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交付形式探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交付形式探讨 一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引起的思考亓林 内容摘要:政府国土资源局作为国有土地出让方,在为受让方办理完土地使用权证后,是否还要履行交付土地的具体义务。依据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实行法定的登记交付方式,所以无需履行交付土地的具体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1日,为实施城市规划,盘活存量土地,某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决定收回原划拨给某公司使用的7000平米国有土地使用权。2008年5月14日,该市国土资源局就涉案地块,向社会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按照挂牌出让文件的有关规定,某房地产公司实地踏勘土地,验收用地图红线坐标各拐点,核定土地面积无疑后,递交了竞买申请书。2008年6月18日,经依法竞价,该房地产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被确定为该出让地块的竞得人。随后,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年7月21日,经委托某拍卖公司,将涉案地块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残值的拆迁权拍卖给某人。同年8月11日涉案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