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的冲突和解决(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1国籍的积极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2国籍的消极冲突。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因此双重、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二)国籍冲突的解决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