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汽车式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 一、基本规定 第1条 新机或经过大修以及改变了原主要性能的起重机,应经载荷试验和检查验收合格,办妥交接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第2 条 超过预修期而需继续运行时,必须通过技术鉴定,规定允许超期使用期限,采取相应措施,并经机电、技安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第3条 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应经体格检查证明无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视力听力不正常等禁忌性疾病。第4 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达到下列要求:(1) 熟悉起重机的结构、原理和工作性能;(2) 熟悉安全操作及保养规程;(3) 熟悉起重工的工作信号及规则;(4) 具有操作维护起重机的基本技能;(5) 掌握各调整部位的调整方法。第5条 每台起重机应配备专职司机和助手各一名。助手只有在司机的指导下方可操作,起吊重要部件(重量大、精度高)时,必须由司机操作,助手不得单独进行调整工作。第6条 值班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女同志应将发辨塞入帽内。第7条 严禁酒后或精神情绪不正常的人员操作,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