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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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接收生活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1目 录第一章 总则 .3第 1 条 合同文件地位 .3第 2 条 术语定义 .3第 3 条 说明 .4第 4 条 生效和期限 .4第二章 商业运营前的准备 .4第 5 条 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 .4第 6 条 垃圾供应的准备 .5第 7 条 电力接入准备 .5第 8 条 商业运营开始日 .5第三章 垃圾供应 .5第 9 条 垃圾数量及计量 .5第 10 条 垃圾质量及检测 .6第 11 条 垃圾供应的管理 .7第四章 垃圾的处理 .10第 12 条 处理数量 .10第 13 条 处理质量 .10第 14 条 计量器具 .12第五章 垃圾处理补贴费

2、用的支付 .13第 15 条 处理补贴费用的计算 .13第 16 条 费用的支付 .13第 17 条 保底垃圾处理量 .14第 18 条 陈腐垃圾处理 .15第 19 条 垃圾处理补贴费的调整 .15第 20 条 税收事项 .16第六章 计划维修和紧急关闭 .16第 21 条 计划维修 .16第 22 条 削减或暂停 .16第 23 条 紧急削减或关闭 .172第 24 条 甲方要求紧急关闭或削减 .17第七章 违约及赔偿 .17第 25 条 一般原则 .17第 26 条 甲方违约及其赔偿 .18第 27 条 乙方违约及其赔偿 .19第 28 条 违约赔偿金的支付 .19第八章 其他条款 .2

3、0第 29 条 保密 .20第 30 条 修改与变更 .20第 31 条 协议签署 .20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合同文件地位1.1 垃圾处理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附件,是该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2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垃圾承运方(、环卫处) , (以下简称乙丙)在垃圾处理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由本合同规定。第 2 条 术语定义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的用词及语句应与特 许经 营 协 议 中 相 关 用 词 及 语 句 具 有 相 同 的 含 义 , 或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地磅站:指

4、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于计量垃圾数量的设施。可处理垃圾:指可进入项目焚烧炉进行处理的垃圾。不可处理垃圾:指不宜进入项目焚烧炉进行处理的垃圾,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各类危险、有害物品等。垃圾池:指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双方用于交接垃圾的场所。炉渣热灼减率: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14)规定的衡量炉渣品质的主要指标,垃圾焚烧发电厂炉渣热灼减率应不大于 5%。垃圾处理补贴费:指丙方按本项目垃圾处理数量为基数乘以处理补贴费的单价并支付给乙方的垃圾处理补贴费用。4结算单:指乙方用于费用结算的清单。第 3 条 说明在本合同中

5、:(1)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所指条款均为本合同的条款;(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任何时候当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此类同意或批准;(3)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时,均有义务诚信履约;(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所指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均为公历日期、星期、月份和年度;(5)若要求付款的日期为非营业日,应解释为顺延在下一个营业日或工作日付款;(6)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包括” 一词应被视为与 “但不限于”几个字连用;(7)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垃圾” 一词在任何时候均应视为 “生活垃圾”。第 4 条 生效和期限本合同在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同时生效,

6、有效期限相同。第二章 商业运营前的准备第 5 条 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1)乙方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已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投入试运行并经验收合格;(2)按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规定,项目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入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5(3)甲方协调财政部门向乙方出具垃圾处理补贴费支付承诺函。第 6 条 垃圾供应的准备在试运行开始日期的三十(30)日前,乙方应向甲方、丙方说明试运行开始的日期和预期的商业运营开始日,以使甲方、丙方能够尽快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第 7 条 电力接入准备7.1 甲方已按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关约定,协调本项目的发电并网。7.2 乙方以及电力公司已按特许经营协议的

7、约定,做好电力上网的一切准备工作。第 8 条 商业运营开始日如果上述第 5 条所述的所有先决条件已得到满足,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开始进行商业运营的书面通知,并在该书面通知中规定本项目的商业运营开始日。第三章 垃圾供应第 9 条 垃圾数量及计量9.1 保底垃圾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自行运送或委托运送不少于保底垃圾量的生活垃圾至本项目所规定的垃圾池,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一期工程运营期间提供的保底垃圾量为月平均不低于 400 吨/日,二期工程根据垃圾量增长情况适时而定。9.2 垃圾计量( 1) 双 方 通 过 地 磅 自 动 计 量 设 备 对 垃 圾 进 行 计 量 并 经 承 运 人 和 乙方

8、6代 表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2)乙方应妥善保管计量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3)甲方有权检查上述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如各方有争议,可提交各方一致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如检测结果证明计量器具超过允许的误差范围,则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相应调整最近 30 天的计量数据;否则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提出检测方承担。第 10 条 垃圾质量及检测10.1 甲方确保所供应的垃圾热值稳定,保证垃圾的正常收集后不人为剔出可燃部分,且尽一切合理努力,只运送可处理垃圾,不运送不可处理垃圾。10.2 在运营期内,丙方和乙方应在卸货之前每月在交付点对垃圾进行不少于 3 次的联合抽样与

9、检验,以确定由丙方供应并由乙方接收的垃圾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垃圾种类和规格。抽样检验结果应由乙方的代表以壹式【叁】份的书面形式记录,并经丙方的代表会签。各方应各存一份记录,且该等记录应至少保存【三】年。但所抽垃圾样本检验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垃圾种类和规格,不能免除丙方应负担的垃圾中含有的不利于乙方运营的垃圾给乙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10.3 除乙方自行放弃外,甲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垃圾的种类和规格,均应符合以下规定。(a)由厨余及一般的住所和办公室清理而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玻7璃、碗盘碎片、灰烬、树叶、破布、清扫物及各种生活垃圾;(b)由工业及商业场所产生的与生活垃圾性质类似的垃圾

10、;(c)来自清扫街道、广场、公园、陵园及其附属场所产生的垃圾;(d)来自清扫市场、集市、公共集会场所产生的垃圾;(e)由学校、军营、收容所、监狱及公共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f)所有弃置街头的生活垃圾。可接收垃圾不限于上述项目,乙方有权将其它废弃物归类于上列中之一项,前提是该其它废弃物为非不利于乙方运营的可接收垃圾。10.4 下列各项为不可接收垃圾:(a)来自地下污水道的液体废弃物、各种污泥或废土、各种建筑砖块淤泥渣土、筛选后的废矿渣、瓦砾,以及碎石和选石剩余的废渣。(b)来自工业或商业场所的大件垃圾或废水。(c)来自医院或诊所的医疗垃圾以及传染性垃圾;人体或动物残肢;来自屠宰场的垃圾,以及因其

11、可燃性、毒性、侵蚀性或爆炸性而无法以处理生活垃圾方法处理的特殊垃圾。(d)环保部门认定的禁止焚烧处理的垃圾以及因其体积、重量或其它特性,无法以垃圾收运车载运或为焚烧厂接收的垃圾,被排除在城市生活垃圾定义之外。第 11 条 垃圾供应的管理11.1 垃圾交付地点8甲方按照乙方书面通知的时间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无偿运输,丙方运输车辆经地磅站计量后,卸放至乙方指定的垃圾卸料大厅进行倾倒。垃圾交付的时间应在乙方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发生,除非出现紧急情况。11.2 对运输车辆管理及调度特许范围内提供的可接收生活垃圾由甲方指定的清运单位负责运送;清运单位应统一清运可接收生活垃圾的车辆,并统一编号,在乙方书面通知

12、计划初步开始接收垃圾前一个月,丙方应将车辆的资料(车型、车牌号、编号等)送乙方备案,以便管理。上述资料如有更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确认。未经乙方备案同意的其他车辆运送的垃圾,乙方有权拒收。乙方按双方协商运送垃圾的时间,对进出的车流量以及卸料次序进行调度。丙方的垃圾运输车辆应服从乙方的调度。11.3 垃圾需求计划及调整双方应定期协商,进行本项目未来垃圾需求量的估算,以使甲方能够尽早制定并执行垃圾供应计划。11.3.1 乙方应在每一运营年度结束日的六十 (60)日前,根据年垃圾处理总量能力(其中一期不低于万吨)的原则,向甲方提供乙方在下一个运营年度相应月份所需垃圾预计数量的年度计划。该年度垃

13、圾需求计划可在以下规定的情形下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在获得甲方的认可后实施。11.3.2 若乙方希望对年度计划进行修改,以增加或减少某月度垃圾需求数量,则应在该月度开始十五 (15)日前书面通知甲方,且其增加或减少幅度不超过该月预计数量的 5%(百分之五)的,甲方应接受其调整计划,减少或增加垃圾的供应数量。 911.3.3 当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削减垃圾供应的,乙方应提前二十四(24)小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接受其调整。11.4 垃圾的拒收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可以拒收甲方运送的垃圾:(1)非乙方过错,垃圾池已达到或超过设计负荷;(2)送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中不可处理垃圾的比例超过

14、10%;(3)因甲方过错或不可抗力,乙方无法接收。11.5 提前通知义务乙方因上述 11.4(1) 、 (3)项因素而拒收垃圾的,应提前四十八(48)小时通知甲方、丙方。11.6 不可处理垃圾的限制11.6.1 若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中不可处理垃圾比例在 10以内,乙方应将该不可处理垃圾视为可处理垃圾予以接收,乙方可在整体接收后将不可处理垃圾移出垃圾池外,由丙方负责将该不可处理垃圾移出并予清理,但移出的不可处理垃圾不应计入丙方已交付的垃圾数量内。 11.6.2 若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中不可处理垃圾比例在 10以上,乙方可在整体接收后将不可处理垃圾移出垃圾池外,由丙方负责将该不可处理垃圾移出并予清理,但移出的不可处理垃圾不应计入甲方已交付垃圾数量内;乙方也可拒绝接收,并应引导承运人将其运离垃圾焚烧发电厂,并立即通知甲方、丙方。11.7 医废或危废的限制11.7.1 如果乙方发现有医疗废弃物或危险废弃物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则应引导承运人将其运至的有害物运离本项目厂区,并迅速通知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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