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章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1991-11-16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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