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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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粽子老师造价课堂学实战造价,找粽子老师!课程咨询 QQ.微信:1819595913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第 一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第 一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1. _般 约 定1.1词 语 定 义 与 解 释合 同 协 议 书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本 款 所 赋 予 的 含 义 :1.1.1 合 同1.1.1.1合 同 : 是 指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 构 成 合 同 的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协 议 书 、 中 标 通 知

2、书 ( 如 果 有 ) 、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图 纸 、 巳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以 及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1.1.1.2合 同 协 议 书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共 同 签 署 的 称 为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书 面文件 。1.1.1.3 中 标 通 知 书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发 包 人 通 知 承 包 人 中 标 的 书 面 文 件 。1.1.1.4投 标

3、 函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承 包 人 填 写 并 签 署 的 用 于 投 标 的 称 为 “投 标 函 ”的 文 件 。1.1.1.5投 标 函 附 录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附 在 投 标 函 后 的 称 为 “投 标 函 附 录 ”的 文 件 。1.1.1.6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施 工 应 当 遵 守 的 或 指 导 施 工 的 国 家 、 行 业 或 地 方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以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1.1.1.7 图 纸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图 纸 , 包

4、括 由 发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或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设 计 文 件 、 施 工 图 、 鸟 瞰 图 及 模 型 等 , 以 及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图 纸 文 件 。 图 纸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审 查 合 格 。1.1.1.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规 定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填 写 并 标 明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包 括 说 明 和 表 格 。1.1.1.9预 算 书 : 是 指 构 成 合 同 的 由 承 包 人 按 照 发 包 人 规

5、 定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编 制 的 工 程 预 算 文 件 。1.1.1.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 是 指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与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的 具 有 合 同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或 书 面 协 议 。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进 行 约 定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1.1.2.1合 同 当 事 人 : 是 指 发 包 人 和 ( 或 ) 承 包 人 。1.1.2.2发 包 人 : 是 指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当 事 人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6、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1.2.3承 包 人 : 是 指 与 发 包 人 签 订 合 同 协 议 书 的 , 具 有 相 应 工 程 施 工 承 包 资 质 的 当 事 人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 承 人 。1.1.2.4监 理 人 : 是 指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工 程 监 督 管 理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1.1.2.5设 计 人 : 是 指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 受 发 包 人 委 托 负 责 工 程 设 计 并 具 备 相

7、应 工 程 设 计 资 质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1.1.2.6分 包 人 : 是 指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 分 包 部 分 工 程 或 工 作 , 并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分 包 合 同 的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法 人 。1.1.2.7发 包 人 代 表 : 是 指 由 发 包 人 任 命 并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在 发 包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发 包 人 权 利 的人 。1.1.2.8项 目 经 理 : 是 指 由 承 包 人 任 命 并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 在 承 包 人 授 权 范 围 内 负 责 合 同 履 行

8、 , 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具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1.1.2.9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是 指 由 监 理 人 任 命 并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总 负 责 人 。1.1.3 工 程 和 设 备1.1.3.1工 程 : 是 指 与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工 程 承 包 范 围 对 应 的 永 久 工 程 和 ( 或 ) 临 时 工 程 。1.1.3.2永 久 工 程 : 是 指 按 合 同 约 定 建 造 并 移 交 给 发 包 人 的 工 程 , 包 括 工 程 设 备 。1.1.3.3临 时 工 程 : 是 指 为 完

9、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永 久 工 程 所 修 建 的 各 类 临 时 性 工 程 , 不 包 括 施 工 设 备 。1.1.3.4 单 位 工 程 : 是 指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指 明 的 , 具 备 独 立 施 工 条 件 并 能 形 成 独 立 使 用 功 能 的 永 久 工 程 。1.1.3.5工 程 设 备 : 是 指 构 成 永 久 工 程 的 机 电 设 备 、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 仪 器 及 其 他 类 似 的 设 备 和 装置 。1.1.3.6施 工 设 备 : 是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所 需 的 设 备 、 器 具 和 其

10、 他 物 品 , 但 不 包 括 工 程 设 备 、 临 时 工 程 和 材 料 。1.1.3.7施 工 现 场 : 是 指 用 于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 , 以 及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作 为 施 工 场 所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 包 括 永 久 占 地 和 临 时 占 地 。1.1.3.8 临 时 设 施 : 是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所 服 务 的 临 时 性 生 产 和 生 活 设 施 。1.1.3.9永 久 占 地 : 是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为 实 施 工 程 需 永 久 占 用 的 土

11、地 。1.1.3.10 临 时 占 地 : 是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为 实 施 工 程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的 土 地 。1.1.4 日 期 和 期 限粽子老师造价课堂学实战造价,找粽子老师!课程咨询 QQ.微信:18195959131.1.4.1开 工 日 期 : 包 括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和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是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是 指 监 理 人 按 照 第 7.3.2 项 开 工 通 知 约 定 发 出 的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开 工 通 知 中 载

12、明 的 开 工 日 期 。1.1.4.2竣 工 日 期 : 包 括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和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是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按 照 第 13.2.3 项 竣 工 日 期 的 约 定 确 定 。1.1.4.3 工 期 : 是 指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所 需 的 期 限 , 包 括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所 作 的 期 限 变 更 。1.1.4.4缺 陷 责 任 期 : 是 指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缺 陷 修 复 义 务

13、, 且 发 包 人 预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期 限 , 自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起 计 算 。1.1.4.5 保 修 期 : 是 指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工 程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的 期 限 , 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1.1.4.6基 准 日 期 : 招 标 发 包 的 工 程 以 投 标 截 止 日 前 28 天 的 日 期 为 基 准 日 期 , 直 接 发 包 的 工 程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前 28 天 的 日 期 为 基 准 日 期 。1.1.4.7天 : 除 特 别 指 明 外 , 均 指 日 历

14、 天 。 合 同 中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 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 ,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 期 限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天 24:00 时 。1.1.5 合 同 价 格 和 费 用1.1.5.1签 约 合 同 价 : 是 指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确 定 的 总 金 额 , 包 括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暂 估 价 及 暂 列 金 额 等 。1.1.5.2合 同 价 格 : 是 指 发 包 人 用 于 支 付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作 的 金 额 ,

15、 包 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按 合 同 约 定 发 生 的 价 格 变 化 。1.1.5.3 费 用 : 是 指 为 履 行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或 将 要 发 生 的 所 有 必 需 的 开 支 , 包 括 管 理 费 和 应 分 摊 的 其 他 费 用 , 但 不 包 括 利 润 。1.1.5.4 暂 估 价 : 是 指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提 供 的 用 于 支 付 必 然 发 生 但 暂 时 不 能 确 定 价 格 的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的 单 价 、 专 业 工 程 以 及 服 务 工 作 的 金 额 。1.1.5.5 暂

16、列 金 额 : 是 指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暂 定 并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格 中 的 一 笔 款 项 , 用 于 工 程 合 同 签 订 时 尚 未 确 定 或 者 不 可 预 见 的 所 需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 服 务 的 釆 购 , 施 工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工 程 变 更 、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因 素 出 现 时 的 合 同 价 格 调 整 以 及 发 生 的 索 赔 、 现 场 签 证 确 认 等 的 费 用 。1.1.5.6计 日 工 : 是 指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承 包 人 完 成 发 包 人 提 出

17、的 零 星 工 作 或 需 要 采 用 计 日 工 计 价 的 变 更 工 作 时 , 按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单 价 计 价 的 一 种 方 式 。1.1.5.7质 量 保 证 金 : 是 指 按 照 第 15.3 款 质 量 保 证 金 ) 约 定 承 包 人 用 于 保 证 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第 65 页 共 177 页履 行 缺 陷 修 补 义 务 的 担 保 。1.1.5.8 总 价 项 目 : 是 指 在 现 行 国 家 、 行 业 以 及 地 方 的 计 量 规 则 中 无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以

18、 总 价 或 以 费 率 形 式 计 算 的 项 目 。1.1.6 其 他1.1.6.1 书 面 形 式 : 是 指 合 同 文 件 、 信 函 、 电 报 、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1.2语 言 文 字合 同 以 中 国 的 汉 语 简 体 文 字 编 写 、 解 释 和 说 明 。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使 用 两 种 以 上 语 言 时 , 汉 语 为 优 先 解 释 和 说 明 合 同 的 语 言 。1.3法 律合 同 所 称 法 律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19、 部 门 规 章 , 以 及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自 治 条 例 、 单 行 条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等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合 同 适 用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1.4 标 准 和 规 范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性 标 准 , 以 及 相 应 的 规 范 、 规 程 等 ,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1.4.2 发 包 人 要 求 使 用 国

20、外 标 准 、 规 范 的 , 发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原 文 版 本 和 中 文 译 本 , 并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提 供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份 数 和 时 间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 功 能 要 求 高 于 或 严 于 现 行 国 家 、 行 业 或 地 方 标 准 的 , 应 当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予 以 明 确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应 视 为 承 包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已 充 分 预 见 前 述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复 杂 程 度

21、 ,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巳 包 含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组 成 合 同 的 各 项 文 件 应 互 相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解 释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如 下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3)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66 页 共 177 页粽子老师造价课堂学实战造价,找粽子老师!课程咨询 Q

22、Q.微信:1819595913(6)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7) 图 纸 ;(8) 巳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9)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 件 ,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并 根 据 其 性 质 确 定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1.6图 纸 和 承

23、 包 人 文 件1.6.1 图 纸 的 提 供 和 交 底发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 数 量 和 内 容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图 纸 , 并 组 织 承 包 人 、 监 理 人 和 设 计 人 进 行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 发 包 人 至 迟 不 得 晚 于 第 7.3.2 项 开 工 通 知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14 天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因 发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图 纸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的 , 按 照 第 7.5.1

24、 项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约 定 办 理 。1.6.2 图 纸 的 错 误承 包 人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后 , 发 现 图 纸 存 在 差 错 、 遗 漏 或 缺 陷 的 , 应 及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接 到 该 通 知 后 , 应 附 具 相 关 意 见 并 立 即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报 送 的 通 知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作 出 决 定 。 合 理 时 间 是 指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的 报 送 通 知 后 , 尽 其 努 力 且 不 懈 怠 地

25、 完 成 图 纸 修 改 补 充 所 需 的 时 间 。1.6.3 图 纸 的 修 改 和 补 充图 纸 需 要 修 改 和 补 充 的 , 应 经 图 纸 原 设 计 人 及 审 批 部 门 同 意 , 并 由 监 理 人 在 工 程 或 工 程 相 应 部 位 施 工 前 将 修 改 后 的 图 纸 或 补 充 图 纸 提 交 给 承 包 人 , 承 包 人 应 按 修 改 或 补 充 后 的 图 纸 施 工 。1.6.4 承 包 人 文 件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提 供 应 当 由 其 编 制 的 与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的 文 件 , 并 按 照

26、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 数 量 和 形 式 提 交 监 理 人 , 并 由 监 理 人 报 送 发 包 人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文 件 后 7 天 内 审 查 完 毕 ,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重 新 报 送 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的 审 查 并 不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第 67 页 共 177 页1.6.5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保 管

27、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另 外 保 存 一 套 完 整 的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 供 发 包 人 、 监 理 人 及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工 程 检 查 时 使 用 。1.7 联 络1.7.1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 批 准 、 证 明 、 证 书 、 指 示 、 指 令 、 要 求 、 请 求 、 同 意 、 意 见 、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送 达 接 收 人 和 送 达 地 点 。1.7.2 发 包 人 和 承

28、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各 自 的 送 达 接 收 人 和 送 达 地 点 。 任 何 一 方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或 送 达 地 点 发 生 变 动 的 , 应 提 前 3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1.7.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及 时 签 收 另 一 方 送 达 至 送 达 地 点 和 指 定 接 收 人 的 来 往 信 函 。 拒 不 签 收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拒 绝 接 收 一 方 承 担 。1.8 严 禁 贿 赂合 同 当 事 人 不 得

29、以 贿 赂 或 变 相 贿 赂 的 方 式 ,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或 损 害 对 方 权 益 。 因 一 方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贿 赂 造 成 对 方 损 失 的 , 应 赔 偿 损 失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承 包 人 不 得 与 监 理 人 或 发 包 人 聘 请 的 第 三 方 串 通 损 害 发 包 人 利 益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监 理 人 提 供 合 同 约 定 以 外 的 通 讯 设 备 、 交 通 工 具 及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利 益 , 不 得 向 监 理 人 支 付 报 酬 。1.

30、9 化 石 、 文 物在 施 工 现 场 发 掘 的 所 有 文 物 、 古 迹 以 及 具 有 地 质 研 究 或 考 古 价 值 的 其 他 遗 迹 、 化 石 、 钱 市 或 物 品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一 旦 发 现 上 述 文 物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 合 理 有 效 的 保 护 措 施 , 防 止 任 何 人 员 移 动 或 损 坏 上 述 物 品 , 并 立 即 报 告 有 关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 同 时 通 知 监 理 人 。发 包 人 、 监 理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按 有 关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釆 取 妥 善 的 保

31、护 措 施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发 现 文 物 后 不 及 时 报 告 或 隐 瞒 不 报 , 致 使 文 物 丢 失 或 损 坏 的 , 应 赔 偿 损 失 ,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10 交 通 运 输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施 工 需 要 , 负 责 取 得 出 入 施 工 现 场 所 需 的 批 准 手 续 和 全 部 权 利 , 以 及 取 得 因 施 工 所 需 修 建 道 路 、

32、桥 梁 以 及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的 权 利 , 并 承 担 相 关 手 续 费 用第 68 页 共 177 页粽子老师造价课堂学实战造价,找粽子老师!课程咨询 QQ.微信:1819595913和 建 设 费 用 。 承 包 人 应 协 助 发 包 人 办 理 修 建 场 内 外 道 路 、 桥 梁 以 及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的 手 续 。承 包 人 应 在 订 立 合 同 前 查 勘 施 工 现 场 , 并 根 据 工 程 规 模 及 技 术 参 数 合 理 预 见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的 进 出 施 工 现 场 的 方 式 、 手 段 、 路 径 等 。 因 承 包 人 未

33、 合 理 预 见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10.2 场 外 交 通发 包 人 应 提 供 场 外 交 通 设 施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具 体 条 件 ,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有 关 交 通 法 规 , 严 格 按 照 道 路 和 桥 梁 的 限 制 荷 载 行 驶 , 执 行 有 关 道 路 限 速 、 限 行 、 禁 止 超 载 的 规 定 , 并 配 合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场 外 交 通 设 施 无 法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 由 发 包 人 负 责 完 善 并 承

34、担 相 关 费 用 。1.10.3 场 内 交 通发 包 人 应 提 供 场 内 交 通 设 施 的 技 术 参 数 和 具 体 条 件 , 并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上 述 道 路 或 交 通 设 施 损 坏 的 ,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复 并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除 发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外 ,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建 、 维 修 、 养

35、护 和 管 理 施 工 所 需 的 其 他 场 内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可 以 为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使 用 承 包 人 修 建 的 场 内 临 时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1.10.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由 承 包 人 负 责 运 输 的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 应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向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发 包 人 给 予 协 助 。 运 输 超 大

36、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但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除 外 。1.10.5 道 路 和 桥 梁 的 损 坏 责 任因 承 包 人 运 输 造 成 施 工 场 地 内 外 公 共 道 路 和 桥 梁 损 坏 的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修 复 损 坏 的 全 部 费 用 和 可 能 引 起 的 赔 偿 。1.10.6 水 路 和 航 空 运 输本 款 前 述 各 项 的 内 容 适 用 于 水 路 运 输 和 航 空 运 输 , 其 中 “道 路 ”一 词

37、的 涵 义 包 括 河 道 、 航 线 、船 闸 、 机 场 、 码 头 、 堤 防 以 及 水 路 或 航 空 运 输 中 其 他 相 似 结 构 物 ; “车 辆 一 词 的 涵 义 包 括 船 舶和 飞 机 等 。1.11 知 识 产 权1.11.1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第 69 页 共 177 页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 及 反 映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属 于 发 包 人 , 承

38、包 人 可 以 为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而 复 制 、 使 用 此 类 文 件 , 但 不 能 用 于 与 合 同 无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了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而 复 制 、 使 用 上 述 文 件 或 将 之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1.11.2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的 文 件 , 除 署 名 权 以 外 的 著 作 权 属 于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可 因 实 施 工 程 的 运 行 、 调 试 、 维 修 、

39、改 造 等 目 的 而 复 制 、 使 用 此 类 文 件 , 但 不 能 用 于 与 合 同 无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了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而 复 制 、 使 用 上 述 文 件 或 将 之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1.11.3 合 同 当 事 人 保 证 在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不 侵 犯 对 方 及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 承 包 人 在 使 用 材 料 、施 工 设 备 、 工 程 设 备 或 采 用 施 工 工 艺 时 , 因 侵 犯 他 人 的 专 利 权 或 其 他 知

40、 识 产 权 所 引 起 的 责 任 , 由 承包 人 承 担 ; 因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 施 工 设 备 、 工 程 设 备 或 施 工 工 艺 导 致 侵 权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责 任 。1.11.4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和 签 订 时 已 确 定 采 用 的 专 利 、 专 有 技 术 、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巳 包 含 在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1. 12 保 密除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41、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 文 件 以 及 声 明 需 要 保 密 的 资 料 信 息 等 商 业 秘 密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除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 发 包 人 不 得 将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技 术 秘 密 及 声 明 需 要 保 密 的 资 料 信 息 等 商 业 秘 密 泄 露 给 第 三 方 。1. 13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应 被 认 为 是 准 确 的 和 完 整 的 。 出 现 下

42、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发 包 人 应 予 以 修 正 , 并 相 应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1) 工 程 量 清 单 存 在 缺 项 、 漏 项 的 ;(2) 工 程 量 清 单 偏 差 超 出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的 ;(3) 未 按 照 国 家 现 行 计 量 规 范 强 制 性 规 定 计 量 的 。2. 发 包 人2.1 许 可 或 批 准发 包 人 应 遵 守 法 律 , 并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由 其 办 理 的 许 可 、 批 准 或 备 案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建 设

43、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 施 工 所 需 临 时 用 水 、 临 时 用 电 、 中 断 道 路 交 通 、 临 时 占 用 土 地 等 许 可 和 批 准 。 发 包 人 应 协 助 承 包 人 办 理 法 律 规 定 的 有 关 施 工 证 件 和 批 件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办 理 完 毕 前 述 许 可 、 批 准 或 备 案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第 70 页 共 177 页粽子老师造价课堂学实战造价,找粽子老师!课程咨询 QQ.微信:1819595913延 误 的 工

44、 期 , 并 支 付 承 包 人 合 理 的 利 润 。2.2 发 包 人 代 表发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明 确 其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的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姓 名 、 职 务 、 联 系 方 式 及 授 权 范 围 等 事 项 。 发 包 人 代 表 在 发 包 人 的 授 权 范 围 内 , 负 责 处 理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与 发 包 人 有 关 的 具 体 事 宜 。 发 包 人 代 表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的 行 为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发 包 人 更 换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 应 提 前 7 天 书 面

45、 通 知 承 包 人 。发 包 人 代 表 不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其 职 责 及 义 务 , 并 导 致 合 同 无 法 继 续 正 常 履 行 的 , 承 包 人 可 以 要 求 发 包 人 撤 换 发 包 人 代 表 。不 属 于 法 定 必 须 监 理 的 工 程 , 监 理 人 的 职 权 可 以 由 发 包 人 代 表 或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其 他 人 员 行 使 。2.3 发 包 人 人 员发 包 人 应 要 求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发 包 人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及 有 关 安 全 、 质 量 、 环 境 保 护 、 文 明 施 工 等 规 定 ,

46、 并 保 障 承 包 人 免 于 承 受 因 发 包 人 人 员 未 遵 守 上 述 要 求 给 承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发 包 人 人 员 包 括 发 包 人 代 表 及 其 他 由 发 包 人 派 驻 施 工 现 场 的 人 员 。2.4 施 工 现 场 、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最 迟 于 开 工 日 期 7 天 前 向 承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47、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 包 括 :(1) 将 施 工 用 水 、 电 力 、 通 讯 线 路 等 施 工 所 必 需 的 条 件 接 至 施 工 现 场 内 ;(2) 保 证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正 常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交 通 条 件 ;(3)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4)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应 提 供 的 其 他 设 施 和 条 件 。2.

48、4.3 提 供 基 础 资 料发 包 人 应 当 在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前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及 工 程 施 工 所 必 需 的 毗 邻 区 域 内 供 水 、 排 水 、 供 电 、 供 气 、 供 热 、 通 信 、 广 播 电 视 等 地 下 管 线 资 料 , 气 象 和 水 文 观 测 资 料 , 地 质 勘 察 资 料 , 相 邻 建 筑 物 、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工 程 等 有 关 基 础 资 料 , 并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确 需 在 开 工 后 方 能 提

49、供 的 基 础 资 料 , 发 包 人 应 尽 其 努 力 及 时 地 在 相 应 工 程 施 工 前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提 供 , 合 理 期 限 应 以 不 影 响 承 包 人 的 正 常 施 工 为 限 。第 71 页 共 177 页2.4.4 逾 期 提 供 的 责 任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施 工 现 场 、 施 工 条 件 、 基 础 资 料 的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要 求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28 天 内 ,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能 够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相 应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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