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设备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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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项目(一期)XXXXXXX 项目XXXX 设备合同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4 月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买方:XXXXXXX 卖方: 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 XXXX 设备/材料,用于 XXXXXXX 项目的建设,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设备/材料。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因该项目新公司尚未注册,现由莱芜钢铁集团泰东实业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设备招标事宜,确定中标单位后

2、,如新公司注册成立,以新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签订采购合同;如新公司未完成注册,则由莱芜钢铁集团泰东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签订采购合同,新公司注册成立后对合同主体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变更。第 1 条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第 2 条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2 合同协议书;2.3 合同专用条款;2.4 中标通知书;2.5 合同通用条款;2.6 合同附件;2.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 3 条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

3、准。第 4 条 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含 17%增值税专用发票税) ,价款构成详见第二部分 21.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第 5 条 保证5.1 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材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5.2 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第 6 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第 7 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 3 份,买方执 2 份,卖方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4 份,由买方相关单位留存。签 署 页买方: (盖章) 卖方:

4、(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税号: 税号: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定义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3)“货物”或“合同设备”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包括软件) 、部件、机械及其备

5、件和或其它材料。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验收、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5)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为:山东钢铁集团日照钢铁精品基地(一期)转炉渣处理利用项目工程现场。6) “日”指日历日。2. 适用性2.1 本合同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合同的附件与商务部分发生冲突时,以商务为准。3. 原产地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 )。3.

6、2 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制造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地区。3.4 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及其伴随服务的原产地和制造商见附件 1 和附件 2 4. 标准4.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3 当本合同和/或附

7、件本身、加工制造资料(指本合同第5.1 条所提的资料)等所描述的标准和/或要求有冲突时,以较严格的标准和/或要求为准。5.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和交付5.l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买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 如果实际制造加工是根据买方的详细设计进行转化后的详细设计进行的,则转化后的详细设计资料应视为合同条款第 5.

8、1 条所提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一部分, 受合同条款第 5.1 条的限制和约束。用于实际加工制造的完整的详细设计资料,应在设备出厂前检验合格后发货前提交给买方(按照技术协议要求交付) 。5.4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5.5 交货时附带货物的装箱清单,随机图纸、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质量检验验收材料等随机资料应齐全规范。5.6 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数量详见技术协议 。6. 知识产权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

9、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7. 履约担保7.1 卖方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向买方提供金额为 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的履约担保。卖方逾期不提交履约担保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合同因此解除,卖方承担赔偿违约金金额为 10 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的违约责任(同时买方不予返还卖方投标保证金) 。7.2 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 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或由信誉良好的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7.4 在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签订

10、后 30 天内,买方将把履约担保(无息退回)退还卖方。8. 检验和测试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协议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买方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

11、的修改以满足买方的要求。8.4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仓库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地区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或买方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 货物抵达目的仓库和或现场后,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7 天内到达买方通知的开箱检验地点,特殊情况时,卖方应按买方要求

12、在最短的时间内抵达买方现场。买方将和卖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联合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该检验记录各方代表各执一份,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果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有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 90 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接到买方开箱检验通知后,未按规定到达买方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并记录,卖方应认可该检验记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买方的检验或其它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8.8 合同

13、条款第 8 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8.9 如果存在买方提供配套件在卖方货物制造厂所在地进行组装测试,则配套件在运往货物制造厂卖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车板交货后,直到运回项目现场或买方指定仓库车板交货前,这期间配套件的损坏、丢失、灭失等责任(有开箱检验备忘录的,参照双方代表签字的开箱检验备忘率所述数量质量状态判断) ,以及期间的保管、倒运、需要当地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等履行相应职责、开箱检验、组装测试、二次包装等所有的事宜都由卖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二次包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9.1 条的标准。810 签订本合同后一个周内,卖方根据本合同供货范围和技术协议中的要求以及设备的重要性,

14、编写产品检验大纲 ,并征得买方认可,检验、测试、总装配要有买方人员在场时完成。卖方检验、测试、总装配等项目时,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在买方监制和检验过程中,卖方免费为买方代表及时提供以下文件、标准、资料及相关资料供买方代表查阅。设备监制所需的有关标准(包括工厂标准) 、图纸、资料、及工艺流程。卖方为完成合同设备而自行编制的工件号、令号或类似编号。卖方为完成合同设备所编制的检验大纲或类似文件。货物的生产计划及每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设备的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不一致性报告)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

15、行该项检验或试验。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达现场,卖方的检验和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其结果有效,但买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有关报告和结果。9. 包装9.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对于进口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 IPPC 专用标识的声明或未

16、使用木质包装的声明。10. 装运标记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符号和汉语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 收货人2) 合同号3) 收货人编号4) 目的地5)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6) 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7)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t)或 2 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汉语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 ,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 、 “此端朝上,请勿倒置” 、 “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常用的适当标记。11. 装运条件11.1 DDP

17、 买方工程施工现场或买方指定的仓库合同: 1)运输车辆到达现场或买方指定仓库并平稳离开车板之日视为交货日期。11.2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给买方由此增加的费用和产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12. 装运通知 12.1 DDP 现场或买方指定仓库合同:1)卖方应在装运日期 7 日之前以邮件或传真形式将详细的货物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m3 表示)、总毛重、每箱尺寸(长 x 宽 x 高)、单价、总金额、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通知前后应电话提醒。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18、当日以邮件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地的日期和时间、接货联系人信息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米(m),宽 2.7 米(m)和高 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通知前后应电话提醒。3)在 DDP 现场或买方指定仓库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上述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卸货,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13.交货和单据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及其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 9、10、11 和 12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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