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89号有效期截止时间:2006年11月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调查表 机构详细名称(盖章):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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