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托汇鑫9号第三期信托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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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号:SCXT2015(JXT)字第 15 号-1川信汇鑫 9 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二一五年二月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个人委托人尽职调查问卷一您的个人信息:姓名 性别 男 女出生日期 婚否 是 否身份证号码 移动电话联系地址 邮编二受教育程度:硕士及以上 本科 大专 高中及以下 其他三 您是否了解信托产品: 是 否四您能接受的风险程度:

2、 极低 较低 中等 较高 极高 五工作单位类别:政府机构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三资企业 金融单位 私营企业 个体户 其他六资产收入状况:1 家庭年总收入万元。10 万元以下 10 万元-20 万元 20 万元-50 万 元 50 万元-100 万元 100 万以上 2 可用于投资的资产万元。10 万元以下 10 万元-20 万元 20 万元-50 万 元 50 万元-100 万元 100 万以上 3 投资于低风险的资产万元。10 万元以下 10 万元-20 万元 20 万元-50 万 元 50 万元-100 万元 100 万以上 4 投资于高风险的资产万元。10 万元以下 10 万元-20 万

3、元 20 万元-50 万 元 50 万元-100 万元 100 万以上 七您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总额是万元。八您投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是否为您自有: 是 否九.在参于本信托计划之前,您个人曾进行过哪些投资?股票 基金 债券 房产 理财产品 信托产品 其他十您最愿意选择的投资期限:1 年以内 1 年-2 年 2 年-3 年 3 年以上十一对信托法规的了解程度清楚 一般 不了解 十二您是从哪个渠道知道本信托产品的?报纸 公司网 其他网 短信 电话咨询 信函 直接联系 其它十三我们为您准备的以下活动,您更喜欢:高尔夫球,网球等健身活动 聚会等联谊活动 参加信托产品投资讲座 其他十四委托人声明:已阅读并

4、充分了解信托合同、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自愿遵守信托合同的规定,承担风险申明书所揭示的风险。并郑重承诺,本人用于信托产品的资金为自有的合法资金,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十五委托人承诺: 上述回答均为本人真实意思之表示,均由本人亲自填写。本人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并自愿承受参与信托计划的所有后果。委托人签名:填写日期: 年 月 日1川信汇鑫 9 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 川信汇鑫 9 号第三期

5、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和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6、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信托资金无损失。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委托人在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委

7、托人本次认购/申购川信汇鑫 9 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计:大写: 万份(小写: 万份) ,对应信托资金:大2写: 万元(小写: 万元) 。3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确认签字页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即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申明书及有关信托文件,并独立作出签署本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的决定,且自愿加入本信托计划并依法承担相应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确认(委托人亲自摘抄本签字页如下括号内文字处):(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本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壹份。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

8、授权代理人) 受托人: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理人) 4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 月 日于 签署: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限机构填写):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E - mail: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 (小写) 元该信托资金应支付至以下账户(“信托募集账户”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户名:四川信托有限公司银行账号:4310 2010 0100 7881 87受益人的

9、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开户银行: 账户名: 银行账号/卡号: 受托人:名称:四川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沧龙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 2 段 18 号川信红照壁大厦公司网址:http:/ 引言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本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委托人自签署本合同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交付信托资金,于信托计

10、划成立之日/募集成功日起即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本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受托人在本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本合同为准。2 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

11、下含义:2.1 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指“川信汇鑫 9 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2 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川信汇鑫 9 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3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川信汇鑫 9 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2.4 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指川信汇鑫 9 号第三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2.5 信托文件/信托计划文件:指包括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 信托计划说明书 、本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以及中国银

12、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文件。2.6 委托人:指认购信托单位加入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7 受托人/四川信托:指四川信托有限公司。2.8 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委托人。2.9 保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0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编号为【四川信托-兴业保管2012 第 1 号(统) 】的四川信托-兴业银行项目类信托保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包括但不限于附件项目类信托保管协

13、议适用确认书 )。2.11 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2.12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2.13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向其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2.14 认购及申购:认购指投资者在首个推介期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申购指在信托计划后续各开放期内,投资者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2.15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

14、与受托人签署本合同后,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实际划入信托募集账户的资金。2.16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7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的财产(含损失) 。2.17 信托报酬:指受托人为全体委托人提供资金和财产信托管理获取的酬金。2.18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2.19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所交付的 1 元信托

15、资金对应 1 个信托单位,享有 1份信托受益权份额。2.20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的总数。2.21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全体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 、税费后的余额。2.22 延长期:系指出现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导致信托计划期限延长,自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期间。2.23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信托计划成立的当日,即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全部满足时,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2.24 募集成功日:指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条件全部满足时,受托人宣告的信托单位募集成功的日期。其中,首期信托单位的募集成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2.25 期间分配日: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之日。每份信托单位的期间分配日为该期信托单位的募集成功日起每届满 12 个月之日。2.26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到期终止的,为信托期限届满之日;信托提前终止或延后终止的,为信托财产处置变现完毕之日。2.27 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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