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E电厂安全协议围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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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 录 E(规范性附录)安全管理协议甲方: 陕西华电杨凌热电有限公司 乙方: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陕西华电杨凌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结合双方实际情况,经共同协商,于 2017 年 07 月 21 日在 杨凌公司 就 陕西华电杨凌一期 2350MW 热电工程 厂区周界围墙施工 项目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责任,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1 安全目标1.1 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1.2 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1.3 不发生火灾;1

2、.4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5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1.6 不发生食品中毒事件。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甲方必须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乙方应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2.1 资质审查:22.1.1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施工简历和近3年施工安全记录、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证明、施工安全工器具登记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工伤保险缴费证明等。2.1.2 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1.3 以上材料乙方应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备案。2.2 安全风险抵压金乙方缴纳给甲方的安全施工保证金下限不得低于20000元(

3、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低于工程款的46%;100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低于工程款的35%;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低于工程款的3%),在施工中发生不安全情况,按照规定,扣减相应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应全部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并依据其它规定,另行赔偿。2.3 工伤保险乙方所有在甲方施工的人员必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586 号),全员参加工伤保险,并将保险单据报甲方安保部备案。否则发生 1 人次扣除乙方工程款 2000 元。3 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甲方:3.1 负责对乙方的资质进行审查。3.2 开工前,甲方工程负责人和专业人员与乙方负责人和

4、专业人员进行对口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名的交底记录。33.3 提供甲方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3.4 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违章作业时,甲方有权制止,直至停止乙方的承包工作。3.5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甲方应尽量向乙方提供工作方便,使工程圆满完成。乙方:3.5.1 乙方法人代表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乙方的施工代表(施工第一责任者)是本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应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安全职责。3.5.2 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监察机制,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 ,认真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并随时和甲方互通情况。开工前应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均

5、掌握工程情况,危险作业点以及施工安全措施。3.5.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才能上岗。3.5.4 乙方对所有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精神状况、技能水平、作业中的安全行为及工期延误负责。不得招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年龄超过60岁的人员。3.5.5 乙方开工前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规定中的相关部分,经考试、体检合格方可进行工作,4并将考试成绩书面报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核备案。以后若发生人员变更,在进入现场前,保证遵照以上程序办理。3.5.6 乙方负责所

6、属工作人员着装整齐、佩戴工作标志,符合安规着装规定。乙方保证不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的老、弱、病、残等人员进行施工。3.5.7 乙方每次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3.5.8 在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安全、文明生产(施工)规定的有关部分。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还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乙方对甲方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并接受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3.5.9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安全监督部门。3.5.1

7、0 乙方所承担的施工(检修)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乙方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审查合格后实施。无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不允许开工。3.5.11 当危及运行设备时,乙方立即停止所有工作,立即汇报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53.5.12 工作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乙方有责任立即处理并同时报告甲方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3.5.13 由于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工期延误、设备损坏由乙方负全部责任。3.5.14 其他应补充的条款。4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所产生的扣款,甲、乙双方约定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或在承包工程结束时从工程款中扣除。4.1 乙方工作

8、中造成人身轻伤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壹拾万元,造成人身重伤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叁拾万元,造成人身死亡的,每一人次扣罚人民币柒拾万元。4.2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环境污染事故,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3 由于乙方责任发生特大、重大及火灾事故,每次扣罚人民币三十万元(当不足于弥补甲方损失时,以实际发生的损失额度计)。4.4 由于乙方责任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每次扣罚人民币20005000元。4.5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由自身原因引起的停工、工期延误责任和损失。4.6 乙方人员发生下列违章情况,被甲方人员发现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并令其立即整改,可根据情节每人次扣罚人民币500-50000元。4

9、.6.1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或在工作中不按规定正确着装,长发未按照要求盘在安全帽内,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或使用不6合格安全帽,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500 元。进入生产现场不佩戴安全帽,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1000 元;4.6.2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的安全绳未系在牢固的构架上,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0 元。使用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安全带,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500 元;4.6.3 高空作业人员不用绳索传递工具、材料,随手上下抛掷东西,高空作业用的器具无防坠落措施。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0 元;4.6.4 搭设的脚手架不符合安全要求或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每发现一次,罚款

10、 2000 元;4.6.5 作业中未按规定使用梯子。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 元;4.6.6 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或安全带、绝缘工器具、起重工器具、电气工器具等未进行定期试验。每发现一件/次,罚款 500 元;4.6.7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0 元;4.6.8 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办理安全上岗证。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0 元;4.6.9 现场施工用电管理不符合“一机、一闸、一保护” 要求。每发现一处,罚款 1000 元;4.6.10 将电源线直接插入插座内或挂在闸刀开关上使用。每发现一处,罚款 1000 元;

11、4.6.11 施工中约时停、送电。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 元;4.6.12 非电工私接电气设备,电动工器具,罚款 2000 元;74.6.13 电气设施接线时先接电源端,后接负荷端;拆线时先拆负荷端,后接电源端。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0 元;4.6.14 在需要加盖盖板之处,不加盖盖板。每发现一处,罚款 1000 元;4.6.15 各种孔洞盖板掀开后未装设遮栏、警告标志。每发现一处,罚款 500 元;4.6.16 擅自跨越安全遮栏。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500 元;4.6.17 使用电动工具时不戴绝缘手套。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 元;4.6.18 不熟悉使用方法,擅自使用电气、风动工具

12、和喷灯。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500 元;4.6.19 在卷扬设备运行时跨越钢丝绳。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 元;4.6.20 不对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隔离,即从事电、气焊作业。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0 元;4.6.21 采用掏挖的方法进行挖掘作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 元;4.6.22 起重作业指挥人员带手套指挥。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 元;4.6.23 随意使用非起重工具进行起重作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1000 元;4.6.24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设备(指需专人操作的起重设备);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1000 元;84.6 25 在起重吊物下行走或站立;每发现一人/

13、次,罚款 1000元;4.6.26 起吊作业不符合“十不吊” 要求。每 发现一人/ 次,罚款1000 元;4.6.27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0 元;4.6.28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起吊作业无监护人。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0 元;4.6.29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管道、电缆托架起吊物件。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0 元;4.6.30 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 元;4.6.31 设备检修时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0 元;4.6.32 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工作人员开始作业。每发现一次,罚

14、款 1000 元;4.6.33 设备检修完毕,未采取可靠措施就进行试车工作。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0 元;4.6.34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等受限空间工作无监护人。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0 元;4.6.35 不按规定使用相应的安全工具进行操作。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500 元;4.6.36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或不装漏电保护器。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500 元;94.6.37 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健全或与实际不符,使用中导致事故发生或延误事故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0 元;4.6.38 工作或休息时倚靠栏杆或坐立在栏杆、脚手架上。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500 元;

15、4.6.39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500 元;4.6.40 没有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角磨机不戴护目眼镜,抡大锤时戴手套等。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0 元;4.6.41 在易燃、易爆区携带火种、穿带铁钉、铁掌的鞋等。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500 元;4.6.42 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0 元;4.6.43 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违章操作或违章行驶。每发现一次,罚款 2000 元;4.6.44 照明行灯不按规定电压使用。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0元;4.6.45 不按规定装设安全防护网。每发现一次,罚

16、款 1000 元;4.6.46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1000 元;4.6.47 检修电气设备人员走错间隔。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 元;104.6.48 焊接工作用的气瓶与明火距离小于安规规定距离。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 元;4.6.49 焊接工作用的氧气、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小于 8 米。每发现一处,罚款 500 元;4.6.50 焊接工作用的氧气、乙炔瓶未按规定固定使用、压力表计损坏,乙炔瓶未装回火阀。每发现一处,罚款 500 元;4.6.51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 作业中未采取防火星溅落措施,工作后未检查、清理现场遗留物。每发

17、现一次,罚款 500 元;4.6.52 无正当理由挪用消防器材。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0 元;4.6.53 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2000 元;4.6.54 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和气焊、气割或其它工作。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1000 元;4.6.55 对盛过油的容器、易燃物品施焊,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每发现一人/次,罚款 1000 元;4.6.56 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抽水区域内进行人工清淤、挖土等工作。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0 元;4.6.57 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安规要求;电焊机接地线未正确压接。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 元;4.6.58 动火作业现场附近有与其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熬制沥青、油漆及其它溶剂清洗工作、油处理等),不具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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