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 号健康小区棚改房买 卖合同中核华建宜昌置业有限公司- 2 -健康小区棚改房买卖合同出卖人: (以下简称: )注册地址: 买受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为 。 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名称: ,批准文件号: 。第二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销售依据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经夷陵区人民政府同意,准予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
2、范围的住户销售。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1、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土地性质为 用地。所购买的住房为现房,买受人所购住房为本合同第一条项目中第 【栋】 单元 层 号房,户型为 - 3 -。2、该房屋用途为住宅,结构为框剪,建筑物共 32 层(地下 1 层、住宅 32 层) 。3、该房屋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若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第四条 计价依据该房屋属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屋定价由*专业审计公司核定认可。合同约定价款包括房屋价款和其他代收款。一、 房屋价款:(1)无房户:出卖人与买受人登记面积的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买受
3、人所购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房屋分摊面积两部分) ,该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为: 元/平方米,房屋价款总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2)还建户:买受人(还建)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包括套内面积、房屋分摊面积两部分) ,该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为: 元/平方米,房屋价款总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原旧房(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相关文件规定该房屋还建折扣率为 1:1.15,折扣面积 平方米;合计还建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超出还建面积为: 平方米;应实缴超出还建房面积的房屋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4、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4 -二、其他代收款:出卖人代有关单位向买受人收取下列费用(税费名目及标准如发生调整,据实结算) 。1、房屋公共设施维修资金按夷房发20144 号文规定为 92.00 元/M 2,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2、契税按财税(2016)23 号文规定为房款总额的 1.5%收取,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3、不动产登记证书按发改价格(2008)924 号文规定为办证费 80.00 元/户标准收取,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最终结算面积以宜昌市夷陵区不动产
5、登记确权的面积为准,据实结算。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1、买受人一次性付款的:合同签订当日,买受人应向出卖人一次性支付 100%房屋总价款(含代收费用) ,计 元(人民币)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2、买受人公积金贷款的:须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买受人首付购房总价款(不低于房价款 %) ,计(人民币) 元整(含定金)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剩余房价款 元整,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第六条 房屋交付条件、时间及交付通知方式- 5 -1、买受人在付清房屋全部价款及其他代收款后,出卖人在 7 日内,将住房交付买受人。2、该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由 通知
6、买受人前往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入住手续。自交付之日起,房屋毁坏、灭失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承担。3、若买受人未缴清 买卖合同 约定的所有款项,出卖人可以顺延交房时间。4、若买受人未按规定交出旧房(房改房) ,出卖人将按 规定,保障性住房“一户一房”的原则,不予受理买卖手续。5、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可以延期交付,并自原因发生之日起,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第七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正常运行承诺交房时,小区水电入户,道路畅通;天然气管网及排水管网安装到位。第八条 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自本合同签订的第二日起计算
7、违约金,根据逾期时间,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1、逾期在 30 日内的,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3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出卖人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之日起生效。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6 -买受人按应付款总额的 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扣除买受人应付的违约金后,应向买受人退还剩余已付款(不计利息) 。3、买受人中途退房的,买受人应按房款总额的 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约定在买受人向出卖人付清所购房屋的全部款项和相关费用,并提供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后,出卖人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报送登记
8、资料,并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第十条 房屋使用承诺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房使用,买受人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有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及乱建。第十一条 已购棚改房上市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买受人购买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满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交易时,买受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房屋建设时政府减免的相关费用 。 (买受人购买的棚改房需上市交易的,应遵照国家、本省
9、、市、- 7 -夷陵区有关棚改房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1、小区范围内的车位或车库等属于出卖人所有。2、买受人自愿遵守住宅小区业主临时规约 ,履行附件所约定义务和其他业务义务,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由物业公司管理。第十三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相等效力。第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不动产局 份,税务局 份。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出卖
10、人(公章): 买受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章): 共有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8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 件 目 录附件一:业主临时规约附件二:承 诺 书附件三:质量保证书附件四:使用说明书附件五:房屋平面图- 9 -附件一:业 主 临 时 规 约为加强 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一、在使用、经营、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三、委托物业公司负
11、责房屋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公司根据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10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公司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该遵守有关物业装修制度,按规定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物业公司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发生违规,违章装
12、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透、堵、冒等) ,业主应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之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八、业主如委托物业公司对其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九、凡房屋建筑附属设施设备妨碍、危害到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以及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十、为了保持 的档次和环境统一和谐。在物业范围内,严禁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色、形状和规格) 、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