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十一 安全生产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十五条,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于安全生产关系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的方方面面,涉及面极广,仅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的、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一章中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力量的监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等。 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等。为了保证监督检查的顺利进行,安全生产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享有的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应当遵守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