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1 / 72施工合同合同编号: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签订日期: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2 / 72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兹甲方确定乙方承建本工程,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条款,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1 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
2、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3 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劳务市场变化等影响因素,战略协议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1.4 直接分包单位:由甲方直接委托执行本建设项目除本工程外的其它部分的施工单位。1.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
3、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1.8 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1.9 合同文件:指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1.10货币单位:合同中出现的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均以人民币计。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构成2.1.1 本合同专用条款2.1.2 本合同通用条款及附件2.1.3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2.1.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
4、文件2.1.5 招标文件2.1.6 投标文件2.1.7 其他往来文件2.2 解释顺序2.2.1 合同文件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由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上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3 / 72列。2.2.2 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任何不列在上的其它文件皆不成为合同的一部份,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的含意,除非双方同意签认作为本合同的补充。第三条 甲方代表及工作职责3.1 甲方代表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其中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及增加工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结算款的审定等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
5、授权。甲方代表对本项目工程进行质量、安全、技术、进度、施工实施等全面管理。有权对乙方技术水平、施工能力达不到合同要求或不配合管理的乙方人员拒绝参加施工作业,并可予以清离施工现场;有权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加以制止;有权实行依章扣款,并审批甲方施工员/施工主管对乙方的扣款单。负责审查及确认增减工程、变更工程等签证单,未经现场项目负责人审查签证均属无效。3.2 甲方要求总监在行使某些职权前应征得甲方批准的,总监应征得甲方批准。未注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3.3 甲方代表可授权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给自己的职权
6、,并可在必要时撤回。甲方代表授权人,在甲方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进行确认。3.4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发出及监督执行,乙方项目经理或乙方项目经理指定收文人在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 3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3.5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甲方总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
7、的决定。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违约条款处理。3.6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3.7 如需更换甲方代表和总监,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3.8 开工前就施工条件和环境向乙方作必要交底。3.9 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套(含 套竣工图纸),其他有关资料一套;乙方应妥善保管,如遇特殊情况需另向甲方索要,乙方需支付全部费用。3.10 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乙方所需的补
8、充施工图纸及资料。3.11 必要时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分包商等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乙方。3.12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4 / 72工结算等。3.13 甲方有权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期进行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施。( 1) 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 甲方有权独立或联合监理单位,定
9、期对本项目各施工承包商(含乙方及乙方直接发包之单位)、其它甲指乙分包、直接分包工程供应商进行综合评估,并有权公开评估结果,以及向乙方管理层或主管单位通报。评估结果不需要乙方签字或其它形式的认可,基于评估结果的表扬或奖励措施由甲方独立决定。第四条 乙方代表及工作职责4.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及附件进行施工组织,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或未经甲方许可实质上已经变更人员安排(见专用条款) 、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甲方总代表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每次需支付
10、违约金 1 万元;乙方代表易人,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和全面的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以及履行前任签署的所有文件。4.2 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乙方授权项目经理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甲方,项目经理不在现场期间,由其指定授权人代行项目经理职责,与项目经理签字具有同等效力。4.3 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4 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次。工作时间,以上人员离开工地现场或无法取得联系 4 小时以上,且授权
11、没有得到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 元/ 人次。4.4 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 24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 10000元;同时,乙方应 3 天内报送拟调任人员给甲方项目部,得到甲方项目部批准后,拟调任人员需在 2天内到任。4.4.1 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等;不能积极配合或妨碍甲方和监理正常工作(包括销售配合工作)者;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与本工
12、程施工无关的人员。4.5 乙方须完全遵守当地建设、劳动或其他部门对于劳务用工的各项规定,规范用工手续,及时发放劳务用工工资。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4.6 因为乙方原因造成的劳资纠纷,其后果为:工期延误、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媒体曝光、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工人向政府或甲方申诉(或其它过激、不当行为)、对甲方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等情况,乙方必须立即无条件的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以及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以上(含)。如甲方认为乙方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事端、或不能立即消除负面影响,甲方有权直接介入,所有相关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5 / 72费用由乙方承担,另
13、增加 50%违约金,以上费用均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并无需得到乙方同意。第五条 乙方工作职责以下乙方工作,除注明费用另计外,其相关费用均被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乙方提出的相关索赔均不会获得考虑。以下条款中,乙方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将视为违约,违约金额为每项每次伍至拾万元。5.1 基本责任5.1.1 乙方须按合同文件的规定,遵循甲方所有合理的指令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本工程。乙方项目部必须保存一份完整的合同副本并组织学习,以保证相关人员能了解并全面执行合同条款。5.1.2 由本工程开始到移交甲方之日为止,乙方须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保护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放在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
14、、机械、物料或任何其它物件。5.1.3 除上条款的规定外,乙方亦须负全责保护其在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未完成工作,直至该工作完成为止。此外乙方亦须负责其在履行保修责任而执行工作的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5.1.4 乙方若发现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须给予指令。5.1.5 退场前应完成现场及生活区的清理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派人清理,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三倍向乙方收取。乙方应在 5 天内完成清理工作,以及人员、材料、设备、工具及乙方所有其它物品的撤离工作。5.1.6 若合同文件说明本工程的部分物料由甲方供应,则:(1)乙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甲供物料的接收
15、和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收或拒绝参与验收。(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供货计划以便甲方安排物料按时供应。该计划必须考虑合理的订货、生产和运输周期。若因乙方提交计划延迟或不当导致出现总工期延误、窝工、质量下降等情况,其责任由乙方承担。(3)甲方供应的物料应送到工地现场,乙方负责卸货。若乙方要求送到工地外的中转场地,则由中转场地运到工地的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4)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供应的物料 4 小时内开箱验收完毕,并当场签收。乙方可采用开箱验收的方法,破损及不符合要求的等量替换,乙方不得因部分物料破损或不合格而整批拒收。若物料运至工地现场超过 4 小时后,乙方以任何理由不参加验收,甲方有权指定合
16、适地点安排卸货,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视为乙方已接收,此后产生的物料损失和灭失责任由乙方承担。5.2 执行甲方指令5.2.1 乙方必须在保证甲方整体工程进度计划原则下,每月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申报下月乙方的工程进度计划。如乙方申报的进度计划当月未能按时完成,甲方可视乙方的进度情况调整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5.2.2 立刻执行甲方获本合同授权而发出的指令。若乙方未有在合理时间之内执行甲方已发出的指令,而在收到甲方催促执行的书面通知后 3 天之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另聘他人执行该指令所要求的工作,并把所有有关的费用作为债项向乙方追讨,或从本合同应付或将会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并另合同名称 合
17、同编号:合同编号 6 / 72加扣 20%的管理费。5.2.3 若乙方觉得甲方的指令是不获本合同授权的,可在执行前要求甲方解释相关条款,甲方须立刻答复。如经协商仍有异议,可按相关条款进行诉讼。若乙方没有异议或没有要求诉讼而跟着执行该指令,则该指令便视为有效的。5.2.4 乙方须维持有效组织,以使甲方及其授权人所发出的一切指令能及时传送至工地、甲指乙分包人及指定供货人(如甲指乙供)执行。5.2.5 乙方须把甲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发给其项目管理人员或其公司之指令写在专门日记中,并即日取得甲方或获其授权的代表在有关记录签名。5.2.6 若乙方行为与合同文件规定或甲方指令不符,甲方或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停止
18、一切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5.2.7 乙方必须遵守和执行甲方的指令,只要该指令是与乙方有关的,乙方必须全面配合。5.2.8 本工程乃为整体项目发展中的一环,在各方面均须与其他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乙方须清楚明了此项,并保证会在甲方的指令下全面与有关单位配合和协调。5.3 审批本合同说明要甲方(包括其工程顾问)或监理单位审批、认可的事项或工作,乙方须提前给甲方(包括其工程顾问)或监理单位批准和认可。甲方(包括其工程顾问)或监理单位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乙方按本合同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5.4 法定责任5.4.1 乙方须遵从有关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工资的现行或新
19、增的法律和条例,并承受任何改变责任或增加责任的酝酿中的法律或其它情况。5.4.2 若本工程因遵从法律和条例而需要变更,乙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甲方,并详加解释。5.4.3 乙方未得甲方的同意不能将本合同(本工程)整体或部分转让他人。5.4.4 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5.4.5 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5.4.6 遵守其它本合同未列明,但法律、规范、标准注明属乙方承担之责任。5.4.7 乙方须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在当地承包工作的资格,并在开工前获得一切政府方面与施工
20、有关之批准。5.4.8 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竣工备案及相关之业务等合法手续,承担公关职责,支付有关费用(规定由乙方支付的部分)。5.4.9 乙方须在接到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委托单后 15 天内,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说明其采取的施工方法、程序、分段和次序以及每个阶段估计需要的时间,一式两份报甲方及监理审批。5.4.10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及年审证等证件并需保证现场施工劳动力能满足本工程进度要求。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7 / 725.4.11 乙方须在工程开始前核实所有尺寸。乙方须负责承担自己不准确定位或事先未有核实尺寸或标高所引起的错误
21、而引致的费用。在任何情况下要优先使用图纸上标明的尺寸而不是用比例尺去量度。在展开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物料前,乙方须核实图纸上及现场的所有尺寸,及审核图与图和甲方明确的施工规范之间是否不符,若发现有任何偏差,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给予指令。甲方不负责乙方未充分审核而引致的虚耗物料、工作或阻延。5.4.12 乙方的用料及施工质量在符合合同文件的规定的同时,亦不能低于国家有关施工及验收的最低标准,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5.4.13 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5.4.14 若在施工期间
22、有特殊情况出现,甲方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乙方须在4 日内按甲方要求修改其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并立即执行。5.4.15 施工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包括修改)的提交及甲方的认可皆不会解除乙方在合同中的任务和责任。合同说明的完工日必须严格遵从。5.4.16 在整个合同期间,若甲方有需要,乙方须每天向甲方提交报告,详细记录工地上每个工种(包括甲指乙分包工程)雇用工人及使用机械的数目、运到工地的物料数量、工作成果及整天的天气。报告要经甲方审阅及签字。5.4.17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的施工。5.4.18 按合同约定内容,
23、乙方为甲方的直接分包工程提供配合。5.4.19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 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5.4.20 乙方须配合监理及甲方的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和委派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的参观者进入工地,否则处以 1000 元以上/批次违约金。5.4.21 除甲方书面准许外,乙方不得允许工人在工地施工区留宿,门卫除外。否则处以 500 元/ 人次违约金。5.4.22 对于设备材料(含甲供、指定供货合同材
24、料等),乙方须作适当的贮存,以确保其得到适当的保管,防止损毁(包括被水淹、受潮、火烧)和遗失。 5.4.23 乙方须自费补充因操作不小心、贮存不当 、或工艺低劣(不管是在最初安装时或是在后来拆卸再安装时发生的)而损坏的任何设备材料。5.4.24 乙方须采取妥善的成品保护措施,避免成品遭受破坏或磨损,并在分段工程完成时复验和确保保护措施仍然妥当。5.4.25 乙方负责为其属下的全部职员、职工和工人购买政府规定的各种保险,其费用已经在报价中考虑。5.4.26 乙方属下的任何职员、职工和工人因未购买保险而产生的纠纷、或赔偿、或向投诉、或申诉、或起诉,其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凡直接、
25、间接涉及到甲方,或直接、间接造成甲方形象损失的,甲方有权索赔相当于当事人索赔要求 2 倍的违约金。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8 / 72第六条 工地现场管理6.1 乙方在危险环境下施工之前,应制订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6.2 考虑到工地可能出现停水停电,乙方必须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水泵等设施。施工期间如遇停水、停电,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工期亦不会因此而延长。6.3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污水、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且乙方应严格遵守市政府规定的施工作息时间作业原则;如果业主或周边居
26、民每合法投诉有效一次,造成的罚款等全部责任由乙方负责,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 5000 元违约金。6.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完善文明施工措施,并事先预防由于乙方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尤其避免对周边房屋和构筑物产生不良影响。因乙方不积极或未采取措施而导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由乙方承担有关费用及责任。6.5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直接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6 乙方须把一整套的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和没有单价的工程量清单连同工程开工后签发的一切指示、附加图纸、资料表和细节存放在工地,以便甲方及其工程顾问可随时查阅参考。6.7 乙方须把图纸固定在硬纸板上或其它适
27、宜的方式整齐及有条理地存放起来。6.8 方应统筹对工地现场进行组织管理并加强对工人教育,任何情况下工地严禁乙方工人之间、班组之间打架群欧、聚赌等;若在本工程内(包括生活区)乙方出现以上事件,不论任何理由,由乙方支付10 50 万元 /次违约金。6.9 本工程施工管理,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详见附件四:安全文明施工操作细则)。甲方将定期邀请建设局有关部门到场,按工程所在地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甲方即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6.10乙方应配合其他工种的工作,不得妨碍及破坏
28、自身承包范围外的其他工程、工作。因乙方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成品、半成品、设备、设施等损坏及人员伤害,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视情节严重,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6.11乙方应对本工程(半)成品进行管理和保护,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乙方的服务承诺7.1 乙方确保劳务工资得到及时发放,并采取甲方认为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无劳资纠纷事件发生。7.2 乙方履行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翻印、外传所有有关工程的资料包括文件、图纸、样板、规范等,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甲方提供的样板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含破损)及甲方提供的样板无偿退还甲方。第八条 图纸
29、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9 / 728.1在开工前10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贰套。如乙方需加晒图纸,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壹套完整图纸,供甲方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在工程检查时使用。8.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乙方保留一套图纸,其余图纸应全部退还给甲方。第九条 设计联络9.1 设计联络设计联络根据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进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进场通知后 3 天内立即开始设计联络工作,随时和甲方、设计单位通过设计联络会进行协商并解决设计问题。9.2 每次联络会议均需由双方签订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将成为合同的正式组成部分,双方必须遵守。在联络
30、会中如对合同条款有重大修改时,须经过双方授权代表签字。设计联络形成的图纸和修改方案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以此为工程实施和结算的依据。第十条 工期管理10.1甲方需提前至少 1 天通知乙方确认进场时间,经确认后乙方须在通知注明的日期按时进场,进场后须马上展开工作。10.2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之工程乙方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本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直至满足要求为止,方可施工。若此等已完成的工程有错误或完成此等工程的其它施工单位不配合,乙方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甲方而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的工程,而任何
31、以后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乙方承担。10.3乙方须在新旧工程交接位/面上,进行一切必须之清理、除污/ 锈,屈曲及拉直钢筋,修复等等准备工作,以便顺利衔接。10.4开工、完工和缓期10.4.1 乙方须于甲方下发进场通知起开始执行本工程,并在本合同所列的完工日或之前完成本工程或在本合同所列的分期完工日或之前完成该期工程(如工程是分期竣工的)。乙方须按照本章所述之工期管理进行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的进场日期前 3 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32、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总工期相应顺延。10.4.2 若本工程的执行与本合同或甲方的指令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一切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一切因此而引致的费用、损失及延误由乙方负责。10.4.3 原定的本工程或合同承建范围内部分工程完工日期或分期完工日期因乙方的延误而变得不可能遵守,甲方可要求乙方优先完成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或加班赶工。乙方须无偿及对剩余工作无延误的遵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10 / 72从
33、指令。10.4.4 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超 30天的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5工期的延长及赔偿10.5.1 若本工程或任何一期工程
34、(如工程是分期竣工的),因为(1)不可抗力(不包括恶劣天气)。(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导致乙方停工或无法开工。(3)甲方代表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甲方或当地权力部门,非因乙方的过失,通知缓期执行、停工或间断施工。(5)对任何已掩盖的工程执行挖开检查或对任何工作或物料执行试验(包括查验后的修补),除非该等查验显示有关工作或物料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等原因(其它原因除外)。不能在原定的完工日或按本条款而延长了的完工日之前完成,则乙方应在首次出现上述情况发生后 7天内,就情况说明和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
35、后 7 天内审查所有情况并就事件性质决定合理的延长时间。甲方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0.5.2 工期的延长并不附带任何额外费用,在延长工期期间所增加的项目也按原定的合同单价计算。10.5.3 若上述第 10.5.1 条款的的原因(其它原因除外)引起工期延长,并使乙方蒙受直接的损失和 /或费用,则甲方应予以合理补偿,合同总价及付款额相应调整。乙方须在导致损失或费用的上述原因发生后 14 天内以书面通知甲方索偿的意向及所根据的条款,并在 30 天内呈交有详细计算及证据的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提交的索偿将不获考虑。甲方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报告后的 30 天内回复。10.5.4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备案,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天,违约金为合同结算总价的 0.5。10.5.5 甲方可从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或以其他的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一条 完工前准备乙方须在离完工日前一段相当时间进行所有完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包括质量 100%检查与整改,配合竣工验收完善各项资料等。(详见专项条款)第十二条 实际完工12.1实际完工指本工程已按合同、设计文件按照国家规范与甲方要求质量标准完成、并在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且已经过甲方组织的模拟验收并将模拟验收中提出的全部问题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