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弱电工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 议 书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 (分包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建设方” )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 ) ,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承包范围: 。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小写: 该合同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该弱电工程包工、包料、
2、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正常使用、包各种税费、包各种竣工资料的移交等。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暂定于 年 月 日进场,具体开工日期以正式的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 年 月 日竣工,具体以开工日期顺延 天。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为: 天,具体天数以建设方、甲方的书面要求为准。四、工期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甲乙双方约定为: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验收标准,达到合格。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弱电工程招标文件;3、乙方的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付款及结算方式之外的与该部分弱电工程相关的总包合同文件条款;5、本合同专用条款
3、;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六、本协议书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 ) ,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 ,以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九、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
4、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和乙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 备案后本合同生效。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电话: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5、、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的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
6、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
7、和专用条款组成。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任何修改或增补。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数据。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
8、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 违约责任:
9、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
10、释,互为说明。解释顺序见专用条款。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
11、有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4、图纸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分包人自行负责,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
12、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
13、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指令和决定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 分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7.3 项目经
14、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
15、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承包人的工作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2)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3)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
16、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5)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分包人的工作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 、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2)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
17、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3)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如发生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则分包人全部承担。(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
18、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8)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1.2 因本合同第 11.1 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 11.1 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并要赔偿因此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12.转包与分包12.1 除 12.2 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