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贸 易 实 务 第一章 案例分析题:某年3月,A公司与B公司按照CIF条件签定了一份出口某种日用品的合同。由于考虑到该商品的季节性很强,买方要求在合同中规定货物必须在4月底之前运达目的港,以保证5月初投入市场,过期买方不再接受货物。卖方为了卖得好价钱,同意了买方的条件,并在合同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了货物,然而载货船只在途中发生故障,修船延误了时间,结果货到目的港已是五月中旬。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并提出索赔,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卖方认为,合同是按照CIF条件成交的,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解释,CIF是在装运港交货,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是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也就是说卖方只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风险,而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损坏,灭失以及延误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但买方则认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确规定了期限到达,这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现在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买方自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你认为卖方主张有理,还是买方主张有理?答:我认为是买方的主张有理。理由:虽然根据INCOTERMS 2010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