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配网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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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国网杭州供电公司杭州城区电能表推广应用及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方):合同编号(承包方):工程名称:杭州城区电能表推广应用及配套工程甲方(发包方):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乙方(承包方):杭州电力承装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6 年 1 月签订地点:浙江杭州2目 录第 1 条 施工项目概况 .3第 2 条 承包范围 .3第 3 条 承包方式 .3第 4 条 施工项目负责人 .3第 5 条 工期 .4第 6 条 施工项目质量 .4第 7 条 安全文明管理 .5第 8 条 验收 .6第 9 条 双方义务 .7第 10 条 材料和设备 .8第 11 条 分包 .9第 12 条 合同价格

2、.9第 13 条 结算 .10第 14 条 违约责任 .11第 15 条 争议解决 .12第 16 条 合同组成文件 .13第 17 条 合同生效 .13第 18 条 签订日期 .13第 19 条 份数 .13第 20 条 特别约定 .133发包人: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 。承包人:杭州电力承装有限公司。鉴于甲方拟委托乙方承担杭州城区电能表推广应用及配套工程(以下简称“施工项目” ) ,且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1条 施工项目概况1.1 施工项目名称:杭州城区电能表推广应用及配套工程 1.2 施工项目地

3、点:浙江杭州地区1.3 施工项目内容:杭州城区电能表推广应用及配套工程 第2条 承包范围2016 年完成 120103 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建设与改造,含低压用户115000 户(新增 115000 户) ,专变用户 5103 户(新增 750 户、存量改造 4353户) ,包括采集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及相关配套工程等;完成 235000 只智能电能表建设、改造与轮换,含单相电能表 203000 只(新增 202800 只、存量改造 200 只) ,三相电能表 32000 只(新增 30000 只、存量改造 2000 只) ,包括智能电能表购置、安装、调试及相关配套工程等;完成 5800 只计量

4、箱改造,包括计量箱购置、安装及相关配套工程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 15 只计量箱进行消缺。第3条 承包方式3.1 本施工项目实行 包工包料,主要设备甲供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完成施工工作。3.2 以下材料为甲供:智能电能表、用电信息采集终端、低压计量箱、用电信息采集箱(详见附件 3) 。第4条 施工项目负责人 4.1 甲方就本施工项目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是: 金晨 ;乙方委派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是:张云 。4.2 甲方委托 孙力 作为施工项目的技术监督工程师/技术监督人。44.3 技术监督工程师/技术监督人对本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其主要职责如下:(1)检查施工所采用的标准、规程符

5、合性;(2)参与审查施工方案和施工协调工作;(3)参与评定和验收施工质量;(4)对试验调试结果进行确认;(5)随时向甲方报告施工、试验质量问题;(6)向甲方提交工作技术监督报告;(7)甲方授予的其他职责。4.4 乙方应对技术监督工程师/技术监督人的监督工作给予全面合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在本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不因技术监督工程师/技术监督人对乙方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施工项目、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督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第5条 工期5.1 本施工项目工期为从开工日起 300 天。甲方将在开工日期 5 天前(含本数)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5.2 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

6、完成施工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若施工项目未在约定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减轻或者免除其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项目及修补缺陷的义务。第6条 施工项目质量6.1 施工项目质量目标:执行国家电网公司 直接接入式电能计量装置装拆及验收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Q/GDW/ZY000172012) , 经互感器接入式低压电能计量装置装拆及验收标准化作业指导书 (Q/GDW/ZY 000162012) ;国网营销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电能表装接防串户和用户申校服务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电力公司 Q/GDW-11-295-2011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工艺标准 ,Q/GDW-11-

7、151-2009装表接电工作标准 ;浙电营字201335 号电力营销一线员工作业一本通 “装表接电”部分要求,浙电营字2012105 号关于进一步电能表申校及换装服务行为的通知 ,国网(营销/4)380-2014国家电网公司电能表质量管控办法等规章制度。56.2 乙方应严格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标准(具体标准名称详见施工项目技术规范 (附件 1) )和经甲方审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乙方对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须经甲方采认可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6.3 乙方应建立健全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组织。6.4 乙方应在正式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措施计划并在合同生效后 10 天内

8、(含本数)提交甲方。施工组织措施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正式进行施工。6.5 甲方有权对施工项目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乙方应在材料或零件开箱、施工关键节点、关键工序时通知甲方进行检查和检验并为此提供方便。甲方的上述检查和检验,并不减轻或者免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6.6 甲乙双方约定下列内容(或隐蔽部位) ,甲方必须进行复检: 无 。乙方自检确认的施工项目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应提前 24 小时书面通知甲方检查,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施工项目经甲方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甲方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

9、,乙方应在甲方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甲方重新检查,修整返工所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6.7 本施工项目的质量保修期为从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1 年。如果施工项目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费进行修理、更换或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对因该缺陷而引起的其它设备损害进行修理、更换,使之恢复完好。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开始对该缺陷进行必需的补救工作,甲方可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补救,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7条 安全文明管理7.1 本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以实现人身伤亡“零事故”为目标,乙方应保证不发生以下五种事故:7

10、.1.1 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7.1.2 不发生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7.1.3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67.1.4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7.1.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7.2 乙方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自进入施工场地直到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为止,乙方应:7.2.1 全面负责施工区内施工人员及甲方在现场人员的安全,组织并保持施工场地和施工项目秩序良好,避免发生人身事故;7.2.2 为了保护施工项目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安全协议中明确。7.2.3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1、,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7.2.4 建立以现场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施工项目所有现场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分包商人员、临时用工)均应纳入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制订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7.2.5 建立健全符合施工项目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施工项目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安全管理、监督网络,根据施工项目的进展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资源,并确保实施到位。7.3 在施工中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乙方应作为事故责任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12、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7.4 甲方有权对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实行随时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发生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的情况时,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整顿,由此发生的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的监督或检查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7.5 甲乙双方应就施工项目的安全责任签订安全协议 (附件 2) ,有关现场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等内容应在安全协议中规定。第8条 验收8.1 甲方有权对施工项目进行监督并检查所有施工项目的工作进度,乙方7须为甲方进行此类监督和检查提供方便。甲方的该类监督或检查并不减轻或免除

1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8.2 对施工项目完工前未经甲方正式验收的任何项目,如发现有任何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进行纠正。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2 天内(含本数)纠正该缺陷或不符合之处,甲方可以采取任何合理的措施进行纠正,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进行上述纠正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提出任何索赔要求的权利。8.3 施工项目完工后须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分为不带电验收和带电试运(试运行)两阶段。8.4 施工项目完工后,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进行不带电验收。如果施工项目第一次未能通过不带电验收,乙方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相关缺陷并通知

14、甲方重新验收,纠正相关缺陷和甲方因再次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相关缺陷导致施工项目延期,应按照本合同第 14.2.3 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5 施工项目通过不带电验收并带电投运后即进入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为施工项目通过不带电验收并带电投运后 2 天(含本数) 。乙方应保证施工项目在试运行期内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如试运行失败,甲方将组织进行原因分析,若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引起试运行中断,乙方应立即改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再次试运行所发生的费用。 8.6 施工项目通过冷态验收并试运行合格后,视为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在收到相关的竣工资料后向乙方签发施

15、工项目竣工证书。8.7 乙方应在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 天内(含本数)向甲方提交如下竣工资料:8.7.1 竣工、施工和试验报告;8.7.2 浙江省电力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单;8.7.3 ;上述所有的竣工资料均应为一式三份原件,须真实、齐全、完好,并应符合甲方档案管理要求。第9条 双方义务9.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承担以下义务:89.1.1 负责提供满足本施工项目施工进度所需的图纸、说明书、资料和有关施工项目文件;9.1.2 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施工场地,准予乙方人员进入施工项目现场;9.1.3 负责协调运行部门,按时取得或给予施工项目施工需要的所有许可;9.1.4 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项目的阶段

16、性验收;9.1.5 根据需要,做好与电力调度部门有关协调工作,并及时通知乙方有关计划安排。9.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承担以下义务:9.2.1 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项目施工;9.2.2 认真履行本合同中约定应由乙方负责完成的施工项目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9.2.3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手段以保证实现合同要求的工期、质量和安全目标;9.2.4 配合甲方完成本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办理本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手续;9.2.5 对本施工项目施工期间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对施工期间因施工及其他乙方原因引起的设备和运行事故负全部责任;9.2.6 负责办理进

17、场工作的相关手续,清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并正确使用,对使用不当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9.2.7 处理好施工过程中与相关方的关系,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9.2.8 因乙方施工设备问题影响施工项目进度和质量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第10条 材料和设备10.1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0.1.1 除甲方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外,进行施工项目施工所需其他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应将自购材料和设备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副本提交甲方备案;910.1.2 乙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由乙

18、方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10.1.3 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所使用的原材料及其制成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以及设计技术要求,乙方应对其质量负完全责任。如有不合格的材料和成品,乙方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由此引起进度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0.1.4 乙方应会同甲方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设备的检验测试。乙方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劳力、电力、燃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

19、或设备等用于施工项目之前,按甲方的选择和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试验,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甲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10.1.5 如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劣质、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或有欺骗行为等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10.2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见甲供设备/材料清单(附件3) 。10.3 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专用于施工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10.4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设备,并可要求

20、乙方立即进行更换。甲方可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第11条 分包11.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检修项目分包给第三方。乙方擅自将检修项目对外分包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分包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并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同意乙方分包的,乙方不得将检修项目中的主体工作进行分包,分包内容总费用不得超过检修项目总费用的50。1011.2 乙方应与分包人就分包检修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对分包的同意,并不减轻或者免除乙方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或义务。11.3 乙方按合同约定分包检修项目的,应向甲方提交分包合同副本。11.4

21、乙方须对分包检修项目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检修项目建设满足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质量、安全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方式转移给分包商。第12条 合同价格12.1 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叁仟叁佰肆拾玖万元整_(¥3349万元)(含税),实行单价承包,最终合同价格根据检修项目结算时的检修项目量、检修项目工程量清单价格、包干费用(如有)以及根据合同约定需增减的其他费用确定,工程量清单价格见工程量清单价格表(附件4)。对于未能实施的或甲方决定取消的施工项目,按照相应单价和包干费用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价款。因乙方对施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检修项目造价降低或避

22、免损失的,经甲方审查确认后,甲方将根据情况,按降低检修项目造价或避免造成损失额的_50_对乙方进行奖励,奖励金额随进度款一并支付。12.2 合同价款按以下约定支付:12.2.1 本合同正式生效后15日内(含本数),甲方按合同价格的_10_向乙方支付预付款;12.2.2 发包人每月25日前根据已完工程量按月支付进度款;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决算价的88%,余款12%作为质量保修金。12.2.3 施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结算完毕,收到乙方开具的金额为最终合同价格的合格发票后15日内(含本数),甲方向乙方支付扣除质量保修金后的剩余合同价款;12.2.4 最终合同价格的_12_%作为质量保修金,甲方将在保修期结束、保修证书签发、检修项目无质量事故、无人身伤亡事故、全部检修项目档案和资料移交后28日内(含本数)向乙方支付质量保修金的剩余部分。尽管有上述规定,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应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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