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铺管理协议协议编号 商铺编号甲方:乙方:福乐门国际广场(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 是 投资开发的商业项目。并由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公司)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商铺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 , 协议根据国家和合肥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由管理公司及商户共同遵守。本商户(并代表物业使用人)声明:完全明白并同意严格遵守商铺管理协议内之全部条文,遵守其承租规定,并与管理公司全力合作,共同维护安全、文明、优美、整洁的经营环境。协议本着维护商户共同利益而制定,旨在使各商户能清楚知道有关本项目的综合营运管理服务事项,明确自身的权利及义务,从而与管理公司一道营造一个优美、舒适、安全、文明
2、的经营环境。本协议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项目各单位之商户均须遵守本协议 ,并受其约束和保障,履行各自的义务。商户如有疑问,可向管理公司查询。 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 管理公司及商户之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一条 管理公司依法按本协议承担管理责任,其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1、管理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营运管理,负责本项目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养护;保持本项目公共地方整齐、清洁、美观,并负责本项目安全秩序维护工作。2、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多数商户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拟定管理规定,以便更合理地管理本项目,服务商户。而商户必须遵守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拟定的管理规定。3、为维护商户的合法公共利
3、益,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向商户收取本项目的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有权合理支配和使用。4、管理公司根据物价部门核准(或租赁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商户收取管理费,作为该房屋的承租人,乙方应当自计租日起向商业管理公司缴纳本项目的商业管理费。商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按乙方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 4.4 元人民币。商业管理费支付方式:每一期支付租金的同时支付该期商业管理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缴纳。逾期未交者,每天加收千分之三的违约金,超过一个月未缴费者,管理公司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费用催缴工作并停止对其有关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违约商户负责。a)商户合同签订后,如在交铺 1 个月内仍不进
4、场装修、进货的,公司将收回铺位;商户欠费达一个月以上,且又无法联系到的,公司通过旁证单方收回铺位,不再另行通知。b)对欠缴各项费用的商户,管理公司有权依法向有关当局申请拍卖其在本项目的财产,用于偿还所欠之费用,而补偿后之余额,管理公司将退还给商户,对于拍卖后仍不能偿还所欠费用,管理公司保留继续追缴权利。5、本项目的公共场所、外墙立面、屋顶、所有广告位、管理公司指定的专用设备和设施等的使用权、处置权及收益权,归管理公司所有。如商户使用公共场所,外墙立面、屋顶,广告位等位置,需提前一周报管理公司进行备案申请,待管理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有偿使用。管理公司有权清理或更正广场范围内任何非法加建物、潜建物、
5、障碍物及私自悬挂广告、字牌、天线等装置或物品,并有权向违例者追究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包括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6、管理公司有权委托其他专业公司负责对本项目公共地方的维修、清洁、绿化等服务;管理公司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广场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7、管理公司负责处理商户的投诉,并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8、管理公司代表所有商户向合肥市政府各单位、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进行本项目公共事务洽商和协调管理。9、管理公司所有员工须尽职尽责,热情为商户排忧解难。认真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10、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协议及合肥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制定相应之实施细则,各商户均须共同遵守和履行。11、未
6、尽事宜管理公司可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本项目商户如遇任何单位出售、转让或转租,其受让人亦须履行和遵守本协议各条款。商户之权利及义务如下:1、商户依法享有对所租赁之商铺的使用权。2、享有对本项目公用设施(不包括广场的公共场所、外墙立面、屋顶、所有广告位、管理公司指定的专用设备和设施等)之使用权,但须遵守并执行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3、享有对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及投诉权。4、享有对本项目各项管理制度之建议权。5、商户享有对商铺室内的二次装修权,但须按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装修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管理公司申报装修方案,涉及到需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商户还需报政府批
7、文(如消防、环保等) ,办理相关手续,该手续及相关费用由商户自己负责。6、商户必须按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7、商户在签订本协议同时应签署与本协议相关的附件经营条例。8、商户应负责自身物业的室内装修和设备保养及维修,不得改动室内原设计设施(如消防系统等) 。9、本项目内通道和公共绿化地带及有关公共设备、设施,广场内全体商户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擅自占用。10、商户不得在商铺门外附加陈列柜或其他向外伸展物,即一切货物只能放在各自铺位内。11、为保持建筑风格和商场环境的美观协调,各商户未经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在建筑物外附属地方随意乱搭、乱建和改变外墙涂料及颜色,商户如需安装室外设备或外露之门窗需要油漆
8、,须征得管理公司同意后由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保持商场的美观和协调,费用由商户负责。12、因商户使用不当,致使下水道或其他排水设施堵塞或电力中断等,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均由商户负责承担。13、公共设备、设施的重大维修,商户需按管理公司的规定缴付维修费,以确保维修工程如期进行。14、商户须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着装整洁,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吵架、打架、强买强卖及从事与经营无关的商业与非法活动。15、商户自接管理公司进场装修通知之日起开始向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如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水电费押金、垃圾清运费等) 。16、货物起卸:商户应遵照管理公司所
9、安排之时间、地点及货运路线起卸货物。17、营业时间为:每天 (管理公司可根据经营的实际需要,更改经营时间) ,各单位商户均须严格遵守。管理公司有权在营业时间外第一时间内对商户员工进行清场。18、每天营业时间结束时,商户应确保:a)锁好各自的营业商铺及关闭门窗;b)财务票证及重要文件应保存好,以防意外遗失或失盗;c)关闭水、电及电器空调开关;d)保险锁匙应随身带走,商铺现金库存不应超过 500 元;e)商户应自行购买财产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因未能严格遵守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商户需承担事故的所有责任。19、商户如需超时经营,必须于当日上午前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以便按时提供相关服务,商户应按规定
10、交付超时营业所产生的各项费用。20、商户不得占用本项目公共地方,不得做出任何影响其他商户的行为(如噪音、气味、震动等) ,商铺噪音不得超出 55 分贝,商户不得在商场内使用带锯加工。21、在任何情况下,商户不得违反消防条例及物业管理规定,本项目商铺内不得贮存以下物品:a) 易爆、易燃品或有毒、有害危险品;b) 军火武器、弹药;c) 不得饲养动物和禽鸟;d) 私用电单车或自行车等车辆;e) 政府查禁之物品。 22、商户有权向管理公司提出口头或书面投诉,或提出各项合理改善之建议。23、未经管理公司同意,商户不得修改钻凿本项目任何部分,亦不得更改其物业结构。24、商户不得阻碍管理公司对房屋和设备的正
11、常维修。25、商户应积极配合管理公司抄表员的工作,并应为抄表员在工作上提供方便。26、管理公司所给予商户之任何许可证只能作该特定情况下的许可,而不应视为管理公司放弃有关条例,也不能作为日后可以免作该项申请手续。27、商户须正确使用、爱护公用设施及设备,不得作任何损坏公物之行为。28、商户应对本人及其雇员及访客的行为负责,如果上述人员之行为因侵犯其他商户利益或对广场造成损失,该商户必须向管理公司或遭受损害的其他商户做出赔偿。29、乙方须在租赁商铺交付使用日后和租赁期间为租赁商铺内由乙方自行装潢、自行购置的设备及财物等向保险公司购买并维持有效的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设备损坏险等。若因乙方的过错导致
12、财产损坏、灭失或被偷盗、抢劫的,而乙方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若因甲方或者第三方的过错导致财产损坏、灭失或被偷盗、抢劫的,而乙方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应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甲方出租之商铺受政策调控影响停业或遭到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的毁损,甲方对于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出租之商铺被政府拆除,国家补偿给乙方租赁商铺内承租人的装修及经营补偿费用由乙方享有,同时甲方应归还乙方已预缴房租中未使用的租赁费用。30、本项目为商业经营场所,其经营范围应遵循管理公司之要求各商户不可从事以下经营项
13、目:1、工厂;2、殡仪业;3、走私买卖;4、宠物店;5、熟食档(经营管理公司批准的特别情况例外) ;6、含不道德活动的娱乐场所;7、有关博彩性质之业务;8、假冒伪劣商品;9、法律及市政府规定所取缔之业务。下列各项经营活动可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由管理公司统一安排,并由商户缴纳相关费用:1、如需仓储,需向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租用,并由管理公司划定范围;2、派发宣传单张;3、有关广告业务;4、招牌办理;5、展销、促销等;6、停车。第二章 管理与维修第一条 保修期:在商铺租赁后一年内,商铺内凡属发展商施工质量问题(不包括人为损坏)均由管理公司负责协调维修,一年保修之内容如下:(1)屋面漏水;(2)室内地坪
14、空鼓、开裂、天花漏水;(3)主体外墙、油漆饰面脱落;(4)外墙渗水;(5)室内供水系统管道漏水、主体电源电线漏电;(6)室外上下水道漏水、堵塞、道路凹陷;(7)钢盘、混凝土、砖石砌砼结构及其它承重结构变形,裂缝超过国家规定和设计要求的。第二条 由于商户使用不当所致之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管理公司将尽力为商户所承租的商铺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商户自行装修所涉及结构、管道、防渗水及电路施工,管理公司均不予包修。1、保修期后的商铺日常维修,由管理公司安排维修,费用均由商户承担。毗连部分由商户共同分摊。2、管理公司根据本协议及本项目所需制定的有关各项规则及条文,包括各种费用收取标准、缴交期限等以及本协议及附件
15、,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章 二次装修管理一、二次装修管理条例1、商户在所辖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之前,必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者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申报装修项目、标准,附装修图纸、施工人数、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等内容。2、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由市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承建资格证书方能承接其装修工程,管理公司在不影响楼宇结构及整体外观前提下审核。3、装修图纸及有关文件报管理公司审定后由商户再报消防部门及环保部门审批,并将其复印件留交管理公司存档、备查。4、装修方案获批准后,须办理临时工作出入证、许可证,并缴付相关费用。5、装修保证金,按规定缴纳,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管理公司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按责任照价赔偿,费用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损坏公共设施、垃圾残留等违规现象,装修保证金全额免息退还。6、任何装修商如未获得管理公司发出之有效临时工作出入证、许可证,均不可进入本项目对商铺进行装修施工。二、施工时之损毁若施工而导致他人受伤或造成任何损失或影响其它单位及公共设备、设施,均由该商户负责赔偿。三、施工现场管理1、凡是在本项目从事装修活动,应当服从管理公司按合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