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七十二 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刑事责任(六) 其他涉及违反安全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处罚(二) 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犯罪及刑事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作为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地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作出认证、检测、检验的结论、证明。这里所讲的出具虚假证明,是指出具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安全评价报告、认证结论或者有关检测、检验数据。作为承担技术服务的机构,如果出具有关安全生产的虚假的证明文件,会对安全生产构成很大威胁,甚至会因此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因此,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对有关的中介机构来说,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构成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