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书编号:基金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二一六年十一月- 1 -目录第一章 前言 .2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3第三章 基金的基本情况 .3第四章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 .4第五章 基金的备案 .6第六章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退出和转让 .7第七章 基金的托管 .7第八章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7第九章 基金的投资 .12第十章 基金的财产 .12第十一章 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政策 .13第十二章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14第十三章 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15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 .16第十五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7第十六章 清算程序 .17第十
2、七章 违约责任 .18第十八章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8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 .18- 2 -第二十章 释义及其他 .19产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编号:第一章 前言1.1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 )的目的系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次基金的各项运作活动。1.2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订立。1.3 订立本合同的原则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系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4 特别说明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合同是确定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若与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均以本合同为准。- 3 -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的要求进行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收益和投资安全作出任何实
4、质性判断或保证。本私募投资基金的综合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 ;中风险( ) ;高风险( )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2.1 基金投资人的声明与承诺基金投资人声明认购本基金的资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其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对该资产行使相关权利,并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投资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及全部附件,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及
5、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系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若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承诺,基金管理人未对投资本基金的收益或承担损失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2.2 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投资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投资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基金投资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 4 -估。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6、不保证投资本基金的收益状况,同时也不保证基金投资人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第三章 基金的基本情况3.1 基金名称产业引导基金。3.2 基金类型股权投资基金。3.3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封闭式,本基金自成立后至终止始终封闭。3.4 基金的投资领域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本基金的情形发生外,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 5 年。3.6 基金的最高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万元。本基金的最高募集份额总额为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超过 万元。3.7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第四章 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4.1 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4.1.1 基金
7、份额的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募集期间为 XX 日,自 201X 年 X 月 X 日起至 201X 年 X- 5 -月 X 日止。4.1.2 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本基金份额由基金管理人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自行销售。4.1.3 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本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4.2 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投资人的初始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不设上限。基金投资人的认购款应以现金形式交付。4.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投资人认购份额认购份额的资金总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4.4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4
8、.5 募集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在募集期间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将在本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投资人一次性发放。基金投资人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指定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若募集期间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以基金投资人实际到款之日适用的利率为准) ,计算公式如下:基金投资人的募集期间利息认购份额的资金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365实际存放天数实际存放天数:指自基金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到达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资金账户之次日起计算至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前一日终止计算。- 6 -4.6 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基金投资人需到基金管理人的经营场所办理认购。
9、办理认购时,基金投资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风险提示及反洗钱教育等事项。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4.7 认购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受理基金投资人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确认,仅表明基金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基金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及有效认购份额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成立时出具的确认函为准。在本基金初始销售结束后,若募集金额或投资人总数超过上限的,则将按时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依次进行确认,其余基金投资人的认购资金予以返还。4.8 初始销售期间基金投资人资金的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投资人的资金存入专门银行结算账户。在基金
10、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第五章 基金的备案5.1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基金募集份额总额最低不少于 万份,最高不超过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最低不少于 万元,最高不超过 万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 7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之日起 20 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交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基金业协会的书面确认之日起,本合同生效。否则,本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业协会的书面确认文件之次日对本
11、合同的生效事宜及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公告。5.2 基金销售失败的处理基金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合同“6.1 基金备案的条件”中约定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确认基金销售失败后 3 个工作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投资人不得向基金管理人要求任何投资回报。第六章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退出和转让6.1 基金存续期内的参与本基金因采用封闭式操作的运作模式,故存续期内不开放参与。6.2 基金存续期内的退出本基金存续期内,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基金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退出。6.3 基金份额的转让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
12、份额。第七章 基金的托管本基金由 XXX 银行托管(详见托管协议) 。- 8 -第八章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8.1 基金份额持有人8.1.1 概要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之日,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其在本合同上书面签字或盖章为必要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8.1.2 基金投资人信息以下为个人投资者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手机:传真:电子邮件:银行结算账户:以下为机构投资者填写:机构名称:注
13、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9 -手机:传真:电子邮件:银行结算账号:8.1.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8.1.3.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8.1.3.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本基金;8.1.3.3 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义务的情况;8.1.3.4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8.1.3.5 对基金管理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8.1.3.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8.1.4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8.1.4.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及本合同的附件;8.1.4.2 了解所投资的基金产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8.1.4.3 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风险提示及反洗钱教育等事项;8.1.4.4 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认购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