日期向乙方交付该出租店铺,并且逾期超过 150日,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而终止本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将乙方已交付的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除此之外,甲方无须对乙方遭受的任

15、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9.3 乙方应于交房通知载明的交付日前往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办理该出租店铺 的交接手续。在办理该出租店铺的交接手续之时或之前,乙方应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于该出租店铺交付时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义务将该出租店铺交付给乙方。甲方在全额收到该等支付后应向乙方交付该出租店铺,双方签署出租店铺交付凭证,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了该出租店铺交付给乙方的义务。9.4 如果乙方未能在交付日办理该出租店铺的交接手续,则该出租店铺仍视为已由甲方于交付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给了乙方,并且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租金及各项费用。交付日后的免租期仍从交付日起开始计算。如

16、果乙方在交付日起 30 天内仍未办理该出租店铺的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扣收保证金而无须向乙方退还,作为对甲方损失进行赔偿的违约金。9.5 乙方的开业日确定为 年 月 日。该物业的营业时间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内每日上午 09:30 至 21: 30,甲方有权经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调整营业时间。如乙方未能在该期限内开业,每延迟一天,则应支付双倍租金。超过 10 天,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收回该商铺,没收押金,并保留向乙方追讨一切损失之权利。9.6 无论任何原因,有关出租店铺的租赁登记的租赁期与按照本合同规定

17、确定的租赁期不一致,则应以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租赁期为准。第十条:出租店铺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10.1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出租店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甲方对该出租店铺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或经乙方同意的情况除外。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也应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出租店铺的影响。乙方应承担由于乙方的过错过失和或疏忽行为对该物业造成的损失损坏的赔偿责任。10.2 乙方应负责保持该出租店铺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出租店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恢复原状。乙方

18、无法恢复或拒不恢复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将此费用从押租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并应于收到甲方抵偿通知书后十五个日历天内(包括十五个日历天)以现金一次补足押租保证金。该出租店铺内易耗品(如灯泡)的更换或添置,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10.3 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许可,乙方可在甲方或管理公司同意的范围内对该出租店铺和或对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增建增设或改建。因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消防、空调系统、该物业管理系统和电力设施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工作必须由甲方选择的工程承包商进行,其他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工作须由甲、乙双方达成一致

19、并由甲方指定或认可的工程承包商或顾问进行。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应由乙方自费解决,并对此负责,对于商铺中单独分隔房间内的消防设施,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维修和保养。10.4 乙方如要求在该物业外墙安装乙方之标识,必须事先取得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如位置租用费等) 。乙方应自费安装和维修该等标识并应购买保险,且应赔偿甲方因该标识的安装、放置而遭受的损失。因乙方标识系统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均由乙方自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乙方负责安装该标识的工程承包商及该标识的设计与用料应经甲方事先批准。乙方应在返还该出租店铺时自付费用将该物

20、业安装有乙方标识的部位恢复原状。10.5 若在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出租店铺的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修改其装修并独自解决该等修改带来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影响相邻单元的承租人和或甲方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甲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10.6 若在租赁期内,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该出租店铺相邻单元(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和或甲方或管理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必须的协助。乙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如有)由乙方与其相邻单元的承租人协商解决,但乙方不得以该等损失为由拒绝或迟延给予上述协助。甲方不就乙方

21、的损失承担责任。10.7 乙方如发现该出租店铺及列于本合同附件三中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前来维修而不得擅自处理。如乙方或其雇、承包商或代理人擅自处理该出租店铺及本合同附件三所列之甲方提供的装修,附属设施或设备的损坏或故障,由此造成或由此有关的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10.8 乙方货物的运送、装卸及存储需遵守甲方及物业管理部门所制订规章和要求。第十一条:转租、转让和交换11.1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分租或放弃该出租店铺或其中任何部分或其任何权益,或以分租、借用、共用或将业务承包他人等其他任何方式以致任何非本合同双方

22、在租赁期内取得使用或占用该出租店铺或其中任何部分,不论乙方对该等使用或占用是否有收取房租或其他报酬或利益。11.2 甲乙双方特此明确同意:在不影响乙方依据本租赁合同享有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完全自主地转让该出租店铺的产权和抵押该出租店铺,并有权完全自主地与抵押权人协议以折价或变卖或其他方式处分该出租店铺,为此甲方必须事先通知方,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无条件地放弃其就甲方按照前述规定出售、抵押和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出租店铺而可能获得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通知的权利以及任何优先购买权(如有) 。第十二条:甲方的进入权12.l 甲方或管理公司出于该出租店铺的维修、保养、卫生、安全、防火

23、或人员救护等需要,经事先通知乙方后,可进入该出租店铺进行检查或采取适当措施。但如遇紧急情况,事先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时,甲方或管理公司及受雇人员也可不经通知乙方进入该出租店铺采取必要措施,事后再尽快通知乙方。如因本款规定的原因,致使该出租店铺发生损坏或使乙方发生损失,甲方、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及受雇人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12.2 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内,经事先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陪同可能的新甲方参观和,或勘查该出租店铺。此外,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前三个月内,经事先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陪同可能的新租户参观和/或勘查该出租店铺。甲方应在按本款规定进入该出租店铺时尽量减少对乙方工作的影响。第十

24、三条 :该出租店铺的交还13.1 乙方应最迟于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 17:00 时之前向甲方交还该出租店铺并出示甲方聘请的装修公司的达到原状待租硬件标准通知书,恢复原状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与甲方书面达成关于续租或延期的协议而逾期不交还该出租店铺,乙方除应向甲方每日支付占用使用费(相当于每曰三倍租金、物业管理费)外还应承担该出租店铺在占用期间内的所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如因乙方逾期不迁出该出租店铺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接受乙方缴纳的占用费或其他费用或赔偿不代表甲方放弃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13.2 乙方向甲方交还该出租店铺前,应出示甲方

25、客户服务部的达到原状待租软件标准通知书。乙方应自付费用对该出租店铺进行打扫和清理,使该出租店铺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乙方如按本合同内之规定在甲方同意的范围内和要求下对该出租店铺进行了装修、增建或改建,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将该出租店铺恢复原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或超出甲方同意的范围和要求对该出租店铺进行了装修、增建或改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该出租店铺原状并赔偿甲方的损失。13.3 乙方交还该出租店铺时,如甲方发现该出租店铺和或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装修、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可从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

26、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13.4 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没有向甲方交还该出租店铺,则甲方除有权向乙方收取占用使用费及其他费用以外,还有权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七日后开启该出租店铺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店铺内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家具、装置和其他添置物搬出该出租店铺,并将该出租店铺全部或部分地恢复原状并收回,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对于乙方遗留在该出租店铺内的物件,甲方有权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收取仓储及运输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件,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

27、项及乙方依照本合同应赔偿甲方的任何损失。第十四条:甲方之义务14.1 除按本合同规定行使甲方的权利外,甲方应保证乙方的正常工作环境,不得干扰或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14.2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该出租店铺,并保证该物业内部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14.3 负责该物业内绿色植物的培植及花园植物的种植和保养。14.4 处理该物业的一般废物,提供有关的储存地点和设备。14.5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拟在该出租店铺内进行改建、增建或装修,须事先经乙方同,但乙方不应不合理地拒绝。乙方承认甲方拥有在任何时间依其自身意愿重新装修、增加、减少、处分该物业的任何部分及设施(该出租店铺内部属于乙方的设施除外)的权利。第十五条:乙方之义务15.1 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该出租店铺,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该出租店铺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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