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正式颁布 继交通部今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交海发(2021)99号)后,日前,由交通部海事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检(2021)611号,下称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分五章共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称中国海事局)对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命题、分区考试,并要求从事中国籍船舶、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的人员,应按照规则和办法,向中国海事局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武汉船舶检验管理处(下称“区域船检处”)申请相应等级、类别和专业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 为维护验船人员适任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保证验船人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办法确定成立全国验船人员考试评估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委会”)。专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海事局上海船舶检验管理处,负责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办法还明确专委会具有指导全国验船人员适任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