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1、国有股权概念根据1994年11月3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参照适用此规定),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份。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权。2、国有股权转让的要求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