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56工程安装分包合同甲方: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下屿 1-4 号泊位工程项目经理部乙方: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甲方因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下屿 1-4 号泊位工程施工需要,甲方拟将本合同段的设备采购及安装、钢结构采购及安装等工程承包给乙方。乙方愿意全面接受本工程招投标文件、EmPC 总承包合同及其修改补遗、承诺等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业主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及内容数量1. 工程名称: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
2、区下屿 1-4 号泊位工程2. 工程地点:福州罗源湾坑园镇屿头村西侧3. 工程承包范围:福州港罗源湾港区下屿 1-4 号泊位码头(皮带输送机和附属设备外)配套的装卸工艺、电气、消防、控制、通信、给排水、助导航、暖通、环保、钢结构等,工程管理、设计协调、采购与供货、施工、专业工程验收审批、施工验收、中交、交工验收、单机、联动、生产试车、保修期内的保修。乙方主要的工作范围如下:(1)项目管理:乙方负责承包内容相关的分包管理、设计协调、变更管理、施工期中的所有质量进度控制、施工安全、环保管理,负责或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项目期报审工作,中交、专业工程交工验收。(2)设计协调:对已经完成的但没有报审的
3、施工图设计进行复核审查,在不影响总体进度的前提下,提出合理、科学的完善与修改意见;主要审核范围包括:码头配套的装卸工艺、电气、消防、控制、通信、给排水、暖通、钢结构以及环境保护等设计;协调设计院进行采购的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评标、厂商文件审查;设备及材料采购时协调设计单位完成询价和技术澄清。(3)采购:乙方负责本工程所有的设备、钢结构、材料采购工作的催交、接卸、安装、调试、质量管理等工作;所有的设备材料供应商资质须提供短名单最终经甲方(业主)确认后方可采用;所有的设备材料到货入库前必须经过甲方(业主)、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现场材料设备供货计划、仓储管理及分发管理、紧急采购;设备及材料采购时协调设计
4、单位完成询价和技术澄清。(4)施工:乙方负责编写施工专项方案;现场施工交叉作业的组织与协调,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费用、质量管理;施工过程中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协调;组织验收后尾项工作保证完成;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安装、单机试车、联动试车等各项工作直到完成整2 / 56个工程验收合格,试运行良好,交工验收通过为止,按规定提交全部交工资料。(5)培训:乙方负责对业主的码头操作和港口设备维修人员提供必要的设备制造厂、现场培训和专业操作、维护技能培训。业主培训人员培训期间的差旅费、食宿费和保险费由业主承担(乙方应为培训人员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方便);培训费由乙方负责承担。使能进行系统调试、使用、维护、保养和
5、维修的关键人员至少 5 名,乙方必须编写详细的用户手册,包括系统设备使用手册、系统设备安装手册(工程相关图纸)、系统操作手册、系统维护手册,并安排甲方(业主)认可的具有相关专业资格或者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师进行培训,培训按照行业岗位专业培训,乙方须做好相关的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业主)另行确定,所有培训使用中文教学。具体的培训计划根据乙方所提交的方案,在项目执行中确定。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中的紧急情况和紧急事故处理的培训(如海域液化品泄漏、海域硫酸铵撒漏、船舶溢油、码头火灾、台风等情况),装船机操作、维修、码头消防系统操作、港池航道管理维护、电视监控系统的操作、维护等。4
6、. 工程内容及数量(1)乙方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招投标文件、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本合同段设备、水电安装、钢结构全部工作内容以及本合同项目工程数量的延伸、工程变更增加的项目及其缺陷修复等工作,具体内容及数量见合同附件一(标价的工程量清单)。(2)合同附件一中的工程数量为暂定工程数量,施工时实际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件的效力和总价(业主同意的变更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计),也不免除乙方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3)乙方承诺本合同承包总价中已包含了由于业主在招投标阶段提供的设计图纸不是最终版施工图而导致承包工程量至多不超过10%的偏差(不含项目范围外的变更)。(4)乙方承诺本承包
7、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最终版设计图纸与招投标阶段的设计图纸偏差导致发生费用超过合同总价的5%时,业主同意增减的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计),本合同总价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甲方将不进行价格调整。第二条 工程价款1.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所要求的工作内容,其承包总价固定为人民币(大写):肆仟肆佰伍拾柒万伍仟元整(RMB:¥,其中包括设备安装 3207.5 万元,钢结构 1250 万元)。2. 乙方需提供人民币 2300 万元(税率为 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冠名。其发票开具期限为: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剩余的 2157.5 万元(4457.5 万元-2300 万
8、元)需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费用见附件一3 / 56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合同附件一中的固定总价即为最终结算价(业主同意的变更费用按实际发生另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3. 乙方需向甲方上缴 6%的综合管理费用,(上缴基数为合同总价 4457.5 万元减去装船机设备采购安装费 1350 万元, 4457.5 万元-1350 万元=3107.5 万元)。4. 合同附件一中的总价均已包括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设备、材料、机械、水电、质检、试验检测、安装、缺陷修复、调遣费、临时设施、环境保护、保修期内工作、施工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等完成本合同工程的
9、全部措施费)设计协调、各类关系维护、现场管理、设备联动、生产试车、专业工程验收、安全及保险、利润及一切税务费用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合同总价中包含工程量清单中没有体现的但施工中必须发生的一切工作内容所需费用。第三条 施工期限计划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机械、设备等安装完成并具备联动、生产试车和专业工程验收条件。暂定施工期为 6 个月,开工时间根据甲方通知为主,乙方的进度须满足现场的需要。第四条 工程质量1. 乙方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监理指令及国家颁发的施工规范和标准等进行施工。2. 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
10、业主要求。3. 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业主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虽经甲方检验合格后,但仍不免除乙方对整个合同工程质量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及质量终身责任制。4.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未经甲方现场技术负责人研究做出处理方案前,乙方不得擅自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5. 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缺陷保修 12 个月,保修时间自工程通过业主竣工验收之日算起。6. 由于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甲方的要求,质量低劣,且在整改期限内无明显改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扣留工程款,另选施工队伍,乙方应立即退场,并无权要求支付任何
11、附加费用。7. 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和人员必须达到施工要求,按甲方总进度安排和要求及时进场施工。8. 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均由乙方完成。第五条 材料供应和验收1. 本工程所有施工用材料、设备和半成品均由乙方应在按业主提供的长名单的厂家4 / 56内自行采购。其中需按增值税税率 17%缴纳增值税的部分(2300 万元)的设备、钢结构等材料在采购前,乙方需提出采购计划并报甲方和业主审核,审核通过后,乙方才可实施采购;业主、甲方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三方供货合同,业主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2. 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半成品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明书并出具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抽验
12、的试验检验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乙方应立即调离施工现场,不得使用。第六条 机械设备乙方为完成其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机械设备及工具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且须满足甲方进度、质量、安全的要求。第七条 变更1、变更的原则本项目报价的基准为建设方发出的招标版工程施工图纸及其工程量,即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建设方承诺的其与最终版施工图纸及工程量(不含工作范围以外的变更)之间的工程量差异不超过10%,乙方承诺报价中已经考虑了该部分工程量变化,且承诺总工程量(不含工作范围以外的变更)累计变化超过10%的部分才被视为变更。本合同实行固定总价方式,乙方承诺该总价已包含总价5%的变更风险,即累计变更金额(不
13、含工作范围以外的变更)超过合同总价(与上交管理费基数相同,即 3107.5 万元)5%的部分才计入项目变更支付范围。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金额,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累计变更金额累计超过合同总额5%的部分可作调整:(1)业主方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工程量超过总施工工程量10% 的部分。2、变更价格的确定和合同价的调整由变更设计引起的单价确定原则,清单中已有的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执行,没有的则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该变更部分单价按施工成本来确定(即材料采购价加施工成本)。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本变更原则变更工程造价调增额在
14、850 万元以内部分,该部分的费用甲乙双方按 4:1 分担(甲方承担 80%,乙方承担 20%);按照本变更原则变更工程造价调增额超过 850 万元部分,该超过部分的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变更调增的工程量部分甲方不再收取综合管理费用。3、变更范围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范围,或追加额外的工作范围;(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5 / 56(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甲方要求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乙方提出变更时,须提出变更理由、内容及工程数量,报甲方审核并上报业主批准后方能
15、实施。5、业主和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承担的工程提出设计变更,乙方必须执行。6、对单价或费用变更较大的项目,必须得到甲方上级管理单位合同、审计等相关部门审核后方为有效。第八条 计量与支付1. 需按增值税税率 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款(大写:贰仟叁佰万元整,RMB:¥2300 万元)。2. (1)10%预付款:工程设备采购前,乙方提出采购计划报业主和甲方审核,审核通过后,乙方实施采购;业主、甲方与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三方供货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正确的付款申请材料后,再由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材料给业主,30 天内由业主直接支付该批货款总额的 10%(230 万元)给设备材料供应商该笔货款。(2)
16、50%到货款:发货前 14 天乙方提出工程设备款支付申请书报业主和甲方审查,支付设备到货款时,需提供设备金额 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查通过且设备到货开箱验收合格后,业主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正确的付款申请材料后 60 天内直接支付给设备材料供应商该笔货款 1150 万元。(3)35%安装完成款:工程设备安装完工,单体试车合格后,乙方提出工程设备款支付申请书报甲方审查,审查通过后,业主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正确的付款申请材料后 60天内直接支付给设备材料供应商该笔货款 805 万元。至此累计支付设备款为设备货款总额的 95%,发票金额需全额开具至 100%。(4)5%尾款作为质保金,在缺陷保修期(自竣工
17、验收合格后起算 12 个月)满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保修款后 30 天内一次付清(不计利息)。3. 剩余部分工程款(2157.5 万元)的计量以设计为依据,每月 25 日前乙方向甲方申报工程量,结算工程数量以乙方实际完成符合计量规则且经甲方、监理、业主签认的工程数量为准,若甲方、监理、业主检验签认的工程量大于实际工程量以实际工作量为准,若甲方、监理、业主检验签认的工程量少于或等于实际工程量以签认工作量为准。(不得大于业主监理签认的工程数量)。4.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或为完成本合同工程应采取的施工措施而增加的工程数量不予计量。5. 完成设计变更修改项目在业主未与甲方协商确定单价前
18、,只按本合同第八条第 2款所述暂计工程量,在竣工结算时支付。6 / 566. 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除需按增值税税率 1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设备款之外款项,即 2157.5 万元)的 10%预付款(前提为业主预付款到甲方账户,并视乙方人员、设备进场情况分期支付,乙方须向甲方提供预付款保函),施工中甲方在收到业主的月进度款后 10 日内,按审核工程量和本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乙方完成工程量,支付 60%工程进度款(扣除应扣款项)给乙方,累计支付至建安工程款(2157.5 万元)全额的 70%停止支付。机械竣工验收后 60 天内支付建安工程款(2157.5 万元)全额的 15%。7. 工程交工
19、后,甲乙双方办理结算,扣除本合同工程造价总额的 5%质保金,在甲方收到业主的全部结算款额后,甲方一次性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尾款。8. 本合同的中期支付需经甲方工程管理、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物资、合约、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审核,且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支付。每期中期支付并不等于工程结算,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及时办理结算,最终结算单在经过甲方工程管理、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物资、合约、办公室等部门审核,且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后方才生效。9. 质量缺陷责任保证金,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后起算 12 个月)满,甲方收到业主退还的保证金后 30 天内支付给乙方(扣抵乙方施工部分发生的质量缺陷
20、修复费)。10.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业主的合约、财务流程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第九条 合同文件下列文件是构成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组成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分包合同及施工过程签订的补充协议书。2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规范。3总包协议书、业主的招标文件。4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相关文件等。第十条 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 负责整个工程施工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及验收;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操作,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2. 负责审批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协助解决施工过程
21、中出现的乙方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3. 负责向乙方转达工程实施所需要的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指导性文件;4. 根据公司规定和工程实施过程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派遣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检查和工作指导;7 / 565. 进行监督工程资料的收集和竣工资料的编制、递交工作;6. 负责工程款的收取及工程费用的核算工作,按双方约定的条款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7. 工程竣工后负责与业主的结算工作及与乙方的工程结算;8. 负责协助乙方结算工程款的追收;负责向业主追收结算款,并及时支付给乙方。9.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清退由乙方派遣的但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被撤换清退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回
22、到本项目工作。(二)乙方责任: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批准后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2. 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7 天内按甲方要求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工作。3. 服从甲方施工生产的有关要求,并及时编制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甲方需向业主递交的文件资料(如业主需提前完工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编制赶工措施方案并做好费用测算等。如最终获得业主审批的赶工费,则甲乙双方按 64 分成),并配合甲方与业主间的沟通工作。如甲方认为乙方生产进度难以保证施工节点要求时,乙方应及时增加设备和人力投入,以确保工程进度。4. 进场施工的人员与机械设备办理相关保险并承担其费用。建立健全安全
23、生产、文明施工组织机构,遵守甲方及业主的相关规章制度;自行负责施工中人、车、机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并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其他费用。5. 乙方应接受本工程业主指派的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及甲方驻现场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服从甲方代表现场指挥调度及生产安排,尊重监理工程师的意见。6. 遵守甲方关于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管理要求。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清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规定施工,若达不到业主和有关部门文明施工和环保要求,乙方承担所有处罚费用。7. 积极参与甲方召开、组织和安排的各类合法活动、会议。8. 自行解决为完
24、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9. 每月 25 日前向甲方报送当月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和下月作业计划。10. 若因本工程业主资金不到位造成中途缓建、停建使施工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或工程已竣工结算,业主长期拖欠无法偿还工程款,甲乙双方共同向业主清算费用。11. 乙方全部施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身份证、外出人员劳动就业登记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12. 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需乙方办理的手续(含暂住证等)8 / 56由乙方自行负责,费用自理。第十一条 履约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有履行合同不力,不能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分包施工任务、管理不善经甲方限期整改后
25、仍无明显改观、自行中途退场、私自再分包等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将乙方清退出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第十二条 安全施工1.乙方负有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双方另行签订 HSE 管理协议书;2.乙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规定比例保证安全费用的投入,其投入费用的有关凭据交由甲方保管;如不按要求投入,甲方有权自行投入,并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全部的费用。3. 乙方须按业主的要求提供安全器材和布设安全设施,费用由乙方负责。若业主认为乙方的安全器材和安全设施达不到施工安全要求时,而乙方未能按业主及甲方的要求及时改进,甲方有权按业主的要求自行购买安全器材及设施
26、,发生的费用在甲方支付给乙方当月的进度款中扣除。第十三条 环保施工1.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地方所有关于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和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化学物质、污水、废料、垃圾以及土方等有害物质对河流、湖泊的水源的污染,防止扬尘、噪音和汽油等物质对大气的污染,并且应采取科学规范化的施工方法,把施工对环境、邻近单位的居民生活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2. 乙方不得随便弃置废物、污水垃圾和其他污物,它们的处理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事先征求甲方的同意,并取得有关单位的批准;3 .施工中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各种法规制度,工程中的弃料(土和碴、石)必须运至甲方和当地有关部门都同意的地点
27、弃置,不得任意处理。如有乱抛乱卸,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1. 工程出现一般质量事故,除责令乙方停工返修外,对乙方处以 50010000 元/次的经济罚款;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剩余工程,并限期乙方在 10 天内退场,由甲方另行安排施工队伍,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2. 发生严重打架斗殴、违法乱纪事件给甲方声誉造成重大影响,每发生一次处罚乙方 10000 元以上罚款。3. 乙方不按甲方、业主、监理及政府部门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和现场管理,给甲方造成通报或曝光影响的,乙方除立即整改外,甲方将对乙方处以 10
28、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的罚款。9 / 564. 由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试验,如果不合格,乙方必须更换,承担经济责任,且每次甲方将对乙方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5. 乙方施工的分包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时,乙方必须负责返修至合格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6.乙方严禁将分包工程进行再分包或转包,否则视乙方为违约,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7. 乙方现场负责人应常驻现场(每月不少于 23 天),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离开工地,否则,甲方按 1000 元/天予以罚款。8. 由于乙方施工进度达不到甲方的要求,工期滞后,且在甲方给定的整改
29、期限内无明显改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另选施工队伍,乙方应立即退场,并无权要求支付任何附加费用。9. 由于乙方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中途退场),甲方有权没收未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10.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成分包工程时,逾期 30 天内,每逾期 1 天按延误工程量的 0.2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天后,每逾期 1 天按延误工程量的 0.5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延误工程量总价的 5%。11.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违约,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协商决定对乙方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12.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同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没收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
30、金,并视情况有权解除合同:(1)履行义务不符合业主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的;(2)不能如期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完成施工任务的;(3)不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和协调的;(4)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本合同项内的全部工作;(5)违反文明施工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6)疏于安全管理,造成甲方或第三方重大损失的;(7)违反法律和严重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其它行为。13合同解除以书面通知为准,合同解除后,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其为履行合同而应得剩余工程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1)不主动退场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15 日内没有向甲方提出书面结算和验收报告的;(
31、2)拒不退场或以其它方式妨碍甲方自行施工或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的;(3)妨碍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其它行为。10 / 5614.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五条 送达1.甲乙双方当面交付文件的,交付签收为送达; 2. 甲乙双方的往来文件按本合同上注明的地址进行特快专递邮寄,对方签收即视为送达,邮件单上须注明由收件人亲收;3.任何一方可在传真文件上要求另一方书面确认是否收到传真文件,接收方应在当天用传真文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发出方确认。4.甲方有权选择用特快专递邮件的方式送达,送达内容以特快专递邮件上详情单上“内件品名”记载的内容为准,“内件品名”的文件资料有效送达以乙方签收人员签名为准
32、。第十六条 其他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 因业主原因,造成甲方总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中途不能继续履行时,本分包合同自行中止,乙方不得借此向甲方索赔任何费用。3.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结清工程款后失效。4.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甲方: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港罗源湾港区可门作业区下屿 1-4#泊位工程项目部乙方: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福州市连江县坑园镇屿头村西侧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临江路 8 号 5 楼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574-8626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