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F-2014-0171 合 同 编 号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 预 售 )示 范 文 本出 卖 人 :买 受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二 一 四 年 四 月制 定目 录说 明专 业 术 语 解 释第 一 章 合 同 当 事 人第 二 章 商 品 房 基 本 状 况第 三 章 商 品 房 价 款第 四 章 商 品 房 交 付 条 件 与 交 付 手 续第 五 章 面 积 差 异 处 理 方 式第 六 章 规 划 设 计 变 更第 七 章 商 品 房 质 量 及 保 修 责 任第 八 章 合 同 备 案 与
2、房 屋 登 记第 九 章 前 期 物 业 管 理第 十 章 其 他 事 项- 3 -说 明1. 本 合 同 文 本 为 示 范 文 本 ,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共 同 制 定 。 各 地 可 在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调 整 合 同 相 应 内 容 。2.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 出 卖 人 应 当 向 买 受 人 出 示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及其 他 有 关 证 书 和 证 明 文 件 。3. 出 卖 人 应
3、 当 就 合 同 重 大 事 项 对 买 受 人 尽 到 提 示 义 务 。 买 受 人 应 当 审慎 签 订 合 同 ,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 要 仔 细 阅 读 合 同 条 款 , 特 别 是 审 阅 其 中 具有 选 择 性 、 补 充 性 、 修 改 性 的 内 容 , 注 意 防 范 潜 在 的 市 场 风 险 和 交 易 风险 。4. 本合同文本 【 】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 添 加 的 内 容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当 协 商 确 定 。【 】 中 选 择 内 容 , 以 划 方式 选 定 ; 对 于 实 际 情 况 未 发 生 或 双 方
4、 当 事 人 不 作 约 定 时 , 应 当 在 空 格 部 位打 , 以 示 删 除 。5. 出 卖 人 与 买 受 人 可 以 针 对 本 合 同 文 本 中 没 有 约 定 或 者 约 定 不 明 确 的内 容 , 根 据 所 售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在 相 关 条 款 后 的 空 白 行 中 进 行 补 充 约 定 ,也 可 以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6. 双 方 当 事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本 合 同 原 件 的 份 数 , 并 在 签 订 合同 时 认 真 核 对 , 以 确 保 各 份 合 同 内 容 一 致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5、 , 出 卖 人 和 买 受人 都 应 当 至 少 持 有 一 份 合 同 原 件 。- 5 -专 业 术 语 解 释1. 商 品 房 预 售 : 是 指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将 正 在 建 设 中 的 取 得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商 品 房 预 先 出 售 给 买 受 人 , 并 由 买 受 人 支 付 定 金 或 房 价 款 的 行 为 。2. 法 定 代 理 人 : 是 指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直 接 取 得 代 理 权 的 人 。3.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 是 指 成 套 房 屋 的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 由 套 内 使 用 面 积 、 套 内
6、墙 体 面积 、 套 内 阳 台 建 筑 面 积 三 部 分 组 成 。4. 房 屋 的 建 筑 面 积 : 是 指 房 屋 外 墙 ( 柱 ) 勒 脚 以 上 各 层 的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 包括 阳 台 、 挑 廊 、 地 下 室 、 室 外 楼 梯 等 , 且 具 备 有 上 盖 , 结 构 牢 固 , 层 高 2.20M 以 上 ( 含2.20M) 的 永 久 性 建 筑 。5. 不 可 抗 力 :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6.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 是 指 在 保 证 民 用 建 筑 使 用 功 能
7、和 室 内 热 环 境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 降低 其 使 用 过 程 中 能 源 消 耗 的 活 动 。 民 用 建 筑 是 指 居 住 建 筑 、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和 商业 、 服 务 业 、 教 育 、 卫 生 等 其 他 公 共 建 筑 。7. 房 屋 登 记 : 是 指 房 屋 登 记 机 构 依 法 将 房 屋 权 利 和 其 他 应 当 记 载 的 事 项 在 房 屋 登记 簿 上 予 以 记 载 的 行 为 。8. 所 有 权 转 移 登 记 : 是 指 商 品 房 所 有 权 从 出 卖 人 转 移 至 买 受 人 所 办 理 的 登 记 类 型 。9.
8、 房 屋 登 记 机 构 : 是 指 直 辖 市 、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 房 地 产 )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设 置 的 负 责 房 屋 登 记 工 作 的 机 构 。10. 分 割 拆 零 销 售 : 是 指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将 成 套 的 商 品 住 宅 分 割 为 数 部 分 分 别 出 售给 买 受 人 的 销 售 方 式 。11. 返 本 销 售 : 是 指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以 定 期 向 买 受 人 返 还 购 房 款 的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房的 行 为 。12. 售 后 包 租 : 是 指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以 在
9、 一 定 期 限 内 承 租 或 者 代 为 出 租 买 受 人 所 购该 企 业 商 品 房 的 方 式 销 售 商 品 房 的 行 为 。- 6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预 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 实 信 用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签 订 本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第 一 章 合 同 当 事 人出
10、卖 人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委 托 代 理 人 : 联 系 电 话 :委 托 销 售 经 纪 机 构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经 纪 机 构 备 案 证 明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联 系 电 话 :买 受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 负 责 人 】 :【 国 籍 】 【 户 籍 所 在 地 】 :证 件 类 型 : 【 居 民 身 份 证 】 【 护 照 】 【 营 业 执 照 】 【 】 , 证 号 :出 生 日
11、 期 : 年 月 日 , 性 别 :通 讯 地 址 :- 7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委 托 代 理 人 】 【 法 定 代 理 人 】 :【 国 籍 】 【 户 籍 所 在 地 】 :证 件 类 型 : 【 居 民 身 份 证 】 【 护 照 】 【 营 业 执 照 】 【 】 , 证 号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 性 别 :通 讯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买 受 人 为 多 人 时 , 可 相 应 增 加 )第 二 章 商 品 房 基 本 状 况第 一 条 项 目 建 设 依 据1. 出 卖 人 以 【 出 让 】 【 划 拨 】
12、 【 】 方 式 取 得 坐 落 于 地 块的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 该 地 块 【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号 】 【 】 为 ,土 地 使 用 权 面 积 为 平 方 米 。 买 受 人 购 买 的 商 品 房 ( 以 下 简 称 该 商 品房 ) 所 占 用 的 土 地 用 途 为 , 土 地 使 用 权 终 止 日 期 为 年 月 日 。2. 出 卖 人 经 批 准 , 在 上 述 地 块 上 建 设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核 准 名 称 为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号 为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号 为 。第 二 条 预 售 依 据该 商
13、 品 房 已 由 批 准 预 售 ,预 售 许 可 证 号 为 。第 三 条 商 品 房 基 本 情 况1. 该 商 品 房 的 规 划 用 途 为 【 住宅 】 【 办公 】 【 商业 】 【 】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 为 层 , 其 中 地 上 层 , 地 下 层 。3.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 幢 】 【 座 】 【 】单 元 层 号 。 房 屋 竣 工 后 , 如 房 号 发 生 改 变 , 不 影 响 该 商品 房 的 特 定 位 置 。 该 商 品 房 的 平 面 图 见 附 件 一 。4. 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
14、 方 米 , 其 中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平 方 米 , 分 摊 共 有 建 筑面 积 平 方 米 。 该 商 品 房 共 用 部 位 见 附 件 二 。该 商 品 房 层 高 为 米 , 有 个 阳 台 , 其 中 个 阳 台 为 封闭 式 , 个 阳 台 为 非 封 闭 式 。 阳 台 是 否 封 闭 以 规 划 设 计 文 件 为 准 。第 四 条 抵 押 情 况- 8 -与 该 商 品 房 有 关 的 抵 押 情 况 为 【 抵押 】 【 未抵押 】 。抵 押 类 型 : , 抵 押 人 : ,抵 押 权 人 : , 抵 押 登 记 机 构 : ,抵 押 登 记 日 期 : , 债
15、 务 履 行 期 限 : 。抵 押 类 型 : , 抵 押 人 : ,抵 押 权 人 : , 抵 押 登 记 机 构 : ,抵 押 登 记 日 期 : , 债 务 履 行 期 限 : 。抵 押 权 人 同 意 该 商 品 房 转 让 的 证 明 及 关 于 抵 押 的 相 关 约 定 见 附 件 三 。第 五 条 房 屋 权 利 状 况 承 诺1. 出 卖 人 对 该 商 品 房 享 有 合 法 权 利 ;2. 该 商 品 房 没 有 出 售 给 除 本 合 同 买 受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3. 该 商 品 房 没 有 司 法 查 封 或 其 他 限 制 转 让 的 情 况 ;4.
16、;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 人 应 当 自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起 15 日 内 退 还 买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贷 款 部分 ) , 并 自 买 受 人 付 款 之 日 起 , 按 照 % ( 不 低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同 期 贷 款 基准 利 率 ) 计 算 给 付 利 息 。 给 买 受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出 卖 人 支 付 【 已 付 房 价 款 一 倍 】 【 买受 人 全
17、 部 损 失 】 的 赔 偿 金 。第 三 章 商 品 房 价 款第 六 条 计 价 方 式 与 价 款出 卖 人 与 买 受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计 算 该 商 品 房 价 款 :1. 按 照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 该 商 品 房 单 价 为 每 平 方 米 ( 币 种 ) 元 ,总 价 款 为 ( 币 种 ) 元 ( 大 写 元整) 。2. 按 照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 该 商 品 房 单 价 为 每 平 方 米 ( 币 种 ) 元 ,总 价 款 为 ( 币 种 ) 元 ( 大 写 元整) 。3.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币 种 ) 元 ( 大
18、写 元整) 。4. 按 照 计 算 , 该 商 品 房 总 价 款 为 ( 币 种 ) 元( 大 写 元整) 。第 七 条 付 款 方 式 及 期 限- 9 -(一)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 买 受 人 已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定 金 ( 币 种 )元 ( 大 写) , 该 定 金 于 【 本 合 同 签 订 】 【 交 付 首 付 款 】 【 】时 【 抵 作 】 【 】 商 品 房 价 款 。(二) 买 受 人 采 取 下 列 第 种 方 式 付 款 :1. 一 次 性 付 款 。 买 受 人 应 当 在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该 商 品 房 全 部 价 款 。2. 分期付款。买
19、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 前 分 期 支 付 该 商 品房 全 部 价 款 , 首 期 房 价 款 ( 币 种 ) 元 ( 大 写 :元 整 ), 应 当 于 年 月 日 前 支 付 。3. 贷 款 方 式 付 款 : 【 公 积 金 贷 款 】 【 商 业 贷 款 】 【 】 。 买 受 人 应 当 于年 月 日 前 支 付 首 期 房 价 款 ( 币 种 ) 元 ( 大 写元 整 ) , 占 全 部 房 价 款的 。余 款 ( 币 种 ) 元 ( 大 写元 整 ) 向 ( 贷款 机 构 ) 申 请 贷 款 支 付 。4. 其 他 方 式 :。(三) 出 售 该 商 品 房 的 全 部 房 价
20、 款 应 当 存 入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账 户 , 用 于 本 工 程 建 设 。该 商 品 房 的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机 构 为 , 预 售 资 金 监 管账 户 名 称 为 , 账 号 为 。该 商 品 房 价 款 的 计 价 方 式 、 总 价 款 、 付 款 方 式 及 期 限 的 具 体 约 定 见 附 件 四 。第 八 条 逾 期 付 款 责 任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买 受 人 未 按 照 约 定 时 间 付 款 的 , 双 方 同 意 按 照 下 列 第 种 方 式处 理 :1. 按 照 逾 期 时 间 , 分 别 处 理 ( ( 1) 和 ( 2) 不 作 累
21、 加 )。( 1) 逾 期 在 日 之 内 , 买 受 人 按 日 计 算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 的违 约 金 。( 2) 逾 期 超 过 日 ( 该 期 限 应 当 与 本 条 第 ( 1) 项 中 的 期 限 相 同 ) 后 , 出 卖 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 退 还 买 受 人 已 付 全 部 房 款 ( 含 已 付 贷 款 部 分 )。出 卖 人 不 解 除 合 同 的 , 买 受 人 按 日 计 算 向 出 卖 人 支 付 逾 期 应 付 款 万 分 之 ( 该-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