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买方合同编号:物资买卖合同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买方合同编号:1 / 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买方)与 (卖方)经友好协商,同意按本合同条款签署并履行本产品采购合同项下所有货物及服务买卖。双方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双方责任1.1 卖方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和服务。1.2 买方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1.3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合同价款及其他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二条、供货一览表详见“附件 1供货一览表 ”,货物的技术指标详见 “附件 2 技术参数一览表
2、”。第三条、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3.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分预付款、发货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五次支付,支付比例为3:0:0:6.5:0.5。合同单价及总价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 1供货一览表 ”。3.1.1 预付款:买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境外支付的,延长 30 个工作日) 。合同预付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3.1.2 发货款: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前 3 个工作日内或具备交货条件时(二者以后到为准)支付发货款(境外支付的,延长 30 个工作日) 。合同发货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3.1.3 到货款: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产品运到交货地点
3、,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并将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该合同价款的 100%) 、装箱清单、合格证及保修卡提供给买方,凭买方签署的采购产品验收单办理到货款,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比例支付到货款(境外支付的,延长 30 个工作日) 。合同到货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因买方原因导致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之日起 15 日历天内完成到货验收,卖方则凭买方签发的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已满 15 日历天的证明(货运凭证)申请支付,买方应按要求办理到货款支付。3.1.4 投运款: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产品的安装调试,经买方验收合格后,凭买方签署的采购产品投运单办理投运
4、款,买方在收到卖方完整的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比例支付投运款(境外支付的,延长 30 个工作日) 。合同投运款为零的,不办理相关手续。因买方原因导致未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货后 30 日历天内完成投运或因买方原因导致未在最后一批货物投运后 15 日历天内完成投运验收,卖方可凭买方签署的2 / 15采购产品验收单申请支付,买方应按要求办理投运款支付。3.1.5 质保金:本合同全部货物质保金期满(质保期超过 3 年时则在质保期满三年后) ,并无索赔或索赔完成后,买方在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质保金(境外支付的,延长 30 个工作日) 。如本合同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且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
5、证服务,买方有权对质保金进行扣减或者要求卖方以其他形式承担违约责任。买方支付质保金并不意味着质保期的变更,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应当承担的任何责任。3.2 付款方式:电汇、汇票或支票以及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3.3 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日期即本合同第 11.2 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3.4 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3.5 本合同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附件 1 供货一览表 ”中的若干条目开具,开票人必须为本合同价款的收款人。卖方应在到货验收
6、手续办理完毕后 10 日历天内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效期满 60 日历天前送达买方。逾期送达的,卖方应按本合同第 11.1.1 条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第四条、交货4.1 合同货物交货进度及交货地点见“附件 1 供货一览表 ”。4.2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 5 日历天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4.3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4.4 在合同货物发出前 1 个工作日内,卖方应以传真、函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买方,如卖方在发出通知后 1 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买方的书面延迟发货通知,则按照合同约定发货,否则依据双方重新约定的时间发货。4.5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本合同货物的相关
7、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应提供至少包括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安装说明、标配的配套软件等。4.6 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 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 /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五条、包装与标记5.1 卖方交付的所有合同货物均应符合相关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照国家主管机关最新的规定进行包装,满足长途运输、能承受水平受力、垂直受力、多次搬运、装卸、防潮、防震、防碎等包装要求。卖方并应按3 / 15照合同货物的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霉、防锈、防
8、腐蚀、防冻、防盗的保护措施。卖方应保证包装不留异物,零部件齐全。5.2 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5.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分开包装,标记清楚并与合同货物本体一起发货。5.4 任何在装运中可能散失的合同货物,应用箱式包装等或按照买方要求包装,确保合同货物不散失,并标志以清晰的记号以便识别。5.5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明显易见的字样进行以下标记:(1)发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2)收货人名称;(3)产品名称及型号;(4)箱号/件号;(5)货物运输警示标识。凡重量达到 2 吨的合同货物或特殊形状的合同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
9、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按照合同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 、 “勿倒置” 、 “防雨”等字样,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5.6 对于裸装的合同货物应以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5.7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货物名称、型号、数量的详细装箱单。外购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5.8 卖方应在技术资料及合同货物包装物外表明确标注货物的仓储保管要求,包装物外表的标注应清晰、牢固、防水、耐磨。由于卖方未提出明确要求或者买方按照卖方要求进行仓储保管,导致合同货物在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的,卖方应承担由于修理和/或更换损坏
10、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第六条、技术服务和联络6.1 卖方应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如需要) ,负责完成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并解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选派技术人员并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6.1.1 卖方根据合同派往现场参加开箱检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开箱检验中出现的问题;参加安装调试的人员应有合格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参加试运行的人员应能够全权处理4 / 15合同货物试运行中的所有问题。前述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选派人员并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因此产生的相关费
11、用由卖方承担。6.1.2 卖方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全部问题。6.2 当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现场服务时,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6.3 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定,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如进入施工现场需佩戴安全帽等) ,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合同货物;卖方如需对合同货物进行调试,应在买方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买方负责人的同意。若卖方技术人员违反现场安全规定,买方有权提出更换违反上述安全规定或不符合要求的卖方技术人
12、员,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技术人员。因上述原因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6.4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 15 日内以传真、函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买方提交执行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服务时间、地点及人员。6.5 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合同货物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6.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6.7 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办理。6.8 若卖方
13、的分包商需要参与合同货物的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费用由卖方或其分包商自行负担。6.9 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如有) ,卖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要求。6.10 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货物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货物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至与买方有关的各方。6.11 其他约定6.11.1 卖方必须保证同型号装置的配置完全一致,必须保证同型号装置配置的各种插件完全通用。5 / 156.11.2 在合同货物的寿命周期内,与产品
14、相关的配件、备品停止生产或升级的配件、备品不能与合同货物配套时,卖方应提前 3 个月向买方提供书面说明。第七条、到货现场检验7.1 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及时到交货地点与买方一起根据到货验收单和装箱单组织对合同货物的附随资料、包装、外观、件数及合同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到货验收单。如发现有任何不符合之处且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的,由卖方负责处理。买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将现场到货检验的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可作为买方向
15、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7.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卖方应尽快自费修理、更换合同货物或补齐短缺部件,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修理、更换后的合同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件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合同货物的实际交货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交违约金的依据。双方应做好并签署检验记录,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依据。卖方未能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此货物、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
16、、缺陷或短少,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修理、更换或补齐相应的部件,费用由买方承担。7.3 卖方对买方根据合同第 7.3.2 条的约定提出的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索赔通知后 7 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卖方可在接到索赔通知后 10 日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7.4 如双方代表对共同检验中的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检,该商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7.5 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是指现场的到货检验,现场检验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补齐了短缺部件,均不能视为卖方按合同第 9 条、第
17、 11 条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的解除。第八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8.1 合同货物由卖方负责安装、调试(试运行)并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6 / 158.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由于卖方原因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更换,卖方应承担进行上述工作所需的费用。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8.3 合同货物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按照买方通知参加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卖方未按照买方通知参加验收的,视为卖方认可验收结果。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尽的责任和义务。8.4 安装、调试、验收中,合同货物的本体或任何组件如有缺陷卖方应及时处理。卖方对合同货物缺陷的处理不能达
18、到合同要求,买方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安装过程中卖方处理缺陷超过买方要求期限的,买方有权按延迟交货进度索赔。8.5 卖方提供安装、调试、售后等服务时,所派人员服务差的,买方有权对卖方的行为进行通报并要求其改善。第九条、质量保证9.1 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合同货物通过验收并投运后 24 个月。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保证期超过前述约定期限的,则质量保证期应以较长者为准。如果由于买方原因未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验收并投运,则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交货地之日起 30 个月。9.2 卖方保证其提供
19、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卖方保证其合同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操作情况下,运行安全、可靠。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要求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买方的损失。如需更换,卖方应及时用合格优质的产品进行更换。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的 7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承认买方的索赔请求。9.3 合同货物寿命期内,合同货物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合同货物予以及时修理或按本合同价格重新购买。9.4 卖方应保证合同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其寿命
20、期内运行良好,卖方承诺合同货物的寿命期不少于 15 年。在货物寿命期内,卖方发现合同货物存在潜在性缺陷或原理性故障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9.5 卖方从分包商处采购的设备及部件的一切质量问题应由卖方负责。7 / 159.6 如果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或由于技术资料有错误、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合同货物报废或工程返工,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更换或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需更换合同货物的,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新货物的费用、将新货物运至安装现场的费用及处理被更换货物的费用等。卖方更换或修理合同货物的期限按双方约定执行,如逾期未完成更换或修理工作的
21、,按延迟交货处理。9.7 如果由于买方未按照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进行安装、操作或维护,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造成合同货物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买方承担。9.8 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的期间,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卖方应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含返厂维修) ,以使其符合合同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修理工作应在 30 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本合同第 11.1.6 条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
22、修理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 13.2 条执行。9.9 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 30 日历天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卖方以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替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合同货物,费用由卖方承担。除非买方同意,更换应在 30 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本合同第 11.1.6 条的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更换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买方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第 13.2条执行。9.10 在从合同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起 14 日
23、历天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买方将有缺陷的合同货物退还卖方,卖方负责将被退还的合同货物运出安装现场。在此种情况下,卖方应退还已收取的该合同货物的货款并承担买方支出的安装、拆卸、运输、保险及购买替代品的差价等费用。所有款项的返还应当在买方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 30 日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卖方应当按照“返还款项金额0.5逾期退款天数”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9.11 买方选择以上任何补救措施均不减轻或免除卖方依据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9.12 其他约定9.12.1 当买方选购与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时,卖方保证提供接口8 / 15部分相
24、关设备的技术规范和资料,确保配套设备接入系统后的正常运行。9.12.2 在质保期过后寿命期内,卖方负责设备终身维护。9.13 合同货物存在家族性缺陷的,卖方应主动召回。第十条、转让和分包10.1 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给第三方。10.2 卖方应对所有分包事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11.1.1 卖方违反合同第 3.5 条规定逾期送达发票的,应按每日 100 元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 5000 元。11.1.2
25、因合同变更需退还发票或返还超付合同价款的,卖方应在合同变更 30 日内与买方相互配合办理红字发票手续或超付退款手续。因卖方未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或无理由拒绝办理红字发票手续、超付退款手续而造成结算滞后的,卖方应按对应发票金额0.5逾期交票天数,或者超付退款金额0.5逾期退款天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1.1.3 经验收,由于卖方责任合同货物技术指标不满足要求的,买方有权退货、更换或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买方选择更换的,卖方应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周期应满足工期要求,否则卖方应按本合同第 11.1.6 条的规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若合同货物技术指标不满足“技术规范书”要求但满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且
26、经买方认可接受的,卖方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或其他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明确约定的事项,违约责任的承担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11.1.4 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抽检,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未能在买方限定的时间内通过整改使其符合合同要求,或者买方扩大范围抽检的结果表明合同货物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更换、退货、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11.1.5 如果在出厂试验时合同货物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保证值,且卖方在发现不合格之日起 2 个月内未能使合同货物满足保证值,买方有权要求重新生产、更换、向第三方采购可替代货物或解除合同。11.1.6 卖方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货的,买方有权按以下约定向卖方主
27、张迟延交货违约金:(1)迟交 1-4 周,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0.6/天;(2)迟交 5-8 周,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1.2/天;(3)迟交 9 周以上,违约金为迟交货物金额的 1.4/天。9 / 15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10%。迟延交货违约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10%或者迟交合同货物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买方有权取消该批次供货,并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向第三方购买可替代的货物,由此发生的差价、增加的费用和损失等由卖方承担。同时,买方也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第 13.2 条执行。11.1.7 卖方未按期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交付技术资料的,每逾期 1
28、日,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 0.1%且不超过 5000 元的违约金。卖方向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 1 张有错误的图纸,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 0.1%且不超过 5000 元的违约金。11.1.8 由于卖方提供技术服务存在错误或疏忽,造成买方工期延误的,每延误工期 1 周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格 0.5的违约金,不足一周的按比例计算。11.1.9 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若卖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答复和到达现场,每逾期 1 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11.1.10 在质量保证期内合同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通知后未在 48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严重缺
29、陷的处置每逾期 1 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危急缺陷的处置每逾期 1 日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11.1.11 合同货物交付后,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导致合同货物不能按期投运的,每延误 1 天,买方有权向卖方主张合同价格 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10%。11.1.12 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供货或买方有理由认为卖方无法供货的,买方有权就全部或部分合同货物解除合同。全部解除的,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按照合同价格的 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部分解除的,卖方按照未履行合同部分价格的 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11.1.13 卖方根据本合同第 11 条需支付各项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价格的 20%时,买方有权退货或解除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自费将所交付的合同货物(如有)运离现场。买方因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安装费用、拆卸(除)费用、另行采购合同货物所发生的额外费用等及其他相关损失,由卖方承担。11.1.14 卖方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的,并应就差额部分向买方进行赔偿。11.1.15 卖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11.1.16 合同质量保证期满 30 日内(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卖方应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