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 1991年7月1日各市、地、州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罅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6号),深入贯彻改革开放、治理整顿的方针,强化土地管理、严肃收费纪律,使国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10号令)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两个规定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国家物价局、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国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按照国土管理收费的分类,制定了四川省征(拨、占)用土地管理费收费办法、四川省土地登记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土地荒芜、复垦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宅基地超占土地收费管理办法,经省清理不合理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审定,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国土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和标准的制定,权限在中央和省(不含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