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天窗贴膜工程施工合同发 包 人:*承 包 人:*签订地点:*第 1 页 共 29 页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 住 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承包人:* 住 所:*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合作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天窗贴膜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天窗贴膜工程。1.2 工程地点:*。1.3 总承包人:*。1.4 监 理 人:*。第二条 承包
2、范围2.1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供应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并完成本工程施工、质量保修及其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a.完成工程的施工(包工包料) 、检测验收、竣工、保养等,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七:技术标准及施工方案;第 2 页 共 29 页b.对其他施工单位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交叉施工的对接。c.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工作。2.2 承包人负责办理与本工程(详见附件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的审批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3 上述各项不应被视为巨细无遗,承包人有责任查勘现场,务必了解和熟悉承包范围、施工条件。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出方案图或承包范围不清、施工条件不明而要求增加费用或顺延工期的请求将
3、不予考虑。2.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有权对上述工程承包范围进行调整,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承包人同意不因工程范围的调整提出索赔。第三条 工期3.1 工程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日,同时应满足总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要求。实际开竣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竣工通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完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3.2 上述工期指自开工之日起的绝对日历工期,已考虑冬雨季及恶劣气候(如大风、沙尘、冰雹、持续高温等) 、政府政治性会议或其他事件(如高考、运动会、重大节假日)等因素,承包人已
4、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对工期的影响,不得对因此而延误的工期进行索赔。3.3 工期如有变更,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形成的书面确认文件为准;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发包人对承包人进度计划的认可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第四条 质量标准及要求4.1 本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合同文件及现行国家、地方验收规范的要求,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4.2 承包人保证为本工程提供的材料质量满足施工图纸及设计要求,并达到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当前要求不一致时,以较严格的要求为准。第五条 合同价款 5.1 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 (小写:¥*元) ,其中增值税税率: 11 %。本合同执行固定总价。详见附件四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5.2 本合同固定总价为按所有合同文件完成本工程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协调费、人工费、设备款、材料费、成品保护费、图纸深化费(包括但不限于深化设计费及施工费,对投标时拟选设备进行系统深化、管线路由深化、安装节点深化、效果方案等深第 3 页 共 29 页化所需费用)、施工图纸费、运输费、安装费、机械费、损耗费、风险费、停工窝工费、返工费、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技措费(包括但不限于脚手架费、抢工费等) 、现场其他施工单位配合费、二次搬运费、垃圾清运及渣土消纳费、提供样品样板费、试验和检验费、扰民和民扰
6、费、竣工交验费、报审手续费、竣工资料编制费、保修费、不可预见费、场地狭小和交叉作业补偿费、利润、管理费、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必须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固定总价中,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得再就履行本合同向发包人提出增加款项的要求。5.3 在招标图纸范围内,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包含的费用采用一次性包干方式,无论实物工程量有否变化,该费用固定不变;变更洽商不计取措施费。5.4 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率计取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但不限于
7、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等,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5.5 施工现场施工所需水、电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价格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固定总价不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承担的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5.6.1 本合同固定总价已考虑所有风险因素,其不因任何永久或临时性燃料费、电力费、物料费、运费、装卸费、储存费、保险费、工资或津贴、税率、政府政策性收费、汇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如是进口材料)的变动或任何政府调价文件等之变动而调整。5.6.2 承包人应事先充分考虑总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为满足本项目整体施工需要,可能会对承包人的天窗贴膜工
8、程施工而作出的调整,本合同固定总价中已充分考虑因上述因素可能发生的费用,因任何上述因素而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工期顺延将不予考虑。5.6.3 承包人应事先到施工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状况、位置、道路、存放、装卸、加工场地限制及任何其它影响合同价款的情况,本合同固定总价中已充分考虑因上述因素而发生的费用,因任何上述因素而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工期顺延将不予考虑。5.6.4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达到本工程质量要求可能涉及的费用,任何因质量创优所引起的费用或工期顺延申请将不被批准。5.7 工程数量:结算时以合同数量、经发包人确认的图纸设计变更及洽商数量为准。 5.8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确认的方案图、施工图及
9、深化设计图纸施工,除发包人书面认可外,对承包人施工图设计不完善或错误、深化设计不完善或错误、超出图纸范围、超出设计变更范围、二次设计失误或施工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发包人不予计量,合同价款不予调整。5.9 承包人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国家规范及本合同约定对工程物料及完成项目所需第 4 页 共 29 页的检验、试验,所有相关费用及与测试有关的开支均由承包人负担。5.10 设计变更洽商价格确定5.10.1 各种设备及材料价格:按附件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若无相同项目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若无相同或相似项目价格,由发包人根据市场价格认价。5.10.2 综合取费:按附件四已标价工
10、程量清单中取费约定执行。5.10.3 单项、单次、单份在3000(含3000)元以内的设计变更洽商不作合同价款调整;减项变更及增项变更超过人民币 3000 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调整。5.11 如双方因合同价款产生争议,承包人承诺继续严格履行本合同,合同价款暂按发包人意见处理,工程结算时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承包人不得以合同价款发生争议为由停工或放慢施工速度。 第六条 支付方式6.1 预付款:发包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向承包人支付固定合同总价*% 的预付款,即人民币 * (小写: ¥ *元)作为预付款。承包人进场后,预付款一次性在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中抵扣完毕,第一次工
11、程进度款不足以抵扣的,在后续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直至抵扣完毕为止。6.2 承包人进场后每 10 日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工程量,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确认;如承包人已完成当月进度计划并且已完成的工程量全部合格,发包人应按合格工程量的 80拨付工程进度款;如承包人未完成当月进度计划或虽完成当月进度但工程质量存在瑕疵的,则发包人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60拨付工程进度款;如因承包人原因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 70时,发包人保留将未完成工程另行发包第三方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6.3 本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且承包人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附件五合同结算
12、相关资料的规定,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理完毕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至结算总价 100%的发票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 95%,剩余 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6.4 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无质量异议、或依据本合同扣除相应维修费用(如有)后 3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不计利息地向承包人支付剩余质量保证金。6.5 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 ) ,发包人在收到发票,并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后 5 个工作日内付款。若承包人不提供发票,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视为违约。承包
13、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停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承包人有前述情形发生的,则承包人行为构成违约。第 5 页 共 29 页若承包人提供的发票为假发票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重新提供合法发票,且承包人应按照该假发票记载金额的 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补足,且承包人仍应重新提供合法真实的发票。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承包人未能在催告期满后重新提供合法发票的,则承包人应在催告期满次日全额返还与应开具发票金额等额的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款项。逾期返还的,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滞纳金,计算至实际返还日为止,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第七条 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
14、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其他8.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第 6 页 共 29 页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 工期:指
15、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3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本工程且本项目通过发包人、总承包人、监理人、设计人共同验收合格之日。1.4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5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发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7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
16、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除另有约定外,均指日历日,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2)合同条款及附件;(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如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如有) ;(6)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上述合同文件应互
17、为补充和解释,如其中有歧义或互相矛盾之处,上述文件的排列次序作为合同意义解释的优先次序;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涉及技术要求的,应以最高的或最严格的执行;图纸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图纸为准。第 7 页 共 29 页2.3 合同所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方案、图纸等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对此类文件的任何接收、同意等行为均不能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和法律应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2.4 双方应熟悉全部合同文件内容,由于任一方没有理解合同文件的任何部分或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减免其应遵守合同文件责任的理由。3、语言文字和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
18、文。3.2 适用标准、规范、依据:国家、郑州市和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等。3.3 上述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费准备,并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有效版本,以供各方查询。3.4 如规范、图纸及其他文件内容不一致,则应采用较严格及较高的标准,本合同价款被视为已包括执行较严格及较高的标准所需全部费用。4、图纸4.1 本合同相关工程图纸使用范围仅限于本合同目的,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任何时候均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2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方案图等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应进行
19、现场踏勘核实,如发现工程量清单、方案图、数据错误或有矛盾、遗漏的,应在收到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问询,提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否则视为承包人对上述设计资料和文件的内容和形式无任何异议,承包人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其他费用补偿或拒绝承担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对发包人文件的确认,不免除承包人因此应当承担的责任。4.3 若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方案图、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等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存在矛盾或错误的,须立刻书面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澄清;否则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设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相互矛盾、错误而发生的施工错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无
20、权因上述问题停工、向发包人索赔或提出追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等要求。4.4 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按发包人和设计人要求,按照方案图及发包人和设计人要求之设计理念及效果,在方案图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完成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承包人设计的图纸应符合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本项目整体工程质量要求及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及要求,并应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符合工程整体设计理念及效果的要求,并应便于后期维护及清理。承包人应提供深化设计图、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各四套,以备查验。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第 8 页 共 29 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深化设
21、计,上述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4.5 若由于承包人设计失误或遗漏造成材料数量增加、工料浪费、施工费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则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顺延。4.6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供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5、工程监理5.1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现场的唯一合法代表人,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该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应受理与其职责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它通讯联络。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5.2 监理人无权对涉及到索赔事项、工期延
22、长、工程变更及洽商、全面停工或者价格变化、重大施工方案的审批及变化的事项的确认,但发包人书面批准除外;监理人擅自确认前述事项的,前述确认对发包人不产生任何效力,且不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的依据;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5.3 当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各自的任何书面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以发包人代表的为准。除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5.4 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签证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无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 5.5 合同履行中,发生
23、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6 除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6、发包人代表6.1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将委派代表进驻现场。发包人代表受理与其职责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上述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并由发包人代表签署。 6.2 发包人代表姓名:*,职务:*;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施工现场管理的权力。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或监理人有
24、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第 9 页 共 29 页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必须经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无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视为无效。6.3 发包人及发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决定、确认或检验,均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的理由。7、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7.1 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上述指令、通知送达承包人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
25、的指令应予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 7 日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7.2 承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
26、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7.3 本条规定同样适用于由总监理工程师委派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8、项目经理8.1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技术特征及规模组建施工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的主要成员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配置,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详见【附件六】: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表。经发包人认可的承包人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全部岗位人员必须按时到位。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为: *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8.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人和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8.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监理人和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发包人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递交报告。8.4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部主要成员,如需要更换的,则更换的项目经理或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不得低于本合同条款第 8.1 条和附件六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表中约定的人员资格,且应至少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