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的区别 国际惯例有其特定的解释和适用范围,概括地说,它通常是指由国际组织根据国际上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般习惯做法而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但通过政府立法和国际立法可赋予它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弄清国际惯例的基本概念及其适用范围,必须明确下列几点: 第一,国际惯例是在人们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习惯做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必须指出,并不是任何一种习惯做法,都可成为国际惯例,更不能把习惯做法与国际惯例视为同义语。 第二,国际惯例通常是指经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规则,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凡未经国际组织编纂成文的某些习惯做法,不能视为国际惯例。 第三,国际惯例必须是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为使用的规则,如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等。凡国际市场上某些做法,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甚至还遭到抵制和强烈反对,那就不能视为是国际上通行的习惯做法,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