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签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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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区、县)城市燃气特许经营协议1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2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 3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第五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5第六章 燃气设施建设、维护和更新- 6第七章 供气安全- 7第八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8第九章 收费- 8第十章 权利和义务- 9第十一章 违约- 11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13第十四章 附则- 13第十五章 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2第一章 总 则1.1 为了规范_ 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协议双方

2、按照法定程序于_ _年_月_日在中国 签署本协议。1.2 协议双方分别为: (下称甲方),和 (下称乙方)。1.3 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2)遵守中国的法律;(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2.1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2.2 法律:

3、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3 燃气: 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2.4 管道燃气: 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2.5 管道燃气业务: 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2.6 燃气管网设施: 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32.7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 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2.8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 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2.9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 是指如果出

4、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1)造成_1000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24_小时以上;(2)未向有关部门申报,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72_小时以上;(3)严重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2.10 燃气紧急事件: 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2.11 特许经营权: 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市政管道燃气设施、CNG/LNG 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汽

5、车加气站,从事汽车加气站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2.12 不可抗力: 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2.13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第三章 公司的设立3.1 乙方负责成立具体运作开发利用项目的独立公司,由该公司全面负责项

6、目经营活动。3.2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中国法律” )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经营活动。4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4.1 特许经营权授予(1)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2) 本协议签署_7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3) 甲方保证乙方独家开发建设经营 境内的居民用户、工业用户、经济技术开发区用户、工业园区用户、汽车加气站项目的燃气利用项目。政府不再审批新的民用、工业、汽车燃气项目。初期气源以 CNG、LNG 拉运供应 的居民、工业及汽车加气项目。乙方积极配合甲方申请开口,铺设管道供气。4.2 特许

7、经营权期限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30_年,自_ _年_月_日起至_ _年_月_日止。4.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 行政管辖区域。如果行政管辖区域扩大,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随之扩大。4.4 特许经营业务范围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燃气门站、CNG 母站及汽车加气站、LNG 利用项目;民用户、工业户、工商户、公服户燃气配接;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设计、安装、建设和经营,提供与此相关的维修、抢修服务业务;为民用、

8、工业、公建、交通领域提供燃气的供应和销售服务;开发燃气的存储、运输和输配设计以及建设和经营管理业务。特许经营期间,任何构成对本协议规定业务的替代、有关燃气的新的业务项目的增加,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后 10 天内予以安排协商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业务范围予以修改或扩充。超出期限未予安排协商,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4.5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及乙方为燃气项目建设而进行的融资情形外,不得擅自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4.6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5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9、,甲方可以暂时中止本特许经营协议,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情节严重,足以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2)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3)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4)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乙方整改合格后,继续享有特许经营权。整改期满后,乙方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取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第五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5.1 期限届满终止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5.2 提前终止(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

10、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2)因乙方出现本协议 4.6 条所列情形致使特许经营权被中止,乙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5.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5.4 特许经营协议的延长(1)本协议在必要时可以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延长,甲方负责办理延长的有关手续。(2)若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则甲方应当相应延长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期限:因甲方违约而造成延误;6在管道燃气工程建设用地上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及遗址、艺术历史遗物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其他物品;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增加;不可抗力事件

11、。5.5 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后特许经营权的重新授予(1) 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期限期满前 12 个月,双方将重新协商确定是否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另外签署新的特许经营协议;(2) 如果甲方决定重新授予特许经营权,应优先授予乙方。5.6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1) 谁投资谁所有;(2) 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3) 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第六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6.1 燃气设施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市政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可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向用户

12、收取费用。6.2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应按规划为乙方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乙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享受政府对该燃气项目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6.3 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6.4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7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补偿包括:(1) 乙方的投资和预期收益;(2) 乙方由此而需支付给燃气用户或其他方的补偿或赔偿;(3) 乙方由此而遭受的其他所有损失。第七章 供气安全7.1 燃气安

13、全要求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7.2 燃气安全制度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

14、、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7.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严格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程序,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7.4 应急抢修抢险8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事关燃气应急事故时

15、,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 24 小时紧急热线服务。7.5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7.6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_24_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7.7 紧急事件的通知乙方处理燃气紧急事件影响或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

16、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第八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8.1 供气质量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本协议附件四所规定的质量要求。8.2 服务标准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附件五所规定的标准。第九章 收费9.1 批准的价格9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乙方与企业、工商业

17、用户在政府批准的价格范围内自行协商供气价格。9.2 燃气费计算燃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燃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结算燃气费。9.3 价格调整程序乙方因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城市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有关部门核准后,乙方执行新收费标准。第十章 权利和义务10.1 甲方权利(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向乙方提出建议;(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10.2 甲方义务(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专营性和排他性不被侵犯,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对于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侵害乙方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应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并处罚;(2)维护特许经营区域及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3)负责与上游企业协调,协助乙方落实气源及气量问题。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扶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价格调整和经济补偿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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