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区工业园污水厂特许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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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招 标 人:郴州市北湖区工业集中园鑫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中 标 人: (乙方)二一五年 月 日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文本说明本协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湖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6 号)。本协议主要用于采用 PPP 形式建设郴州市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项目。本协议作为郴州市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文

2、件。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术语定义第条 术语定义第三章 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第 2 条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第 3 条 声明和条件第四章 项目建设第 4 条 土地使用第 5 条 设计第 6 条 建设第 7 条 验收、完工、试运行及商业运营第五章 PPP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 8 条 运营与维护第 9 条 暂停服务第 10 条 水质和污泥处理标准第 11 条 水质超标的处理第 12 条 水量的计量第 13 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第 14 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第 15 条

3、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第 16 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第 17 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第 18 条 保险第八章 违约赔偿第 19 条 违约金第 20 条 违约赔偿第 21 条 临时接管第 22 条 一般补偿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第 23 条 终止第 24 条 变更和转让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第 25 条 解释规则第 26 条 争议的解决第十一章 其它第 27 条 其他条款1第一章 总 则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由甲、乙双方签署郴州市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4、协议各方分别为:郴州市北湖区鑫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下称“甲方”),地址: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工业集中园,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与(下称“乙方”),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国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签署。特别说明:(1 )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乙方确认并承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2 )甲方获得北湖区人民政府授权签署本协议。 鉴于:(1)北湖区人民政府决定以 PPP 特许经营方式实施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项目;(2)北湖区政府决定以 PPP 模式引进私营企业参

5、与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等。(3)北湖区人民政府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对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合同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并由中标人独立承担实施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 PPP 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等。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第二章术语定义2第条 术语定义1.1 术语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指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特许经营项目,一期设计处理能力

6、为每日10000 立方米、近期设计处理能力达到每日 3 万立方米,地址为北湖区工业集中园万寿桥村境内。具体到本协议是指甲方授权乙方以 PPP 的方式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项目,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偿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或和部门单位无偿完好地移交项目设施,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获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用。“中标人”“乙方” 本协议的“中标人”“乙方”即“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本特许经营协议的所有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

7、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法律变更”指:1.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2.北湖区人民政府以上的任何立法、行政机关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b.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基本水量” 指本协议第 13.3 条款所述之基本水量。“谨慎运行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

8、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详见施工3图纸。“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开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本协议生效且甲方将污水厂用地移交给乙方 30 天内。“商业试运营日” 指本协议第 7.2.4 条款所确定之日期。“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本协议第 7.3.3.2 条款所确定之日期。“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

9、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生效日期” 本协议 20.5 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适用法律” 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 2.2 条规定的含义。“维护保函” 指按照本协议第 8.5 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违约”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不

10、可抗力” 指具有第 15.1 条款所规定的含义。“补偿事件” 指乙方依据第 22.1 按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4“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运营年”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正式开始商业日起算至次年与该正式商业运营日相同日历日的前一日结束,以后每个运营公历年度依此类推。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满的最后一日结束。“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

11、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其它 /1.2 其它在本协议中:(a) “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b)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c) 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日均应计入;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d)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

12、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e) 所指的协议是指有关的协议和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f)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g) 招标人认为协议草案有必要调整的以最新的书面调整意见为准;(h) 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第三章 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第 2 条 项目概况及特许经营权2.1 项目概况本项目采用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特许经营方式,中标人(即乙方)在合同谈判成功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北湖区注册合法公司,并在本协议正式签署三个工作日内

13、付给北湖区工业集中园鑫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期建设工程费用 3200 万元(含立项,能源评估,环境评估,可研及批复,土地报批,征拆补安,方案设计,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初步设5计审查,概预算审查,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国土权证办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报建报监,检测试验,施工,水,电设施及一期建设包括厂房,设备,绿化等前期费用).乙方成立独资公司,负责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无偿将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部门或机构,中标人依据本协议依合约合理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一期工程概算总投资约 3200 万元,项目用地 66 亩,

14、征拆补安及前期费用由甲方出资完成,乙方负责出资对项目后期进行建设及设备采购以及扩容的投资及建设.甲方必须协助中标方取得北湖区财政局出具的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服务费支付承诺函。本协议项下 PPP 的范围为:设计规模为一期日处理污水 10000 立方米、近期日处理能力达到 3 万立方米的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特许经营期满后的无偿移交;建设地点为:北湖区工业集中园,石盖塘万寿桥村境内。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厂的投资范围和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仅适用北湖区工业集中园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2.2 特许经营权除依据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外,中标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

15、终持续有效,中标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本项目污水处理厂资产的所有权。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在运营期间承担本项目的全部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将全部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书面批准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建设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2.3 特许经营期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延长或终止,一期设计规模为日处理 10000 万吨的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不含项目建设期和 3 个月试运行期);近期规模日处理 3 万吨的扩容部分特

16、许经营年限重新予以计算。(运行计算方式和上同)第 3 条 声明和条件3.1 甲方的声明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3.1.1 甲方已获北湖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3.1.2 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所有批准;3.1.3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63.2 乙方声明3.2.1 乙方为在中国 正式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其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

17、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3.2.2 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3.2.3 乙方保证在取得本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北湖区成立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 元),并保证项目公司的所有资金来源是合法的。3.2.4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

18、、准确和完整的;乙方保证在以下声明中所述的内容和承诺均真实有效,并对乙方声明中失实和未能实现其承诺的部分内容承担赔偿责任。3.2.5 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技术和设备等,从而确保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如乙方未能投入完成本项目建设的足够资金,从而导致影响工程建设的,则乙方应保证对项目追加投资。3.2.6 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协议履行义务造成严重的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3.2.7 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乙方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3.3 不限制法定权利本协议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3.4 履约保证金3.4.1 乙方承诺于本协议签订后的 3 日内向甲方交纳 200 万元人民币(不计息)作为履行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的义务。3.4.2 甲方将根据项目建设的进度分期无息返还乙方,具体返还时间为:本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 30 日内,甲方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3.5 融资3.5.1 融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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