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企业IPO专题-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法律问题(三)2、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指改制的股份公司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控股股东或其他土地使用权主体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按年或定期支付租金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转租赁。由于现金支付的压力小,同时不会影响净资产收益率,因此,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改制后的股份公司采用的最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在20042005年4月上市的公司中,飞亚股份、南京港、南宁糖业、久联发展、航天电器、恒源煤电、苏泊儿、长丰汽车、文山电力、开滦煤矿、雷鸣科化、北方创业 、贵绳股份等众多企业都采取了这种方式,其中以国有控股公司居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需要关注以下问题:(1) 出租方是否已合法取得了出租土地的使用权如土地使用权系租赁得来,首先应确认出租方有权租赁。改制后的股份公司,主要向两类主体通过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一类是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租赁取得,即一级市场租赁,如航天电器,其使用的5 宗土地是向遵义市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