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与1718世纪欧洲国际关系(1)威斯特伐体系性质、特点及其对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意义答:(1)1644年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在德意志的威斯特伐利亚的两个城市召开。经过争论,各国代表达成了协议,于1648年10月24日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主要内容是:(1)每一个德意志诸侯国都享有主权,可以单独宣战与媾和;(2)阿尔萨斯割让给FaGuo;梅斯、土耳和凡登三个主教区归属FaGuo得到进一步确认。(3)瑞典得到了波米瑞尼亚等地,从而控制了德意志三条主要河流的入海口。即瑞典控制了波罗地海与北海沿岸。(4)FaGuo与瑞典通过领土扩张,可以在任何时候干涉德意志事务。(5)荷兰与瑞士获得完整的主权,摆脱了神圣罗马帝国而真正独立。(6)卡尔文教派和路德教派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在帝国法庭上,天主教与新教的法官应人数相等。欧洲三十年战争与威斯特伐利亚和会推动了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生、发展,增强了各国的主权意识,王权进一步代替了神权。(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各交战国妥协的产物,勉强调和了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其签订不但结束了欧洲三十年战争,而且在欧洲大陆形成了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