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融资租赁证券化解析及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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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本文将主要探讨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交易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和交易机制。我们拟从两个方面开展前述探讨:首先,从融资租赁基本概念的界定出发,讨论融资租赁关系的形成及其性质;其次,针对融资租赁债权类基础资产,探讨其在证券化操作中涉及的核心交易机制。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从法律视角对融资租赁证券化实务操作过程中的业务要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未来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规范化发展提供借鉴。交易结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什么交易流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怎么做1. 专项计划设立资产管理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资产支持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并发行资产支

2、持证券。2. 基础资产购买管理人以认购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实现基础资产由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让。对于融资租赁债权类资产证券化项目而言,基础资产即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3. 基础资产服务管理人委托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负责基础资产对应应收租金的回收和催收,以及违约资产处置等基础资产管理工作。资产服务机构在收入归集日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入监管账户。4. 现金流的管控监管银行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在回收款转付日依照资产服务机构的指令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由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5

3、. 保证金的转付/归集当触发特定的保证金转付/归集事件时,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届时需将承租人向其交付的租赁保证金一并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并计入专项计划账户项下的保证金科目,由托管人记录保证金的收支情况,具体可参见后文对保证金转付/归集机制的具体阐述。6. 回收款的识别专项计划端的收益分配主要来源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的租金还款。当同一承租人对入池及非入池的多笔融资租赁债权同时进行还款时,则涉及对于入池及非入池基础资产回收款的识别和归集,具体可参见后文对回收款识别机制的具体阐述。7. 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在相应的分配日,管理人根据计划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约定,向托管人发出分配指令,托

4、管人根据分配指令,进行专项计划费用的提取和资金划付,并将相应资金划拨至登记托管机构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和预期收益。8. 提前退租情况下专项计划端的提前终止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可能发生的提前退租情形,为避免提前退租项下大量租金提前偿付造成专项计划账户内过多资金流沉淀而带来的损失,基于管理人对提前退租风险等因素的判断,可考虑在交易文件中,将提前退租后提前偿还的基础资产未偿本金余额达到一定比例设置为加速清偿事件和/或提前终止事件的触发条件之一。在触发加速清偿事件的情形下,提前兑付专项计划项下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若前述加速清场时间仍未能弥补提前退租带来的影响,则可以进一步将该等

5、情形设置为提前终止事件,以避免提前退租情况造成的负利差情形。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框架:哪些法律法规应当关注1. 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2.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3. 其他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涉及哪些主体,法律关系如何1. 简述根据合同法第 237 条的规定,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1。结合现有融资租赁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否为同一主体可以分为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业务2。结合上述定义,下文将从如下三个方面分析融资租赁关系项下的法律关注点:(1)融资租赁关系项下的各相关方;(2)租赁物(包括适格融

6、资租赁物的选择以及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有效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两个层面);以及(3)融资租赁债权(包括融资租赁债权的形成和融资租赁债权的维持两个层面)。2. 融资租赁的各相关主体3. 融资租赁债权形成的前提条件(1) 租赁物选择的一般原则如前所述,根据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同时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另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3,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

7、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接受以下四类财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1) 承租人无处分权的财产; (2)已经设立抵押的财产; (3)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 或(4)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因此,我们理解,选择适格的租赁物是人民法院认定融资租赁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后续形成融资租赁债权的重要前提。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注意选择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具有收益价值的标的物作为租赁物,并对标的物项下的权利负担情况或其他权利瑕疵情况进行必要审查。(2) 租赁物选择的特殊限制除上述一般性原则,针对部分特殊类型的租赁物,在选择时还需考查和遵循其对应的监管规则。这类较为

8、特殊的租赁物类型主要包括无形资产、医疗器械和不动产。其中,有关不动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问题将在后文进行单独探讨。a. 无形资产根据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 北京市在本市范围内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文化资产的融资租赁。根据这一规定,在融资租赁实践中一般认为亦无形资产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仅能由注册在北京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b. 医疗器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适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对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监管。鉴于

9、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由此确定,以医疗器械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业务须由获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3) 租赁物所有权的取得/转移根据物权法第 23 条的规定, 若融资租赁物为动产, 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其中租赁类型不同, 生效情况也不同。从交付的判定角度, 就“直接租赁“而言, 设备供应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行为, 一方面构成设备供应商对于出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的实际交付, 另一方面也构成了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就租赁物使用权的观念交付; 类似地, 就“售

10、后回租“而言承租人在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收到融资款项并保留对租赁物占有的行为, 一方面其构成了承租人就租赁物所有权向出租人进行的观念交付, 且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另一方面构成了出租人就租赁物物件向承租人进行的观念交付。值得注意的是, 在上述情况项下, 相关协议文本中应尽可能具备观念交付的意思表示, 以实现对于交付的有效性的完善。因此,在融资租赁物为动产的情况下,基于融资租赁关系项下较为普遍的上述交付方式,结合物权法项下有关动产物权转让生效的规定,应当认为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自:(1) 在直接租赁模式下,供应商向承租人完成租赁物件的交付之日起;或(2)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承租人与出租

11、人签署的买入返售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而对于不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一般适用登记主义,对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不动产,其物权移转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供销合同、售后回租合同等作为双务合同,若出租人未按时履行货款的支付义务,也即融资租赁款项的发放义务,则可能产生供应商/承租人在前述合同项下履行相应义务的抗辩权,且在某些特定情形,如存在所有权保留,或未明确交割条件或交割条件的约定以融资租赁款项发放为一定程度的先决条件等情形下,将影响出租人对于融资租赁物件所有权的完整取得。(4) 租赁物的接收:验收报告或收货确认书的效力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租赁物的接收会影响租赁关系的认定。因此,出租人通常会要求承租人就相关融资租赁物件签署收货确认书等接收单据。如前文所述,尽管签署“验收报告“或“收获确认书“本身不构成融资租赁物件所有权取得/转移的生效要件,但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影响租赁关系的认定。结合融资租赁合同本身的双务性, 通过“验收报告“或“收获确认书“的签署, 意由承租人就融资租赁交易项下涉及的租赁物范围、数量、性能、质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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