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编号:备案合同编号: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湖南省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 监制2商品买卖合同说明1、本 合 同 文 本 为 示 范 文 本 ,也 可 以 作 为 签 约 使 用 文 本 。签 约 之 前 , 买 受 人 应 当 仔 细 阅 读 本 合 同 内 容 ,对 合 同 条 款 及 专 业 用 词 理 解 不 一 致 的,可 向 当 地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管 部 门 咨 询。2、 本 合 同 所 称 商 品 房 是 指 由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开 发 建 设 并 出 售 的 房 屋。3、 为 体 现 合 同 双 方 的 自 愿 原 则 , 本 合 同 文 本 中 相 关
2、条 款 后 都 有 空 白 行 , 供 双 方 自 行 约 定 或 补 充 协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对 文 本 条 款 的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增 补 或 删 减 。合 同 签 订 后 生 效 , 未 被 修 改 的 文 本 印 刷 文 字 视 为 双 方 同 意 内 容 。4、 本 合 同 中 涉 及 到 的 选 择、 填 写 内 容 以 手 写 项 为 优 先。5、 对 合 同 文 本 【】 中 选 择 内 容 、 空 格 部 位 填 写 及 其 他 需 要 删 除 或 添 加 的 内 容 , 双 方 应 当 协 商 确 定 。 【】 中 选 择 内 容 ,应画 线
3、确 定 ,以 示 删 除 。6、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出 卖 人 应 当 向 买 受 人 出 示 应 当 由 出 卖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证 书 、证 明 文 件。7. 在 本 合 同 条 款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建 部 和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 卖 人:娄 底 市 东 桦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注 册 地 址:娄底市娄星区贤童街科源大厦四楼 营业执照注册号:431300000024814 企业资质证书号:湘建房(娄)字第 283 号 法 定 代 表人:颜伟平 联
4、系 电 话:0738-8681666 邮 政 编 号:417000 委 托 代 理人:无 地 址:无 联 系 电 话:无 邮 政 编 码:无 委 托 代理机构:无 注 册 地 址:无 营业执照注册号:无 法 定 代 表人:无 联 系 电 话:无 邮 政 编 码:无 买 受 人:无 【本人】姓 名: 国 籍: 身 份 证属地: 【身 份 证】: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 籍: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
5、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4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 卖 人 以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位 娄 底 市 湘 中 大 道 与 娄 星 南 路 交 叉 口 东 南 角土 地 宗 地 号 为 : 1-5-32-1 的 地 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号 为 娄 国用 ( 2010) 第 01577 号 。该 地 块 土 地 面 积 为 6965.28 平 方 米 , 规 划 用 途 为 住 宅 、 商 业 ,土 地 使 用 年 限 住 宅 70 年 , 商 业 40 年 : 出 卖 人 经 批 准 , 在 上 述 地 块 建 设商 品 房 , 项 目 名 称 为 壹 号
6、 公 馆 ,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号 为1211075#,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号 为 43250020130524010224。 其他情况说明:无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预许字( )第 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下表所列房屋:幢号 房号 层次 用途 结构 地上层 地下层 建筑面积(平方米) 套内面积(平方米) 分摊面积(平方米)该商品房阳台
7、是【封闭式、非封闭式】以上所列该商品房面积为【合同约定、产权登记】面积。(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合同第三条所列房屋的计价方式与价款如下:幢号 房号 计价方式 单价 单位 总价元/ 平方米5该商品房房款合计(大写) 元整,(小写 元),币种为人民币。该商品房房款包括房屋、土地建设开发成本以及水、电、气、有线电视、多媒体等费用。(按娄价服201046 号文件执行)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
8、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双方自行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内(含)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
9、还买受人;超出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双方约定乙方按下述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6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
10、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经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娄底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2、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3、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
11、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7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
12、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2)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13、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交接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签署房屋交接单,并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8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
14、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或七)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 2、 3、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办理房地
15、产证书的期限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申请方式,双方同意按第 项处理:1、由双方共同申请办理。 2、买受人全权委托出卖人申请办理,并向出卖人提供相关证明。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选择共同申请的未及时申请,选择委托办理的,未及时向出卖人提供相关证明和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需要由买受人提交的资料)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好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第 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
16、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9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为商品房,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5.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
17、、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九条 关于物业管理和专项维修资金缴交的约定该商品房移交后,买房人承诺遵守小区(楼宇)开发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楼宇)业主委员会未选定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卖人选聘 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买受人应当遵守该物业服务公司制定的该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关的物业服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在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
18、前,物业服务费按照甲方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执行。出卖人应当在销售商品房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该临时公约不得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买受人应当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10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之前,自行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由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代为管理。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代缴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娄底市专项维修资金缴款相关事项见附件四。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七)。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买卖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有违反,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由出卖人向娄底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