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XXXXXXX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六月合同编号: 号XXXXXXX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1重要提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财产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定向增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包括上市型开放
2、式基金(LO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期货(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国债期货)、期权、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其它证券、券商场外市场对冲交易品种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通胀风险以及本基金特定投资对象及特定投资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等,详情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的“风险揭示”章节。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3、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认购(申购)风险说明书及认购(申购)申请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XXXXXXX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目录一、前言 .3二、释义 .3三、声明与承诺 .6四、基金的
4、基本情况 .7五、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7六、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8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八、基金份额的登记 .17九、基金的投资 .17十、基金的财产 .20十一、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21十二、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4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25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30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32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33十七、风险揭示 .34十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37十九、基金合同的成立、生效及签署 .37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38二十一、清算程序 .39二十二、违约责任 .42二十三、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43二十四
5、、基金合同的效力 .43二十五、其他事项 .43XXXXXXX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3一、前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
6、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签订本基金合同即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间,基金投资人不再持有本基金份额之日起,该基金投资人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4、本合同及本基金将在本基金成立后,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按
7、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1. 基金或本基金:指 XXXXXXX 证券投资基金。2. 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XXXXXXX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及对本基XXXXXXX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4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3. 私募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4. 基金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个人和机构。5. 基金管
8、理人:指 XXXXXXX 有限公司。6. 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 财务顾问: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 注册登记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办理私募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9.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指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1. 本基金成立日: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12. T 日:指某工作日。13. T+n 日:指 T 日后的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14. 基金财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由基金
9、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基金合同标的的财产。15. 托管资金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16.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 ) 、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债券账户,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以及在其他证券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其他证券账户。17.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XXX
10、XXXX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5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交易资金账户按照“ 第三方存管 ”模式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完成资金划付。18. 期货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期货保证金账户应与托管资金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由基金托管人通过银期转账的方式办理期货交易的出入金。19. 募集期:指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2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11、间的期限。21. 申购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工作日。22. 赎回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工作日。23. 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4. 申购:指在基金申购开放日,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5. 赎回:指在基金赎回开放日,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6.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27.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28. 基金资产
12、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29. 基金份额净值,或简称份额净值:指 T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总份额。在赎回开放日当日分为扣除业绩报酬之前的份额净值和扣除业绩报酬之后的份额净值:其中前者作为计提业绩报酬的计算基准,指扣除负债、固定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但未扣除当期业绩报酬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后者作为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XXXXXXX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6参考价格,也即实际对外公布的份额净值,指扣除负债、固定管理费、托管费、当期业绩报酬和其他费用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总份额。30. 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13、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31.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三、声明与承诺(一)基金投资人声明其投资本基金的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该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14、人对该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投资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投资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
15、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XXXXXXX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7(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XXXXXXX 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申购开放日开放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开放基金份额的赎回。(三)基金的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财产的增值。(四)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生效后 10 年。(五)基金初始份额的面值人民
16、币 1.00 元。(六)其他基金财产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五、基金的成立与备案(一) 基金的成立募集期届满,本基金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按照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人所有。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到账通知书。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并向基金持XXXXXXX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8有人发送基金成立的通知。本基金的成立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发布的公告所载日
17、期为准。(二) 基金的备案本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超过 200 人。本基金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自募集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本基金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处理方式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无法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做以下处理: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六、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一)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18、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二)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时间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的工作日认购本基金。募集期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基金投资人可在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本基金申购开放日为每自然月份的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投资人可在赎回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本基金赎回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满 12 个月后每自然月份的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具体以基
19、金管理人公告XXXXXXX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9为准。(三)出资方式及认缴期限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以现金缴纳。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在募集期内将认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应在申购开放日 15:00 前将申购资金汇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四)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原则1、基金认购、申购采用金额申请的方式,基金赎回采用份额申请的方式。2、基金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按照面值(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3、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按照申购开放日当日计提业绩报酬之后的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20、基金时,按照赎回开放日当日计提业绩报酬之后的份额净值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按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五)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申购开放日或赎回开放日 T1 日对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六)认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基金投资人首次认购、申购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在募集期间追加认购,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为 10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管理人发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退出基金份额将致使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