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通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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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2 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总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与专业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或者总甲方与专业甲方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1.1.3 劳务分包工作: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劳务作业范围对应的劳务分包工作。1.1.4 发包人:是指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

2、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 承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是指具有相应的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签订承包合同的总甲方、专业甲方或者专业分包人,以及取得上述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 甲方项目经理:是指由甲方任命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负责劳务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7 劳务分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是指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劳务作业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8 签约合同价: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9 合同价格:是指甲方用于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劳务作业范围

3、内全部劳务作业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10 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 12.3 款【劳务作业交付日期约定】执行。1.2 标准和规范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的标准和规范应与承包合同约定2的一致。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

4、;(8)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4 图纸甲方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提供图纸。甲方至迟不得晚于第 6.2.2 项【劳务作业通知】载明的开始作业日期前 7 天向乙方提供图纸。1.5 联络1.5.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5.2 甲方和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

5、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并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5.3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31.6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甲方2.1 劳务作业现场和工作条件2.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至迟不得晚于开始

6、工作日期 7 天前向乙方交付具备劳务作业条件的劳务作业现场。2.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甲方负责提供劳务作业所需要的劳务作业条件,包括:(1)将作业所需的施工道路、图纸等提供给乙方;(2)向乙方提供劳务作业所需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3)完成办理劳务作业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但涉及乙方需依法自行办理的手续除外;2.2 甲方项目经理甲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甲方授权后代表甲方履行合同。3.乙方3.1 乙方的一般义务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

7、图纸、标准和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作业,并负责成品保护工作;(2)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3)履行承包合同中与劳务分包工作有关的乙方的义务,但劳务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义务除外;(4)其它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乙方应当承担的义务。43.2 劳务分包项目负责人乙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劳务作业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乙方授权后代表乙方履行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是乙方正式聘用的员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负责人与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常驻劳务作业现场,每月在劳务作业现

8、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乙方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劳务作业管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接到劳务作业通知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乙方现场劳务作业管理机构及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等。乙方派驻到劳务作业现场的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乙方更换主要劳务作业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4.劳务作业人员4.1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乙方应当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每月向甲方提供上月乙方在本工程上所有劳

9、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出勤情况、工资核算支付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的书面记录。除上述书面记录的用工行为外,乙方承诺在本工程不存在其他劳务用工行为。4.2 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乙方应当每月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劳务作业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于每月 25 日之前将上月的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支付情况书面提交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最近一期及以后各期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乙方未如期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及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导致劳务作业人员投诉或引发纠纷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从尚未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5中代乙方支付上述费用,并扣除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及违

10、约金,剩余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向乙方支付。书面通知应载明代付的劳务作业人员名单、代付的金额,乙方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7 天内确认或提出异议,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代付。4.3 劳务作业人员管理4.3.1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包括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以及劳务费支付计划等,劳动力安排计划应当经甲方批准后实施。4.3.2 乙方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和符合本合同劳务作业要求的劳务作业人员投入工作。乙方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

11、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3.3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甲方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4.3.4 甲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乙方应当撤换。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5.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5.1 作业安全5.1.1 甲方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防护设备,确保施工安全,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劳务作业。对于甲方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的指示,乙方有权拒绝

12、。5.1.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作业,并随时接受甲方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1.3 乙方应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6标牌,负责其生活区的管理工作。5.2 职业健康5.2.1 劳动保护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并根据甲方的指示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乙方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劳务作业人员在

13、作业中受到伤害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乙方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5.2.2 生活条件乙方应为其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要求。乙方应按照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等一切所需证件。5.3 环境保护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劳务作业现场环境。对劳务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关于劳务作业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乙方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4、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劳务作业暂停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乙方承担。6.作业期限及进度6.1 劳务作业方案6.1.1 甲方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向乙方进行详细交底,在劳务作业过程中,如施工组织设计发生修订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6.1.2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及修订劳务作业方案,劳务作业方案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计划等。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乙方提供劳务作业方案的时间。6.2 劳务作业6.2.1 劳务作业准备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如下劳务作业准备工作:(1)甲方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

15、,组织图纸会审;(2)乙方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劳务作业方案,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和双方约定的机械设备。6.2.2 劳务作业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劳务作业所需的许可。甲方应在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7 天前向乙方发出劳务作业通知,作业期限自劳务作业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6.3 作业期限延误6.3.1 因甲方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费用增加和(或)作业期限延误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甲方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条件,影响乙方劳务作业的;(3)甲方未能在合理时间

16、内作出指示,致使劳务作业不能正常进行的;(4)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材料、设备、机具等,影响乙方劳务作业的;(5)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6.3.2 因乙方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因乙方原因造成作业期限延误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完工违约金的上限。乙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乙方继续完成劳务作业及整改的义务。6.4 劳务作业暂停6.4.1 甲方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因甲方原因引起劳务作业暂停的,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4.2 乙方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

17、8乙方承担。6.4.3 劳务作业暂停后的复工劳务作业暂停后,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劳务作业暂停的影响。在复工前,甲方和乙方应确定劳务作业暂停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复工条件。当复工条件具备时,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复工通知,乙方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乙方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因甲方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6.3.1 项【因甲方原因导致作业期限延误】的约定办理。6.4.4 劳务作业暂停持续 56 天以上劳务作业暂停持续 56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6.4.2 项【乙方原因引起的劳务作业暂停】及第 15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乙方有权提出

18、价格调整要求。6.5 工作配合6.5.1 乙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甲方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6.5.2 甲方或劳务作业现场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由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予以配合。6.6 提前完工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完工的,甲方应向乙方下达提前完工指示,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提前完工建议书,提前完工建议书应包括劳动力安排计划、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甲方接受该提前完工建议书的,甲方和乙方应协商采取加快工作进度的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认为提前完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

19、以答复。正常情况下,甲方不得压缩合理作业期限。7.机具、设备及材料供应7.1 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计划7.1.1 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甲方提供的机具、设备和材料供应。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之日起 7 天内,向甲方提交机具、设备、材料供9应计划。7.1.2 上述供应计划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运入场地。7.1.3 甲方提供的机具、设备应在安装调试完毕,确认运行良好后交付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在进场时应由乙方负责验收,如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验收时提出,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删除

20、)延误的期限均由乙方承担。7.2 乙方的保管义务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机具、设备、材料,并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机具、设备、材料的保管、使用情况。因乙方保管不善、不合理使用造成机具、设备、材料丢失、损毁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作业期限延误等责任。7.3 甲方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甲方所供应设备、材料的合理损耗率,乙方在上述损耗率的范围内对设备、材料进行合理使用。超出约定损耗率范围之外的设备、材料用量,由乙方自行承担。8.劳务作业变化8.1 劳务作业变化的情形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影响劳务作业的,应按照本款约定进

21、行调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劳务作业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劳务作业范围。8.2 劳务作业变化的通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调整,甲方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并提供调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108.3 劳务作业变化估价8.3.1劳务作业变化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劳务作业变化导致价格调整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作

22、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作业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工艺复杂程度、劳动力市场状况以及原单价的相应组价比例认定;(3)已标价工作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业单价。本项约定的项目单价是指按照第9条【合同承包模式】确定的价格。8.3.2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程序乙方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通知后7天内,先行向甲方提交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甲方应在收到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甲方对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乙方修改后重新提交。甲方逾期未完成审批或

23、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劳务作业变化估价申请。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计价表中支付。8.4 劳务作业变化引起的作业期限调整因劳务作业变化引起作业期限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作业期限。合同当事人应结合劳务作业特点及技术难度,并参考工程定额标准确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增减作业期限天数的方法。以及当地劳动力市场供应情况8.5 临时性用工劳务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临时性用工劳务的,甲方应当提前3天向乙方发出书面指示,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按时组织劳务作业人员进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期限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在临时性用工劳务过程中,每天向甲方提交投入该项劳务工作的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费用汇总,甲方审核、确认后,计入最近一期的计价表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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