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合同电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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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同编号:TZ-JL-20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试行)二 O 一二年二月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建设规模: 4、总投资: 5、工 期: 二、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施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调整。保修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调整。三、监理服

2、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由委托人按专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四、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2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知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五、本项目监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六、本协议书一式 6 份,委托人 4 份,监理人 2 份。七、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八、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后 生效。委托人: 监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电

3、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

4、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寸字。监理依据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5、。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通知和联系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 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

6、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旋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5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

7、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季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 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

8、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六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6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十七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合理的技能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十八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

9、。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不参加例会、迟到、旷工。第十九条 签发进场通知和复工通知。第二十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一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三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四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

10、法实施监理。第二十五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六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二十七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发包人和政府组织的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做7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接受发包人委托,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第二十八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

11、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二十九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条 监理人按照委托人要求,完成监理合同以外的附加服务以监理补充协议形式另行协定。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 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

12、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三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 28 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8第三十四条 在监理服务本合同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13、、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支待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向条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

14、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 他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9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监理招标文件;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6、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7、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图纸;

15、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的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违反法律,法律需要解除合同的; 2、擅自转让监理业务的; 3、经整改仍不能完成监理服务的,报承担单位同意无条件解除合同 4、委托人有权无条件更换现场监理,经更换监理人员 2 次以上,还无法满足工程需求,报承担单位同意无条件解除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委托人拒不提供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2、直接干涉监理机构的监理业务,使监理业务不能正常开展; 3、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的有关工程建设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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