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 布 式 光 伏 项 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第 6 页,共 16 页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甲方(屋顶业主): 乙方(电站业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MWp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 ,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本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兹执行。第一条 项目主要内容1.1项目名称:_ _有限公司_MW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1.2 项目容量: 建筑名称及位置 房产证编号 有效使用面积 设计装
2、机容量1.3 项目概况:利用甲方以及甲方子公司的建筑物屋顶建设(以建成运营的实际装机容量为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以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实际接入方案以最终被批准的接入方案为准) ,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1.3 项目建设方案: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并负责项目在建设期和效益分享期间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提供本项目所需建筑物屋顶有效使用面积共计_平方米(房屋产权证明另附)。1.4 项目目的: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 _ _度(具体发电量以实际为准),达到降低能耗,改善环境的目的。1.5 补贴资金分配办法: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度
3、电补贴归乙方所有,甲方配合乙方的申请;政策有明确规第 6 页,共 16 页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一方均有配合另一方申请的义务。第二条 项目实施期限2.1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2.2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进行相关施工手续的申报,甲方予以协助。项目施工手续齐全后1个月内乙方或乙方所合作的承包方进场施工。2.3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获得批准的正式并网运行日,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 25 年,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厂房屋顶的使用权。2.4 协议有效期为协议起始日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为止。2.5 若乙方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的投资收益因非乙方因素(如甲方用电量下降或不
4、用电、补贴政策调整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动的,乙方有权要求变更项目的发电模式。第三条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3.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3.2 乙方或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本项目的整体设计,依照光伏发电站建设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3.3 项目完工后,乙方负责调试相关的设备、设施,并完成相关政府部门的验收工作,甲方予以配合。第四条 效益分享方式4.1 本项目的节能量,是指甲方实际使用本项目所发电量。乙方确保本项目发电供电适合甲方生产所需电压等级要求,投运后供电稳定,优先直接供应甲方生产使用,余电反送公共电网。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双
5、向电能计量表按本协议附件1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4.2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项目运营合约期内的电价统一为当月市电电价的9折,往后25年期间均以此折扣为甲方供电,随市电价涨幅与下调;阶梯时段与市电一致。(例如:以甲方缴纳电费发票中电价为准,当月市电峰时电价 1.1002 元/度、平时电价 0.6601 元/度,谷:0.32元/度,则分别按照当月市电电价的9折计算,确定当月缴费电价为:峰0.99018元/度,平:0.59409元/度,谷:0.288元/度;峰值时段8:0012:00,17:0021:00;平值时段12:0017:00,21:0024:00;谷值时段0:008:00)。
6、应缴电费=本月峰时用电量合同峰时缴费电价+本月平时用电量合同平时缴费第 6 页,共 16 页电价+本月谷时用电量合同谷时缴费电价。协议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规定支付给乙方:4.3.1 双方以 1 个月为结算周期,以结算月的15日为电费的结算日。每结算月10日前甲乙双方派员共同测量抄录确认4.2条所述各表计的电量记录,并参照本协议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甲方逾期不予配合确认的,则以乙方抄录的电量为准。双方应分别指定测量人员,测量人员签字字样详见附件3签字确认函。如测量相关人员变动,双方应在一个月内将新的测量人员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4.3.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在结
7、算日前向甲方出具相应增值税电费发票,甲方在收到增值税发票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4.3.3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相应款项的支付。4.4 双方各自委托的负责本项目的人员的签字字样详见附件3签字确认函。在本项目的施工建设期间,上述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甲乙双方均各自予以承认。5.7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联系人 电话通讯地址开户银行甲方银行账号联系人 电话通讯地址开户银行乙方银行账号第 6 页,共 16 页第五条 甲方义务5.1除甲方所消纳乙方光伏电站所发电力外,乙方将剩余所发电力反送至公共电网,光伏电站反
8、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供电公司结算,甲方对该部分电力不享有任何权利。5.2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及运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通讯、排污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行条件等。如乙方需要对房屋屋面实施布线、架设设备等行为的,甲方提供乙方工作人员进出方便,并配合乙方提供走线等。甲方提供乙方安装逆变器、配电设备及监控设备合适的位置及空间。如乙方并网实施方案选择在用户侧并网,甲方为乙方提供并网设备所需安装场所及线路走线区域,所需面积按具体设计方案确定。5.3甲方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提前告知乙方。甲方协助乙方对光伏发电设备进行保护,通报乙方任何电站设
9、备损坏、丢失情况,并协助乙方查清事实和取证。5.4甲方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异议后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备提供便利。5.5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参与乙方对电站资产和附属权利进行转让、抵押、担保、置换、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但仍应诚信遵守本合同条款。 5.6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知悉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查明损失原因和处理索赔事宜。5.7 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向乙方付款。甲方做好厂区内安保、消防、环保等防范措施,避免生产经营对乙方电站造成不
10、利影响。5.8 甲方对用于本项目的房屋及屋面拥有并确保拥有持续、合法的所有权,在交付乙方使用前未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抵押、担保或权利限制,也确保免受任何政府查封、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对房屋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竣工验收文件),以及房屋建筑结构和电气图纸资料。5.9 甲方协助乙方共同保护设置在房屋屋面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如房屋屋面出现自然和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为保障电力安全,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光伏发电设备正常运行。第 6 页,共 16 页第六条 乙方
11、义务6.1 乙方负责办理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备案文件和电网接入批复。6.2 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6.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6.4 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了解设施的基本原理和操作,便于以后日常使用维护。6.5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12、。6.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6.7 项目建成后,乙方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6.8 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6.9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6.10 乙方在项目的施工和电站运营期间,因乙方管理不当、电站故障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修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6.11 乙方所建电站的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电网公司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
13、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6.12 在项目竣工后,乙方应确保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6.13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6.14 项目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工作人员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6.15 电站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计量电表,乙方配电箱安装在甲乙双方商定的位置。乙方应配合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验证。第 6 页,共 16 页6.16 在电站施工期间,电站所占用屋面的维修、维护及发生费用由
14、乙方负担,乙方应确保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安全,因施工所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责任;若因乙方施工、维护及运营等原因造成甲方屋面破坏(如漏水等),乙方应及时修复破损部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七条 项目更改、协议变更7.1 双方都无权利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能源管理协议,若因不可抗力原因一方依法解除该租赁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7.2 乙方在本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期间将其在甲方屋顶建设的太阳能电站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应事先告知甲方,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促使该第三方继受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义务并签订相应的变更合同。7.3 若由于政府相关部门依法需要对
15、甲方房屋征用、拆迁、改造可能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的,甲方应当于接到政府部门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拆迁、改造单位等有关机构索取各自搬迁补偿费在内的各项法定补偿。7.4 若租赁期内出现与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悖之情形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若在一年内不可抗力事由仍未消除的,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7.5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期内,甲方用电下降或者不用电了又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更的,乙方有权变更发电模式;如时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更时,本协议对变更后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甲方应确保新的所有权人承继本协议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甲方应
16、向新的所有权人如实告知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情况、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并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7.6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则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7.7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
17、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第 6 页,共 16 页7.8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电站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第八条 资产所有权8.l 双方以乙方电站并网开关作为产权分界点。双方以产权分界点划分电网和设备维护管理工作范围。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协议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和项目资产产生的电力及相关补贴收益均属于乙方。乙方经甲方同意对房屋屋面的装修、修缮、增设他物等添附归乙方所有。8.2 乙方项目
18、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铺设位置、价格、厂家及质保期等,甲方应在项目竣工时签字、盖章确认。8.3 合作期限内,乙方有权转让乙方所有的项目资产。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人转让项目资产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该受让项目资产的第三人承继。8.4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如果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因一方(包含其员工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行为导致另一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该侵权方应当向受损方赔偿损失。9.2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
19、措施以及赔偿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9.3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款项的,则除应付节能效益款项外,甲方每天应按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 0.1%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若甲方累计超过90 天未支付该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更改节能效益分享模式。9.4合同期限内若甲方发生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抵押、担保、实际控制人变更、破产、搬迁等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或乙方电站存续的情形的,甲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如甲方向乙方提供其他替代屋顶资源、或甲方要求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等。如因政府行为导致甲方相关厂房建筑拆迁的,甲方应提前
20、个月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参与政府谈判并获得政府拆迁的相关补偿,同时乙方在甲方新厂房上可优先投资建设光伏电站。第 6 页,共 16 页9.5 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屋顶等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实际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按乙方解除合同上一年发电收益与未履行合同年限的乘积计算) 。第10条 不可抗力10.1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的定义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
21、纠纷、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征收、强拆、要求、指示或禁运等。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结束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
22、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受影响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持续时间达90个自然日,且在此期间双方协商无果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协议。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11.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11.2 本协议可依照第10.3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11.3 当本协议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a) 一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b)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项目文件、资料有虚假或重大错漏,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c)一方出现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目的无
23、法实现的。第 6 页,共 16 页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12.1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屋顶租赁法律关系不受发电模式的影响。根据政府项目备案政策需要,双方同时签署本合同及屋顶租赁合同。12.2 甲乙双方对发电量计量有任何争议的,可共同委托国家规定的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按检测结果由一方或双方承担。12.3 除另有合同约定外,甲乙双方因实施项目所获得的国家或地方补贴归属于各方,对方无权主张任何权利。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13.1 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13.2 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应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有关争议解决
24、之前,双方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无争议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14.1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有关内容以书面签署的为准。14.2 乙方或其合作方以项目公司名义与甲方签定本协议时,双方无需变更。如果乙方或其合作方未成立项目公司之前与甲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将无条件同意在乙方或其合作方设立的项目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后,乙方变更为项目公司,其乙方全部权利及义务转移为项目公司所享有和履行,即由项目公司与甲方执行本协议所有内容。必要时用补充协议加以说明。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15.1 本协议中,披露秘密的一方将被称为“披露方”同时,收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接收方”。本保密条款适用
25、的对象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15.2 除非为了履行本协议所需,接收方将不使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作的、工艺过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它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并保守秘密。此外,接收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的协议履行期内或是失效后,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以上保密信息。15.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在网络或任何其他媒体披露有关双方合作协议的任何内容或其存在,或利用本合同或双方合作关系做任何广告、宣传,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的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