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加强对突发特别重大事故处置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界定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一)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二)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三)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四)死亡人数不及(一)、(二)、(三)所列数字,但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的防范重点是:道路交通、火灾、石油化工、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种设备、急性中毒等事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