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F20020212 编号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本)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制 定 印 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二 年 十 月合 同 当 事 人 须 知一、本合同文本由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委托人与咨询人双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合同时,只填写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除双方在第一部分和第三部分另有约定外,其他条款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履行。二、合同正、副本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 标准
2、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三、本合同由正本两份、副本若干份组成。正本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分别保存一份,副本报送有关部门。四、起草合同文本要依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的标准条件 ,正确使用国家、地方和专业标准规范的语言、名称和编号,做到内容齐全,双方责任明确。五、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不成,首先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对调解不服或调解不成,可向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六、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由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发。文本封面采用无色荧光防伪标记。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刷和复制。使用单位到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
3、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购买。七、填写合同内容文字要工整清晰,合同内容全部用钢笔填写,内容多的条款空隙不够用时,可另加附页注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
4、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2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住 所: 住 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金固大厦 6 楼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东街支行帐 号: 帐 号:15001706683052500521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010020电 话: 电
5、 话:0471-4675969传 真: 传 真:0471-5302730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 “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
6、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4 -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 询 工 作计 划 等 , 并 按 合 同 专 用 条 件 中 约 定 的 范 围 实 施 咨 询 业 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 “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
7、“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5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
8、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6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9、,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限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
10、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7 -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
11、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 8 -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