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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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xxxxxxxxx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资 产 管 理 合 同管理人:xxx 公司托管人:xxx 公司二一五年 X 月目 录一、前言 .1二、释义 .1三、合同当事人 .5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1五、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5六、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9七、集合计划的分级 .11八、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12九、集合计划的成立 .13十、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14十一、集合计划资产托管 .16十二、集合计划份额的登记、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17十三、集合计划的估值 .19十四、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25十五、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 .2

2、9十六、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31十七、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32十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37十九、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39二十、集合计划的展期 .42二十一、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43二十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5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50二十四、风险揭示 .52二十五、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6二十六、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57二十七、或有事件 .58二十八、特别声明 .591一、前言为规范 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运作,明确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3、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自律性文件的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细则、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

4、,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1二、释义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集合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指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及对说明书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

5、计划或本集合计划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说明书设立的 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 指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风险揭示书 指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管理办法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细则 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业务规范 指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管理人 指 xxx 公司(简称“xxxx” ) 。托管人 指 xxx 公司(简称“xxxx” ) 。推广机构 指 xxx 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行政服务机构 指 xxx 公司。期货公司 xxx 公司委托人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参与

6、本集合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2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且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 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集合计划成立日 指本集合计划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管理人确定的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日期。推广期 指本集合计划开始接受委托

7、人认购参与日至推广期结束日。存续期 指自集合计划成立日至集合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时间段。开放期 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 指集合计划成立后,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 日 指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委托人参与、退出等业务申请的工作日。T+n 日 指自 T 日起(不含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当 n 为负数时表示 T 日前的第 n 个工作日。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为止的期间。推广期参与 指在推广期内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存续期参与

8、 指在存续期内委托人购买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3退出 指委托人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收回全部或部分委托资产的行为。集合计划资产或委托投资资产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并委托管理人管理的资产净额。集合计划收益 指集合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集合计划份额 指集合计划在数量上的计量单位。某一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等于该委托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资金净额除以其参与申请被受理当日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总份额等于全体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之和。集合计划资产总值 指用集合计划的资金购买的各种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9、、集合计划应收款项及其他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单位净值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集合计划份额。集合计划份额面值 指人民币 1.00 元集合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股指期货 指沪深 300 股指期货合约或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加上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减去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的净额。不可抗力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

10、自然灾害、4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突发停电、通信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其它机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管理人或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委托人损失的扩大。关联方关系 本合同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人指定网站、管理人网站指 http:,管理人

11、指定网站变更时以管理人公告为准。5三、合同当事人1、委托人(1)自然人姓名: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联系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认购资金: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金额¥ ) 。认购资金的支付方式:划款(三)委托人账户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划出账户与退出本集合计划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特殊情况导致参与和退出的账户名称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账户信息如下:6账户名称

12、:账号:开户银行名称:2、管理人名称:xxxx 公司(“xx”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3、托管人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1四、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名称:xxxx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二)类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三)目标规模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0 亿份,存续期上限为 50 亿份。本集合计划参与人数不超过 200 户。(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1、投资范围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含沪深 A 股股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沪港通标的股票、新股申购)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债

13、券回购、银行存款、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若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出现新的投资品种,或者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认为需要变更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前提,提前向委托人公告并保持有异议委托人退出的权利,与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或投资比例,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变更将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2、资产配置比例(1)集合计划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2)禁止将委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超过 5%,禁止将委托财产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本的比例超过 10%;(3)按成本计,投资于单只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20%(4)按成本计,投资于创业板上市股票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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