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GF-2000-8888 合同编号: YS8888666666房屋代码: 888888 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卖人: 买受人: 山东省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
2、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3聊城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3、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 姓名: 国籍: 中国 居民身份证 : 地址: 邮政编码: 200000 联系电话: :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土地使用权 出让证号 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 2014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 暂定名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
4、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幢 】【座】 【单元】 【层】 号房,房屋代码为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框架剪力墙结构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阳台是 。该商品房 预测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
5、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5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人民币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人民币 ) 亿 仟 ¥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4、 。第五条 总价款及附属物情况1、买受人自愿向出卖人申请地下储藏间一个。该地下储藏间为合同规定的项目 号楼储/ 号地下储藏间面积为: / 平方米 。该地下储藏间 /
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金额为 / 元整。2、该商品房及附属物总价款为 元整,大写 元整。第六条 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下列第 1 种情形: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期限为。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期限为。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_ 3 种方式按期付款:6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当日一次性付清总房款(已包含储藏室)/元整,大写:/。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自签订本合同当日即 2015年月日前向出卖
7、人付清总房款的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剩余购房款¥ 元(大写人民币元整),买受人应在 2015年 月 日前全部付清。如果出卖人的交房通知书确定的交付日早于本款任一付款截止日 ,买受人应将截止交付日尚未支付的各期应付款项一次性全额付清。3、按揭付款:买受人应自签订本合同当日即 2016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付清首付款¥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余款¥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买受人须于2016年 月 日前办理完银行贷款手续,并委托该贷款银行将用于购房的银行借款一次性直接划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
8、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_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 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按原购房单价据实结算,多退少补;(2)_ _ 。2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7受人,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
9、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X100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3根据本合同第八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
10、内(含3)的,根据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X100合同约定面积因设计变
11、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8第九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_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0.5 ( 零点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壹%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
12、万分之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例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十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2. 因有关政策、法规的变动或政府部门
13、有关机构的行为,导致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但出卖人应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因气候原因(以当地气象部门报告为准),使公共配套无法按期交付的,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9第十一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 60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五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 6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6
14、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壹%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 壹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朝向;(2)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
15、视同接受变更,且出卖人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三条 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10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修书。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1、2、3方式处理:1、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买受人应当自办理交房手续的时间届满之日起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千分之零点壹房屋代保管
16、费;3、当自办理交房手续的时间届满之日起视为房屋已经交付,房屋风险及相关费用转移至买受人。第十四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因买受人的民事、刑事纠纷原因,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单方面及时解除合同,买受人承担注销合同产生的相关费用,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 出卖人进行改进达到附件四的标准,出现变更按第十二条处理。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1水、电、路:入住同期达到正常使用标准;2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1. 双方协商解决 ; 2.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