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导师聘任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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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创 业 导 师 聘 任 协 议 书甲 方 :乙 方 :为 充 分 利 用 社 会 创 新 创 业 智 力 资 源 ,提 高 为 创 业 实体 服 务 的 能 力 ,帮 助 创 业 实 体 成 功 创 业 ,甲 方 特 聘 任 乙方 为 其 创 业 孵 化 基 地 创 业 导 师 ,经 双 方 协 商 达 成 如 下 协议 。一 、甲 方 聘 任 乙 方 为 创 业 导 师 。聘 期 1 年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二 、创 业 导 师 职 责 (一)根据基地安排开展授课,帮助创业者增长创业知识,储备创业技能,理清创业思路,避免创业盲目性;(二)帮助创业者形成创业项目构想,

2、并对其未来企业的产品、客户、市场发展前景和商业模式等作出明确的定位和发展规划;(三)就创业者在创业实践中所涉及的知识、政策、法规以及各种常见的问题提供咨询和解答;(四)为创业者提供项目论证服务,指导开展项目市场调研、项目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投资效益预测等;(五)为创业者分析和确定创业资金需求,协助完成创业融资所需的商业计划书,提供融资和引资方面的洽谈和对接服务等;(六)采用回访调查、后期支持和长期顾问等方式,协助创业者应对和解决创业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帮助他们2顺利开办企业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七)为开办和初创经营企业的创业者提供咨询服务。 三 、创 业 导 师 与 创 业 实 体 可

3、通 过 线 上 、线 下 两 种 方式 进 行 互 动 交 流 。线 上 可 通 过 微 信 群 、邮 件 解 答 问 题 ;线 下 参 加 开 放 日 、路 演 、论 坛 、沙 龙 等 活 动 互 动 交 流 。四 、创 业 导 师 辅 导 方 式(一 )创 业 咨 询 :创 业 实 体 的 一 般 性 问 题 ,可 采 取 与导 师 一 对 一 的 交 流 方 式 ,达 到 请 教 、咨 询 的 目 的 ;(二 )专 题 诊 断 :创 业 实 体 较 为 复 杂 的 问 题 ,可 采 取组 织 专 家 组 专 题 研 讨 、诊 断 活 动 ,为 创 业 实 体 出 谋 划 策 ;(三 )一

4、 对 一 辅 导 :创 业 实 体 若 需 要 某 一 创 业 导 师在 一 段 时 间 内 进 行 专 项 辅 导 ,需 双 方 达 成 一 致 后 签 订 一对 一 辅 导 协 议 ,由 创 业 导 师 对 创 业 实 体 进 行 深 度 辅 导 。五 、创 业 导 师 补 贴(一 )创 业 导 师 参 加 基 地 组 织 的 讲 座 、专 项 咨 询 、诊断 活 动 ,基 地 按 照 专 家 咨 询 费 、诊 断 费 的 形 式 给 予 创 业导 师 适 当 补 贴 。(二 )对 于 与 创 业 实 体 签 订 一 对 一 辅 导 协 议 的 创 业导 师 ,导 师 费 用 由 创 业

5、实 体 支 付 ,补 贴 标 准 与 创 业 实 体协 商 确 定 。六 、创 业 导 师 解 聘创 业 导 师 在 聘 任 期 内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将 予 以解 聘 。3(一 )无 正 当 理 由 连 续 3 次 不 接 受 基 地 安 排 的 创 业指 导 工 作 的 ;(二 )以 基 地 创 业 导 师 名 义 在 社 会 上 从 事 创 业 导 师职 责 范 围 之 外 的 活 动 ,严 重 损 害 创 业 导 师 形 象 的 ;(三 )泄 漏 创 业 实 体 商 业 秘 密 的 ;(四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创 业 导 师 职 责 的 。七

6、、聘 期 内 ,甲 乙 双 方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解 除 聘 任 ,应 当 提 前 30 日 通 知 对 方 。8、未 尽 事 宜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9、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经 双 方 签 字后 生 效 。甲 方 : 乙 方 :年 月 日4篇 一 :创 业 导 师 辅 导 协 议 书创 业 导 师 辅 导 协 议 书甲 方 (创 业 导 师 ):乙 方 (被 辅 导 创 业 实 体 ):丙 方 (所 在 科 技 创 业 实 体 孵 化 器 ):甲 、乙 、丙 三 方 本 着 弘 扬 创 新 创 业 精 神 ,营 造 创 业 创 新

7、精 神 ,共 同 帮 助 创 业 成 功 ,服 务 创 新 创 业 事 业 的 原 则 ,经 充 分 协 商 就 火 炬 创 业 导 师 行 动 达 成 如 下 协 议 :1:甲 方 义 务 辅 导 乙 方 ,每 月 与 乙 方 沟 通 交 流 不 少 于 1次 ,每 月 累 计 交 流 时 间 不 少 于 2 小 时 。2:甲 方 主 动 了 解 乙 方 个 人 及 创 业 实 体 发 展 情 况 ,并 针对 其 困 惑 和 问 题 给 予 指 导 ,乙 方 有 义 务 积 极 主 动 配 合 。3:甲 方 有 义 务 与 乙 方 沟 通 进 展 状 况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4:

8、甲 方 有 义 务 对 丙 方 的 创 业 联 络 员 或 咨 询 师 实 行 培 训 。5:甲 方 在 自 愿 原 则 下 对 丙 方 整 体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尤 其 是决 策 层 )进 行 辅 导 培 训 。6:甲 方 对 乙 方 有 成 功 预 期 的 项 目 ,享 有 风 险 投 入 ,并 向创 业 投 资 机 构 推 荐 的 优 先 权 。7:乙 方 有 意 愿 与 甲 方 就 创 业 与 管 理 问 题 进 行 较 长 期 深入 交 流 和 对 话 ,而 非 寻 求 单 纯 的 实 务 帮 助 。58:乙 方 认 同 火 炬 创 业 导 师 计 划 理 念 ,并 乐 于

9、投 入 时 间与 精 力 。9:乙 方 向 甲 方 和 丙 方 提 交 个 人 简 历 及 公 司 介 绍 、个 人创 业 经 历 及 事 业 规 划 、火 炬 创 业 导 师 行 动 目 的 简 述 等 申请 资 料 。10:乙 方 需 积 极 主 动 地 与 甲 方 联 络 交 流 ,同 时 加 强 与 其他 导 师 的 交 流 。 11:乙 方 应 向 甲 方 和 丙 方 提 交 季 度 和年 度 报 告 ,并 有 义 务 对 辅 导 进 展 进 行 总 结 和 提 出 建 议 。12:乙 方 应 对 甲 方 的 指 导 给 予 足 够 的 重 视 ,如 与 甲 方 发生 理 念 上 的

10、 矛 盾 ,需 主 动 积 极 的 与 甲 方 沟 通 ,并 向 丙 方寻 求 帮 助 。13:丙 方 有 义 务 为 甲 方 提 供 日 常 服 务 ,信 息 沟 通 服 务 。14:丙 方 有 义 务 对 甲 方 计 划 的 方 针 、方 式 和 运 行 模 式 提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15:丙 方 有 义 务 跟 踪 甲 方 对 乙 方 的 指导 活 动 ,并 对 实 施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 16:丙 方 有 义 务 向 甲方 提 供 许 可 的 活 动 帮 助 。17:乙 方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采 纳 甲 方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决 策 后果 由 乙 方 承

11、担 :甲 乙 双 方 未 征 得 对 方 同 意 ,不 得 利 用 对方 提 供 的 信 息 (包 括 财 务 信 息 、商 业 秘 密 、其 他 知 识 产权 等 )从 事 具 有 盈 利 性 质 的 活 动 。18:三 方 履 行 本 协 议 ,在 履 行 本 协 议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首 先 由 三 方 协 商 解 决 。甲 方 和 乙 方 存 在 严 重 分 歧 ,经 丙方 协 调 未 果 时 ,任 何 一 方 可 向 导 师 行 动 秘 书 处 提 出 终 止协 议 的 请 求 。18:本 协 议 书 有 效 期 限 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619:本 协

12、议 一 式 三 份 ,自 三 方 均 签 章 时 生 效 ,甲 、乙 、丙方 各 执 一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 乙 方 : 丙 方签 字 : 签 字 : 签 字 :签 字 时 间 :年 月 签 字 时 间 :年 月 签 字 时 间 :年 月 日 日 日篇 二 :兼 职 导 师 聘 任 协 议 书延 边 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律 硕 士专 业 学 位 兼 职 导 师 聘 任 协 议 书甲 方 (聘 任 方 ):延 边 大 学 法 学 院院 长 :乙 方 (受 聘 方 ):工 作 单 位 :出 生 年 月 日 : 联 系 电 话 :鉴 于 乙 方 深 厚 的 法 学

13、 理 论 功 底 和 丰 富 的 司 法 实 践 经 验及 高 尚 的 职 业 道 德 情 操 ,甲 方 特 聘 任 乙 方 为 甲 方 的 法 律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兼 职 导 师 。并 共 同 订 立 如 下 协 议 :一 、甲 方 聘 任 乙 方 为 甲 方 法 律 硕 士 专 业 学 位 兼 职 导 师 。聘 期 年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二 、聘 期 内 ,甲 方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为 乙 方 提 供 相 应 的 办公 场 所 ,及 从 事 实 践 教 学 所 需 的 各 类 基 本 教 学 文 件 。三 、乙 方 应 遵 守 国 家 相 应 法 律

14、 法 规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章 制 度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尽 力 做 好 教 书 育 人 工 作 。四 、甲 乙 双 方 经 常 性 地 进 行 沟 通 ,对 学 生 出 现 的 不 良 倾向 ,乙 方 应 及 时 开 展 工 作 并 向 甲 方 反 馈 。7五 、乙 方 为 甲 方 主 要 从 事 如 下 工 作 :1、负 责 学 生 的 论 文 或 者 调 研 报 告 的 指 导 ;2、负 责 学 生 的 实 习 、见 习 ;3、负 责 学 生 的 司 法 实 践 能 力 的 考 核 ;4、与 校 内 导 师 共 同 对 学 生 进 行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努

15、力 将学 生 培 养 成 为 政 治 坚 定 ,司 法 实 践 经 验 丰 富 的 合 格 的 法律 人 才 。六 、聘 期 内 ,甲 乙 双 方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解 除 聘 任 ,应 当提 前 30 日 通 知 对 方 。七 、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研 究 生 院 备案 一 份 。八 、未 尽 事 宜 ,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可 以 另 行 商 定 。九 、本 协 议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后 生 效 。甲 方 : 乙 方 :年 月 日篇 三 :创 客 联 盟 导 师 聘 任 制 度创 客 联 盟 导 师 聘 任 制 度创 客

16、联 盟 、受 聘 导 师 双 方 本 着 弘 扬 创 新 创 业 精 神 ,营 造创 业 创 新 精 神 ,共 同 帮 助 创 业 成 功 ,服 务 创 新 创 业 事 业的 原 则 ,经 充 分 协 商 就 创 客 联 盟 创 业 导 师 行 动 达 成 如 下协 议 :受 聘 导 师 对 创 盟 的 职 责 :1、 出 席 创 客 联 盟 举 办 的 相 关 活 动 、论 坛 、会 议2、 定 期 与 创 客 联 盟 成 员 互 动 交 流83、 主 动 了 解 创 盟 发 展 情 况 ,并 针 对 发 展 中 遇 到 困 惑 和问 题 给 予 指 导 ,创 盟 有 务 积 极 主 动 配

17、 合 。4、 有 义 务 与 创 盟 沟 通 进 展 状 况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5、 在 自 愿 原 则 下 对 创 盟 整 体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尤 其 是 决策 层 )进 行 辅 导 培 训 。6、 认 同 创 盟 创 业 导 师 计 划 理 念 ,并 乐 于 投 入 时 间 与 精力 。7、 有 义 务 对 创 盟 的 创 业 团 队 实 行 培 训 。受 聘 导 师 享 有 的 回 报 :a:对 创 盟 有 成 功 预 期 的 项 目 ,享 有 风 险 投 入 ,并 向 创 业投 资 机 构 推 荐 的 优 先 权 。 b:对 每 次 出 席 创 盟 相 关 活

18、动给 予 出 场 费c:在 不 损 害 双 方 的 利 益 下 ,导 师 可 合 理 利 用 、调 配 创 盟相 关 资 源 d:享 有 创 盟 其 他 福 利 以 及 荣 誉创 业 导 师 对 于 创 盟 成 员 的 服 务 :1)优 化 创 业 团 队 创 业 思 路 、激 发 创 新 、整 合 资 源 ,推 动创 业 启 动 ,加 速 融 资 到 位 ;2)评 审 项 目 进 展 ,研 讨 存 在 的 问 题 ,共 同 制 定 对 策 ,掌握 创 业 实 体 发 展 动 态 ,及 时 帮 助 创 业 者 纠 正 偏 差 ;3)对 创 业 者 思 想 、理 念 、经 营 模 式 等 方 面

19、 的 困 惑 做 深 入分 析 和 指 导 ;5)试 用 、评 价 、引 荐 被 辅 导 创 业 实 体 的 产 品 与 服 务 ,推荐 公 关 资 源 ;6)为 创 业 创 业 实 体 不 定 期 举 行 培 训 或 专 题 讲 座 。9导 师 与 创 业 者 互 动 方 式 :一 、 线 上1、 微 信 群 与 创 客 、创 业 这 互 动2、 邮 件 解 答 。创 业 者 把 需 要 解 答 的 问 题 通 过 邮 件 发 到创 盟 邮 箱 ,然 后 由 我 们 转 发 给 导 师 进 行 解 答 !二 、 线 下1、 开 放 日 ,导 师 与 创 业 者 现 场 交 流2、 路 演 、

20、论 坛 、沙 龙 等 活 动 上 互 动 交 流创 业 导 师 暂 行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充 分 借 鉴 利 用 社 会 创 新 智 力 资 源 ,提 高 创客 、创 业 服 务 能 力 ,促 进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深 圳 创 客 联 盟实 施 创 业 导 师 计 划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创 业 导 师 从 成 功 创 业 实 体 家 、行 业 管 理 专 家 、投 资 金 融 等 专 业 机 构 人 员 、科 技 技 术 专 家 等 领 域 聘 任 ,为 深 圳 创 客 联 盟 孵 化 器 的 创 业 实 体 、创 业 者 提 供

21、 导 向 性 、专 业 性 、实 践 性 的 辅 导 服 务 。第 三 条 创 业 导 师 接 受 深 圳 创 客 联 盟 的 领 导 ,在 国 家 法律 和 法 规 规 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工 作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深 圳 创 客 联 盟 聘 请 的 所 有 创 业 导师 。第 二 章 创 业 导 师 的 来 源第 五 条 创 业 导 师 的 来 源 :(一 )成 功 的 创 业 创 业 实 体 家 ;(二 )行 业 、大 学 、研 究 院 所 的 技 术 、管 理 专 家 ;10(三 )投 资 、金 融 、法 律 、咨 询 等 专 家 ;(四 )其 他

22、科 技 领 域 丰 富 经 验 的 实 践 工 作 者 。第 三 章 创 业 导 师 的 聘 任第 六 条 聘 任 原 则 :(一 )致 力 于 帮 助 创 业 实 体 提 高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愿 意 为区 域 进 步 和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公 益 性 服 务 ;(二 )志 愿 贡 献 时 间 、精 力 、智 慧 和 经 验 ,志 愿 提 携 和 帮助 创 业 者 ,追 求 创 业 创 业 实 体 成 功 运 作 所 获 得 的 精 神 回报 和 成 就 感 ;(三 )熟 悉 创 业 实 体 管 理 和 市 场 运 作 ,对 科 技 、经 济 、市场 发 展 有 准 确 的 预

23、 判 ;或 经 历 创 业 过 程 并 已 经 获 得 成 功 ,具 有 对 创 业 创 业 实 体 进 行 实 际 辅 导 的 能 力 与 经 验 ,能 对科 技 型 中 小 创 业 实 体 、创 业 者 提 供 导 向 性 、专 业 性 、实践 性 辅 导 服 务 。(四 )有 资 金 资 源 ,对 适 合 进 行 投 资 的 项 目 和 创 业 实 体 ,愿 意 率 先 投 入 ,并 积 极 向 创 业 投 资 机 构 推 荐 。第 七 条 聘 任 程 序 :(一 )深 圳 创 客 联 盟 建 立 创 业 导 师 工 作 小 组 ,为 推 进 创业 导 师 工 作 提 供 保 障 。(二 )拟 聘 创 业 导 师 由 深 圳 创 客 联 盟 提 名 或 本 人 自 荐 或其 他 机 构 推 荐 ,创 业 导 师 工 作 小 组 考 察 后 ,经 深 圳 创 客联 盟 批 准 后 聘 任 组 成 创 业 辅 导 导 师 团 。工 作 中 创 业 实 体有 权 选 择 辅 导 导 师 ,辅 导 导 师 有 权 选 择 目 标 创 业 实 体 。双 方 同 意 后 ,开 始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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