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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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弱电分包工程合同书第一部分 协议书总承包人(全称) : 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某某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某某工程弱电工程设计及施工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与工程规范所示本工程的弱电系统工程的所有工程内容。承包内容:弱电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试验、加工制作

2、、运输、安装、测试、管理、清洁、产品维护、验收、保修、培训、售后服务等工作。但除弱电系统各楼层主桥架、垂直桥架、广播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管道外。水系统阀门、传感器的安装由总包负责(产品保护由分包人负责)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整(RMB¥:元 )其中:设备价:整(RMB¥:元)工程管理费、安装及系统调试费造价:整(RMB¥:元)三、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竣工;由于分包人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标准为:每延期一日按弱电工程结算总造价的万分之叁和分包人投标自报的工期违约金标准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计算。由于非分包人原因未按合同工期竣工的,分包人将延误的原因和需延迟的时间书面上

3、报总承包人审核并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争创“白玉兰”奖,同时必须达到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制要求。若由于本分包人的原因达不到上述约定的质量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工程质量违约金标准为:按弱电工程结算总造价的百分之叁和分包人投标自报的质量违约金标准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计算。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 如有时);3、投标书及其附件、询标回复;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8、招

4、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 “分包工程”) ,并在质量保修期内对发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八、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发包人该分包工程款项后,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 与总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合同

5、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总承包人、分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见证方公章且分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提交了合格的履约保函后生效。十一、合同见证及其他建设单位作为本合同的见证方,但这并不改变本合同的分包性质,也并不意味着分包人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应向建设单位承担逾期竣工、质量、安全等一切责任。本合同中涉及有关需要建设单位确认的事项或与总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事项或建设单位股东指定审价单位进行审价等涉及建设单位的约定,并不改变本合同的分包性质,也并不意味着分包人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同时,这并不意味着减轻或免除总承包人按照总包

6、合同约定应向建设单位承担逾期竣工、质量、安全等一切责任。总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见证方:(公章)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l、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7、1.3 发包人:又称建设单位,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总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以及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和经发包人确认的具有与分包人签订本分包合同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总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 分包工程:

8、指由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 项目经理:指总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2 分包合同: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

9、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3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要求更为严格的修改或增补。1.14 图纸: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以及按照本分包合同的约定由分包人负责深化设计的且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项目工程设计单位认可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5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总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总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

10、.16 中标通知书:指由发包人发出或发包人授权总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7 开工日期: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 竣工日期:指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 合同价款:指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总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且非分包人责任导致的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总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1 施工场地:

11、指由总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 以及总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2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 所应承担的责任。1.2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

12、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报价书、投标函、询标回复及其附件;(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招标文件(含补充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

13、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也构成合同的组成文件,但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具有优先解释的效力。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 由分包人和总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

14、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总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总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总承包人确认后执行。4、图纸4.1 总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总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总承包

15、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总承包人和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总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总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3 总承包人提

16、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总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总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总承

17、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总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总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指令和决定6.1 总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总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总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总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

18、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总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 总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 由项目经理 (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 48 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总承包

19、人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7 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总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总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总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总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

20、在约定时间后 24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总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7.5 总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 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

21、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总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并征得总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总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总承包人的工作9.1 总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

22、种相关资料, 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总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总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

23、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分包人的工作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 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总承包人。(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总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向总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总承包人批准的进

24、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总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 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 向总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总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总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分包人应允许总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

25、人应提供方便。(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总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总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总承包人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总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1.2 因本合同第 11.1 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 已完工程价款、

26、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 11.1 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11.3 在本合同第 11.1 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总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总承包人,由总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12、转包与再分包12.1 除 12.2 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根本性违约,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因解除合同导致的总承包人的一切直接和间接

27、损失(包括因此导致的总承包人应向建设单位承担的全部损失)。12.2 分包人经总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三、工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5 天, 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总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总承包人不同意延期

28、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总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总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4、工期延误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总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3)总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

29、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6)不可抗力的原因;(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 分包人应在 14.1 款约定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提出报告。总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5、暂停施工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总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0、履行。l6、工程竣工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总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

31、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总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总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总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8、安全施工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总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五、合同价款与支付l9、

32、合同价款及调整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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