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仲裁的分类一、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 国内仲裁(domesticarbitration)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国籍上的一致性。 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arbitration),在我国习惯上称为涉外仲裁,是指争议当事人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称谓是“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 二、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adhocarbitration)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仲裁活动不由仲裁机构进行管理,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我国仲裁法不承认临时仲裁。 在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临时仲裁,但由于我国参加了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明确规定了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对在其他成员方境内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有承认和执行的义务。因此,只要有关当事人约定在公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