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 融 资 工 具 承 销 协 议 文 本( 2013 版 )版 权 所 有 :中 国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商 协 会 20132声 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协议)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业务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承销协议的纸质、 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协议各方可根据承销协议的有关约定并经协商一致,对承销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但不得修改承销协议第二十一条),签署相应补充协议。协议各方应及时将承
2、销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修改)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目 录第一条 定义 .2第二条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 .5第三条 对承销方的委任 .5第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 .6第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 .8第六条 募集资金划付 .9第七条 费用及支付 .10第八条 信息披露 .14第九条 付息和本金兑付 .14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的后续管理 .15第十一条 声明、保证和承诺 .15第十二条 先决条件 .16第十三条 重大不利事件 .18第十四条 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 .21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23第十六条 保密 .24第十七条 转让 .25第十八条 不放弃权利 .25第十九条 通知方式及其
3、生效 .26第二十条 协议的签署和生效 .28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 .29第二十二条 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292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30第二十四条 附则 .3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以下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甲方/发行方:乙方/主承销方:丙方/主承销方:【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一一一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31.1
4、 债务融资工具:指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2 发行方:指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联合发行人。1.3 主承销商:指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资质,并已在本协议中被发行人委任的承销机构。1.4 主承销方:指与发行方签署本协议并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承销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和联席主承销商(若有)/副主承销商(若有)。1.5 簿记管理人:指根据本协议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主承销商。1.6 承销团:指主承销方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与其他承销商组成的债务
5、融资工具承销团队。1.7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方为与其他承销商共同承销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签署的用于明确各方在承销活动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责任和工作安排等内容的书面协议。1.8 交易商协会: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9 注册金额:指本协议项下的,经交易商协会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该金额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确定。1.10 注册有效期:指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核定的债务4融资工具注册金额有效期。1.11 发行方案:指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而制定,对簿记建档各项操作做
6、出具体安排,并作为发行文件组成部分向市场公开披露的说明文件。1.12 发行公告: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发行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而制作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公告。1.13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为本协议项下某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而制作,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说明文件。1.14 簿记建档:指发行人和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利率/价格区间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 出申购定单,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认购债务融 资工具利率/ 价格及数量意愿,按 约定的定价和配
7、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利率/ 价格并进行配售的行为。1.15 余额包销:指主承销方在募集说明书载明的缴款日,按发行利率/价格将本方包销额 度比例内未售出的债务融资工具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1.16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51.17 公告日:指刊登发行方案、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之日。1.18 发行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发行日。1.19 缴款日:指募集说明书确定的缴款日。1.20 中国法律/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
8、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一一一 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2.1 本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2.1.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2013版)(简称“承销协议 ”);2.1.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补充协议(2013 版)(简称“补充协议” ,若有);2.2 上述文件构成协议各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简称“本协议”)。2.3 补充协议(若有)与承销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6一一一 对承销方的委任3.1 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主承销商。发行方委任丙方(若有)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主承销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按照本
9、协议的约定协助发行方进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 备案、销售及后 续管理等工作。3.2 发行方委任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簿记管理人,并(若为多家簿记管理人)委托/ 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乙方同意接受发行方委任,负责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的簿记建档工作,并(若为多家簿记管理人)同意由 / 方牵头负责簿记建档工作。3.3 簿记建档的配售结果及最终发行利率由主承销方根据发行方案的约定确定。一一一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4.1 发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美元/其他请填写人民币17亿元的债务融资工具,并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按照交易商协会相
10、关自律规范文件发行债务融资工具。74.2 发行方有权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自主决定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的债务融资工具金额。4.3 发行方有权在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确定的注册金额限额内与主承销方协商确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数以及每期发行的期限、金额、利率/ 价格区间等发行条款。4.4 本协议生效后,发行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请,以及在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发行注册通知后是否实际发行债务融资工具。4.5 发行方有权要求主承销方及时通报因其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先于发行方知道的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相关的信息。4.6 发行方有义务按本协议规定按时、足额支付承销费及其他费
11、用。4.7 发行方应配合主承销方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进行的尽职调查工作。4.8 发行方应及时向主承销方提交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对本次发行及交易流通相关发行文件及其修改或补充的批准、许可或注册/备案通知、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或暂停使用发行文件的通知、公司经营、财务、法律状况及评级的文件、资料、数据,并保证其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84.9 发行人应与主承销方书面签署利率/价格区间确认函,最终发行利率/价格根据第三条第 3.3 款确定。4.10 发行方应当按照登记托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12、司),以及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债务融资工具托管、流通、兑付和信息披露等事项。4.11 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前(包括交易流通首日)的任何时候,如果发行方了解到任何将使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或承诺存在错误或者变得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应立即通知主承销方,并根据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按主承销方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补救或予以公布。4.12 发行方应在公告日前与相关登记托管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就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转托管、债权管理、代理本息兑付业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收费等事宜进行约定。一一一 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5.1 本协议项下债务融资工具为发行方在交易商协会注册的、由主承销方承销的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其他请填写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