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七十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四)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二) 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话,则构成爆炸罪等犯罪;第二,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关于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就是一种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必须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