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第 2 页 目 录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第四部分 附件附件 1: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汇总表附件 2:图纸第 3 页 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1、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2、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内容2.1 承包范围: 2.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2、、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2.3 工作内容: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规范所示,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2.3.1 包括:2.3.2 不包括:2.3.3 承担图纸中可能遗漏的但属于该工程范围内提供所需的材料、设备、零件,并完成所有工作及服务;2.3.4 负责完成按规范要求规定的各种材质检测及室内环境检测;2.3.5 依据行业惯例须乙方配合总包单位及其他施工单位的工作;2.3.7 其他补充条款。以上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的划分是暂定的,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发展需要,随时调整上述工程范围或其内容,乙方不得有异议或因此拖延施工。3、工期3.1 工期共 日历天。 3
3、.2 样板房暂定开工日期为 日,暂定竣工日期为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3.3 工期具体节点详见专用条款第 4 条;3.4 工期每拖延 1 天,从结算款中扣除结算总造价的 %作为违约金,超过 15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影响总包工程进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4、 工程质量4.1 质量标准:详见专用条款第 5 条。4.2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和规范。若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第 4 页 与国家及地方标准有异,则按要求较高者执行。5、 合同价款5.1 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详见附件合同总价汇总表 。5.2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价款包括执
4、行和完成合同所描述工作的全部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预料到。6、 计价与计量6.1 计价方式:本合同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结算6.2 承包方式: 固定综合单价 6.2.1 合同综合单价包含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各种材料采购加工费用以及运输费用、保管费、上下货费用、堆放费用、短驳费用、安装费用、辅料费用、管理费、保险费用、检测费用、垃圾清运费、成品保护费、工程保洁费、相关设备调试费用、验收费用、技术服务(包括深化设计、技术指导和监督等) 、维修费用、措施费、利润及税金、风险金、水电费,以及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6.
5、2.2 综合单价包干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6.2.3 具体合同价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其组价表。6.2.4 措施费用(开办费用):如临时设施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深化设计费用、检验检测、二次搬运费、垃圾废料外运费、成品保护费、竣工图费以及其他所有措施费用等视为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中。6.2.5 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即合同单价不会因人工及物料费用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不会因暂定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6.2.6 对于在合同或设计图纸内显示材质/品牌的材料/设备,若乙方为配合整体效果使用更高品质的材料/设备,甲方将不再追加费用;原则上乙方不得
6、使用更低品质的材料/设备,在甲方允许的前提下,乙方若使用更低品质的材料/设备,甲方将扣除不同品质材料/设备的差价。6.2.7 乙方非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改材料品牌、规格、颜色、设计,甲方有权要求返工,工期不予延长并视情况处以 RMB200020000 元经济处罚。6.2.8 对于合同或设计图纸内未显示材质/品牌的材料/设备以完全反映设计效果、符合规范要求且令甲方满意为最终标准,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根据设计效果需要进行选择或调整材质/品牌。6.2.9 土建总包的配合以及协调管理费用(照管费用) ,不包括在报价内,由甲方直接向土建总包方支付。6.2.10 乙方已充分考虑政府行为的交通管制和停工要求,以及停
7、电、停水、二次驳运、施工场地可能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一切费用和工期, 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所增加的费用。6.2.11 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却是完成招标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意即:任何的缺漏项(除非招标图纸上没有,而施工图上有)的错误皆由乙方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第 5 页 6.2.12 其他补充条款:6.3 合同价款的调整6.3.1 合同价款允许调整的情况:6.3.1.1 暂定工程量;6.3.1.2 甲方确认并经签字盖章的变更和签证;6.3.1.3 本工程量
8、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综合子项取消,该综合子项相对应的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6.3.1.4 本合同图纸范围外的新增工作,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处理。6.3.2 变更价款的原则和顺序如下:6.3.2.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应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确定变更价款;6.3.2.2 合同中无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以此作基础参照,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6.3.2.3 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在变更时提出变更项目细节和单价组成,由甲方审核确认。7、 付款方式: 7.1 本工程无预付款;7.2 进度款:7.2.1 材料及人工进场,甲方付合同(暂定)总价
9、的 %;7.2.2 进度达到 时,甲方按合同(暂定)总价的 %;7.2.3 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 ;7.3 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 95%,乙方向甲方提供 100%全额发票;7.4 剩余结算总价的 5%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本协议第 0 条约定支付,申请保修金支付时乙方须提供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7.5 在完成第 7.2 条约定的工程付款节点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制付款申请,并经总包单位签字确认后,报甲方审核;甲方完成审核后七日内按照合同规定比例并扣除应扣款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如乙方未及时提出申请,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
10、约责任。7.6 每次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先行提供真实、合法、且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如在事后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 15天内予以更换。7.7 在本分包合同中,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或抵销任何按分包合同中规定乙方有义务支付给其他承包单位的金额以及农民工工资。如发生工程扣款或违约金处罚的,甲方有权按实际发生金额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减。在乙方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款中,若出现如下情况,甲方免于承担因不能及时支付进度款的一切责任:7.7.1 在进度款申请报告中,未能明确体现当期所完成的工程付款节点;7.7.2 没有按甲
11、方的指示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7.7.3 乙方报送的资料证据不全、不真实;所报送的资料不详尽、报送不及时等。第 6 页 8、结算价格计算方式合同结算价格=合同范围内工作的结算价格甲方确认并签字盖章的变更签证价格甲方代付代缴费用(含水电费)所有违约金处罚。9、质保期及质量保修金9.1 质保期 。自工程竣工备案完成之日起计算。9.2 质量保修金支付程序如下:保修期满后,如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保修金。若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未及时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则按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第 5 条执行;因产品、施工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修复,则该部分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10、乙方承诺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履
12、约期内因乙方引起的民工闹事,每次处罚违约金 50000 元,同时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11、合同文件组成11.1 本合同协议书;11.2 本合同专用条款;11.3 本合同通用条款;11.4 本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图纸等;11.5 廉政文件(包括廉政须知、廉政承诺书) ;11.6 合同履行中双方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本合同中的条款对同一事项(行为)进行表述内容矛盾时,解释顺序为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12、 合同生效12.1 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12.2 合同订立地点:_
13、 _12.3 合同双方约定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 7 页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1、 临时设施1.1 临时构筑物1.1.1 乙方的办公室和货棚1.1.1.1 乙方可在总包单位划拨的指定区域自费建造所需的办公室、仓库及货棚(包括易燃物货棚)等临时设施,乙方须于竣工后将该等临时设施拆除和搬走,并修复现场。1.1.1.2 乙方应为自己使用的办公室考虑必要的办公家具和设备。1.1.1.3 只要没有引起任何建筑结构部分的荷载超过设计的荷载量,以及不阻碍整个工程的完成或分段竣工,乙方可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指定的工程内完成部分贮存材料。1.
14、1.1.4 易燃物货棚必须在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位置独立建造,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煤油、稀释剂、纤维素真漆、沥青或沥青产品等。乙方不准在进行施工的建筑物内贮存任何易燃易爆物品。1.1.1.5 以上是在分包工程需要且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否则,乙方应另外租赁场地。1.1.2 乙方的工人生活基地1.1.2.1 乙方应考虑为他雇用的工人自建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要求。若乙方认为总包单位划拨的区域面积不够营建,须自费额外租赁场地解决。1.1.2.2 在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立即拆除设在现场内以及现场外任何此类临
15、时建筑并恢复地表原状。1.1.2.3 以上是在分包工程需要且现场条件允许、征得总包单位和甲方允许的情况下实施。否则,乙方应另外租赁场地。1.1.3 临时施工用水、用电1.1.3.1 甲方提供乙方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及照明的接驳点,乙方负责从现场各临时供水点、供电点接驳至其工作面,完工后负责拆除和搬走。1.1.3.2 施工期间乙方须加强现场管理,保护总包单位敷设于现场的全部临时水电设施,以及不得浪费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否则予以违约金处罚。1.1.3.3 所有临时电力设备装置应正确安装,做接地保护,使其符合国家规范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安全条例,保证临时供电全天候安全使用。所有室外敷设和使用的临
16、时照明和供电用的插头、插座、接线、变压器、临时开关和保险丝等,应符合防水要求。1.1.3.4 施工期间乙方不得因政府限制用水、用电而要求额外索赔或延长工期。2、 脚手架及施工机械2.1 乙方及其雇员、工人及其他一切有相同权利的人员,在进行本工程施工时,有权使用总包单位已安装在现场尚未拆除的的施工机械、脚手架、梯子、起重设备(如塔吊) 、升降机等临时设施,若总包单位现有的以上设施已拆除或不能满足乙方施工要求时,乙方需自行搭设提供,并在工作完成后将其迁走。2.2 总包单位负责现场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安全,但总包单位对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性能、状况及适用性不作任何保证或负任何责任。乙方在使用现场脚手架和
17、施工机械的过程中,必须按总包单位的指示维护和使用脚手架及施工机械,确保安全使用。2.3 乙方自行在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如有) 、棚架、工作平台、梯子、工具、机械设备等施工机械,第 8 页 须符合总包单位现场管理要求及满足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2.4 所有施工机械的维修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为了保证工程不受任何一部机械设备的停机影响而中断,乙方应提供足够的各种类型的备用施工机械。2.5 若甲方或其授权代表认为乙方所提供的施工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过于残旧、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时,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乙方改良、彻底维修、更换、禁用该等施工机械。3、 材料、设备供应3.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3.1
18、.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由甲方自行招标确定并采购,供给乙方进行安装施工。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3.1.2 乙方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制定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货时间计划,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提交甲方批准后执行。3.1.3 由于乙方的计划制订不及时或有误造成甲方直接供应材料设备的供货数量、质量、规格及供货时间等出现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工期不予顺延。3.1.4 除非另有规定,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接收、保管及二次搬运等场内所需一切工作。3.1.5 在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施工安装过程中,乙方应接受供应商的专业指导及施工过程中的监
19、督检查,供应商身份与效力如同监理工程师一般。因乙方未按照要求或规范施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3.1.6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超供部分的扣除价款的确定原则:3.1.6.1 与该项材料有关的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即可进行核算是否超供;3.1.6.2 超供量在应供量的 10%以内,从下一月度的进度款中一次性扣除超供部分材料设备价格;3.1.6.3 超供量在应供量的 10%以外,从下一月度的进度款中一次性扣除超供部分材料设备的价格再加上 5%的材保费;3.1.7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损耗率的确定:乙方投标时填报并经甲方批准的或合同约定的损耗率优先;若没有约定损耗率,可按当地定额相关项目确定;若定
20、额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则通过现场测定确定。3.2 指定供应材料设备3.2.1 所有指定供应商均由甲方通过自行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一经确定即成为乙方的供应商,指定供应商与乙方签订双方采购合同。该类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乙方没权利反对、或拒绝与指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3.2.2 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指定供应通知单后 7 天内,按照供应通知单的价格、付款方式、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及其他约束条件与指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乙方不得再自行压低供应商价款,否则,甲方有权从任何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乙方自行压低的价差部分支付给指定供应商。指定供应材料设备价款以暂定单价形式计入分包合同价款。3.2.3 乙方须将
21、指定供应商等同视为自己的供应商一般进行管理,乙方与指定供应商双方都须遵守供货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3.2.4 所有由乙方支付给指定供应商的有关供应材料设备的一切款项,必须按期全额支付。3.3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3.3.1 除说明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本分包工程所需的其他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和采购方式负责采购,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3.3.2 全部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分包合同规范技术要求。乙方应保证用于本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和构件等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使用。任何因申请有关批准而发生的费第 9 页 用由乙方承担。本分包工程严禁使用一切
22、有毒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含铅油漆、石棉、甲醛或含多氯聚苯的物料等)进行施工。永久性工程所用的一切物料必须是全新的,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质保书。3.3.3 甲方限制品牌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订购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材料设备的报批报审,应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能清楚说明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生产数据的资料或样本,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3.3.4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自制提供一套材料设备(除特别大的样品外)样品板,送到甲方现场办公室供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订购,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而且甲方的任何审批,均不减少乙方于本分包合同内的任何责任。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应保
23、留在现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查看。除甲方另有指示外,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所有物料必须符合该等样品的质量标准。若实际使用的材料与样品有差异,视为乙方违约。3.3.5 甲方可发出指示要求乙方退回任何不符合分包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或构件,并从工程现场运走,由乙方负责重新采购。已经施工安装的材料设备必须拆除、更换、重新安装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3.6 在本分包合同履行期间,甲方限定品牌的或经批准的材料设备不得随意替换。若乙方能提供合理有效证明并令甲方满意的情况下,乙方可另选材料设备进行替换,但所有乙方另选材料设备的品质不得低于甲方限定品牌的或经批准的材料设备,且须
24、报甲方批准,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此等材料设备的替换不视为工程变更,修改后的费用增加(含返工损失等)由乙方承担,如有工期损失不予顺延;如修改后费用减少,则扣减相应价差以及关联税金。3.4 材料设备的检验与管理3.4.1 本分包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在用于本分包工程之前,均应根据标准和规范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乙方负责取样并送至当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或无法取得使用批准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分包工程。3.4.2 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正式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填写材料设备进场检验验收申请表,向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出厂检测报告,申请材
25、料设备进场检验验收。甲方代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检验,或全权委托监理工程师进行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工作,但甲方保留现场随时抽检的权利。3.4.3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指定供应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3.4.4 乙方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分包工程材料设备的一切检测试验的费用。分包合同价款中应视为已包括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一切试验检测费用以及与试验有关的一切其它费用及开支,例如额外的材料及人工、设备以及送检的运费等。3.4.5 如甲方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
26、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分包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本分包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3.4.6 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的尚未安装的材料设备和乙方装备,除用于本分包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甲方已书面批准运走。4、 工程质量4.1 工程质量、技术要求4.1.1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该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4.1.2 本分包工程质量等级约定为不低于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以经市级建设第 10 页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的相关结论为准。4.1.3 乙方就本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提供和组织
27、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因乙方质量控制不力造成的工程损坏,由乙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1.4 对现场不符合工程规范、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施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可要求乙方返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4.2 质量检验4.2.1 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4.2.2 没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分包工程某一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乙方须自检,自检合格后提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申请分部分项工
28、程验收,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书面通知乙方。如果在约定的验收时间后 12 小时内,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均未能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如实填写隐蔽验收报告报监理工程师确认。4.2.3 无论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乙方应拆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 工程质量保修金5.1 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
29、的本分包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甲方可在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时间发出指示,要求乙方修复在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乙方应在收到该指示后的合理时间内修复该等缺陷。5.2 缺陷保修期届满且乙方根据指示已修复所有缺陷并令甲方验收满意时,甲方应签发“缺陷保修完成证书” ,乙方获此证书后方视为保修工作完成。但该证书发出后,乙方仍须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和义务。5.3 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5.3.1 甲方或其雇员使用不当;5.3.2 合理的物理磨损;5.3.3 不可抗力。5.4 若乙方收到甲方指示后未能在 2 天内履行其保修义务,甲方可以委托他人按
30、照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或从分包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同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乙方。5.5 若分包合同文件说明某一分包工程包含保修之外的保养,则乙方须提交保养说明书及保养计划给甲方审批并负责按批准的文件进行保养。6、 安全施工6.1 安全生产及防护措施6.1.1 乙方应遵守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安全规则和总包单位制定的现场安全规则,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施工期间乙方须对其现场所有雇员的安全负责,切实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其所有雇员严格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及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安全规则。6.1.2 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