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合同审核及履约成本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继续强化集团成本控制措施在合同签订及履约时的有效执行和落实,避免公司损失,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地区公司、下属公司的合同管理及履约监督工作。第二章 合同审核成本控制第三条 合同报审前必须按制度完成定标(核价)审批,合同签订必须与定标(核价)结果一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定标(核价)结果的,须按原程序重新完善审批手续。第四条 设计合同签订前应将钢筋含量控制指标报集团设计成本控制中心审批,并在合同中对钢筋含量控制指标进行约定控制,同时应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已审批指标的,须按制度重新完善审批手续。第五条 基础施工合同签订前应将基础方案报集团设计成本控制中心审批,并按审批确定的基础方案签订合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已审批方案的,须按制度重新完善审批手续。第六条 土石方施工合同签订前应将小区竖向设计方案报集团设计成本控制中心审批,并在合同中根据已审批方案确定暂定土石方量。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已审批方案的,须按制度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