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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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0号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说明(略) 314A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 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21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说明(略) 314B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说明(略) 42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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